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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BG2019007
臺教字〔2019〕118號
【已失效】關于印發《臺山市“名師”管理規定》的
通 知
全市各中小學、幼兒園及有關單位:
《臺山市“名師”管理規定》業經臺山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臺山市教育局
2019年10月21日
臺山市“名師”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人才強市戰略,培養一批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的臺山市“名師”,充分發揮“名師”在我市教育領域及人才隊伍建設中的示范引領作用,促進我市教育事業持續優質發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臺山市“名師”選拔的范圍和對象為臺山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小學、幼兒園、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開放大學或其他教育機構的在崗教師。
第三條 臺山市“名師”選拔堅持公開、公平、競爭、擇優的原則,重在業內專家和社會認可。
第四條 臺山市“名師”選拔工作每三年開展一次,每次進行選拔的名額50名,其中名校(園)長8人,名班主任12人,學科名教師30人。
第五條 我市成立由市委組織部、市教育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同志組成的臺山市“名師”評選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評選工作的組織、指導、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臺山市教師發展中心,負責評選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申請參加臺山市“名師”選拔的人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屬于臺山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小學、幼兒園、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開放大學或其他教育機構的在崗教師;
(二)遵紀守法,崇尚科學,治學嚴謹,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較強的事業心;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開展正常業務工作;
(四)具有高級或以上教師職稱;
(五)長期擔任一線教學工作,具有豐富的學校管理或教育教學實踐經驗,業績突出,在臺山市和本學科領域內聲望高、示范性強,受到同行、學生、家長和社會的廣泛好評;
(六)名校(園)長須具有校(園)長上崗證,擔任校級領導5年以上;
(七)名教師須有近5年擔任學校畢業班的教學經歷,所任教的學科成績排在學校同級同科的前列;
(八)名班主任須近5年連續從事班主任工作,曾獲得臺山市級以上優秀教師、德育先進工作者或所帶班級獲臺山市級以上榮譽稱號;
(九)參加臺山市“名師”選拔前5年內曾主持縣級以上教育教學科研課題、重大改革實驗項目或在地市級以上刊物發表有創見的學術論文或獲獎;
(十)在“傳、幫、帶”工作中成效顯著,參加臺山市“名師”選拔前5年內,指導的青年教師或學生獲得地市級以上的競賽、科研、創新發明等方面的獎勵;
(十一)承諾服從以下安排:
1.參加市教育局安排的學習培訓等活動;
2.承擔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或安排的教育教學研討或對外交流活動中的學校管理經驗交流、教育教學觀摩和示范課任務,承擔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安排的教育教學指導和農村支教工作,承擔臺山市名師培養領導小組安排的“師徒”結對傳幫帶工作,承擔跟崗學習校長或教師的指導培訓工作,進一步提高“名師”的示范和輻射作用;
3.每年自覺接受市教育局的檢查與考核,并接受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的期滿考核;
(十二)承諾開展以下工作并按要求取得成果:聘期內至少要開展一個縣市級以上的教育科研課題并取得相應的研究成果,在市級以上刊物發表科研論文至少兩篇;每年至少舉行學術報告或專題講座一次;每年向臺山市名師培養領導小組提交課題項目研究與實踐的進展情況報告,對本地教育教學改革與發展建言獻策;
第七條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聘:
(一)近5年內曾獲評“廣東特支計劃”教學名師;
(二)正高職稱教師;
(三)省特級教師;
(四)獲得國家、省、地(市)級名校長、名教師、名班主任、優秀教育工作者、優秀教師等榮譽稱號;
(五)擔任縣市級以上校長工作室、教師工作室、班主任工作室的主持人;
(六)曾入選省“百千萬人才培養工程”培養對象或“江門教育專家”培養對象;
(七)縣(市)拔尖人才。
第八條 臺山市“名師”的選拔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提出申請:采用學校推薦和個人自薦相結合,自下而上、逐級選拔、推薦、評審的方式進行。單位推薦人員由各單位班子集體研究確定推薦人選,審核申報材料,查驗佐證材料原件,并將加蓋公章的相關復印件材料報送臺山市“名師”評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個人自薦的人員可直接提交資料到臺山市“名師”評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需帶佐證材料原件);
(二)資格審核及量化計分:臺山市“名師”評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人員對參評人員進行資格審核,并根據他們的表彰獲獎情況、教科研水平、教育業績和指導師生等方面進行量化計分;
(三)專家評審:從臺山市“名師”人才庫中篩選出15名專家,成立專家評審委員會,對參評人員的資格和量化計分進行審定,并評選出初步人選;
(四)復核:臺山市“名師”評選工作領導小組對初步人選的資格、量化計分進行復核;
(五)公示:臺山市“名師”評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擬選聘人選在臺山政府網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六)審定:初步人選經公示無異議的,由臺山市“名師”評選工作領導小組提請臺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七)簽訂協議:由臺山市“名師”評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或其他經授權的單位與獲選的人員簽訂協議,明確權利義務;
(八)公布結果及頒發證書:臺山市“名師”評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本批次臺山市“名師”名單在臺山政府網進行公示,并向獲選人員頒發證書。
第九條 臺山市“名師”的年度考核由臺山市教育局或臺山市“名師”評選工作領導小組授權的單位負責,期滿考核由臺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
第十條 獲選的臺山市“名師”可按規定享受以下待遇:
(一)優先推薦為省級、市級特級教師、名校長、名教師、名班主任及其他省級、市級教師榮譽的候選人;
(二)在崗位聘任、職務晉升、提拔任用等方面中可獲優先待遇;
(三)確認為臺山市教育高層次人才,列入專家庫;
(四)聘期內享受每月800元的特殊津貼。
第十一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臺山市教育局或臺山市“名師”評選工作領導小組授權的單位根據合同約定或有關規定取消人才特殊津貼,并向社會公布取消其臺山市“名師”稱號:
1.調出本市教育系統工作的;
2.定期考核和周期考核不合格的;
3.因病或其他個人原因不能履職的;
4.違反職業道德的;
5.其他應取消臺山市“名師”稱號和待遇的情形。
第十二條 當選的臺山市“名師”在聘期內享受本規定第十條所列待遇。
第十三條 聘任期滿后,經考核合格,曾獲得臺山市“名師”稱號的人員仍可享受本規定第十條第(一)(二)(三)項的待遇,但不再享受本規定第十條第(四)項的待遇。
第十四條 臺山市“名師”特殊津貼每半年發放一次,由臺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撥付至臺山市教育局,由臺山市教育局發放。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9年1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20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市委組織部,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臺山市教育局辦公室 2019年10月21日印發
臺教字〔2019〕118號 關于印發《臺山市“名師”管理規定》的通知
政策解讀:關于《臺山市“名師”管理規定》的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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