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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加快落實“最多跑一次”改革,優化審批服務流程,創新審批服務方式,提高審批效率,營造我市良好政務環境和營商環境,根據《臺山市政務服務容缺受理制度(試行)》,結合我市教育系統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條 【名詞解釋】
容缺受理是指對基本條件具備、主要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條件或申請材料欠缺的政務服務事項,經過申請人作出相應承諾后,政務服務部門先予受理,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補正形式、時限和超期補正處理辦法,申請人補正全部材料后,在承諾辦結時限內及時出具辦理結果意見,頒發相關批文、證照。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我局對需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以及直接面向社會公眾提供的依申請辦理的進駐市行政服務中心綜合窗口的行政許可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
第三條 【部門職責】
市教育局在市行政服務中心的統籌下,按照《臺山市政務服務容缺受理制度(試行)》要求,制定本單位可容缺受理的政務服務事項清單并向社會公布,明確容缺受理事項的主要申請材料和可容缺材料目錄,并指導和監督本單位具體業務部門的容缺受理工作。
第四條 【容缺材料】
容缺材料需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二)不能影響對建設項目的建設規劃、建設工程主體結構安全、土地合法利用、符合環境保護等的評估判斷;
(三)不造成缺項材料永久性缺項或后補材料與已審核材料的不一致。
第五條 【容缺時限】
申請人承諾補正容缺材料的時限不得超過窗口單位辦理該政務服務事項的承諾時限,對于即辦事項,申請人承諾補正容缺材料的時限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
第六條 【容缺申請】
容缺受理以申請人自愿申請為原則,申請人不提出申請并作出承諾的,不予進行容缺受理。
申請人申請容缺受理的,應當提交申請容缺受理承諾書。委托辦理政務服務事項的,由受托人提交申請容缺受理承諾書。
申請人愿意作出承諾的,應當提供申請人基本信息,并對下列內容作出確認和承諾:
(一)所作承諾是申請人真實意思表示;
(二)已經知曉各窗口告知的全部內容;
(三)提供的所有申請材料真實有效;
(四)在承諾期限內補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愿意承擔違反承諾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 【容缺受理規則】
(一)容缺受理。申請人提交的主要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各窗口應當受理;對可容缺的材料,各窗口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的方式、時限及超期補正的處理方式。
(二)容缺補正。申請人可以通過郵政寄遞、電子郵件、傳真以及政務服務部門認可的其他方式補正容缺材料。
(三)運行流程。政務服務業務部門按照政務服務事項運行流程辦理容缺受理政務服務事項,在承諾辦結時限內作出處理決定。
(四)及時辦理。申請人在承諾時限內補正全部材料且所補正的材料符合要求的,政務服務業務部門工作人員應當在承諾辦結時限內作出處理決定,并根據申請人意愿及時通知申請人到窗口現場領取或郵寄送達相關辦理結果。
(五)終止辦理。申請人在承諾時限內不能補正全部材料或所補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政務服務事項終止辦理,各窗口應當在終止辦理后2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或電話通知申請人,并將申請材料退回。因此造成的損失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六)失信懲戒。政務服務業務部門應當將未履行容缺受理承諾書承諾義務的失信申請人的相關信息納入政務服務承諾失信記錄。對納入政務服務承諾失信記錄的申請人,一年內不再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八條 【監督管理】
市教育局對本單位政務服務事項具體辦理部門開展容缺受理情況進行監督,不定期查閱登記臺賬和走訪辦事群眾,對失職延誤、推諉扯皮的部門和相關工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九條 【解釋和實施】
本實施辦法由市教育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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