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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審核事項 |
審核依據 |
提交部門 |
應提交的審核材料 |
審核重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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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16年修訂)第六十二條。 |
承辦股室或單位 |
1.案件調查終結報告;2.執法決定建議或者意見及其情況說明;3.行政執法決定書代擬稿;4.相關證據資料;5.經聽證或者評估的,還應當提交聽證筆錄或者評估報告;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1.行政執法機關主體是否合法,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2.主要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3.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執行裁量基準是否適當;4.程序是否合法;5.行政執法文書是否規范、齊備;6.其他應當審核的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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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撤銷教師資格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四條;2.《教師資格條例》(國務院令第188號)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3.《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1998年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27號)第十八條。 |
承辦股室或單位 |
注: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是指以臺山市教育局名義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在作出前由市教育局法制部門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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