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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行政違法行為 |
量化標準 |
處罰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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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事實、情節認定 |
處罰種類及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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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電力建設項目不符合電力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的 |
電力建設項目不符合電力發展規劃、產業政策 |
責令停止建設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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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電力建設項目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設備和技術的 |
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設備和技術 |
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設備,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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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經許可,從事供電或者變更供電營業區的 |
未經許可,從事供電或者變更供電營業區 |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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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拒絕供電或者中斷供電的 |
(1)拒絕供電或者中斷供電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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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情節嚴重的 |
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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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危害供電、用電安全或者擾亂供電、用電秩序的 |
(1)情節較輕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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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情節嚴重或者拒絕改正的 |
可以中止供電,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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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減少農業和農村用電指標的 |
(1)情節較輕的 |
責令改正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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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情節嚴重的 |
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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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造成損失的 |
責令賠償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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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未經批準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電力設施周圍或者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作業,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 |
未經批準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電力設施周圍或者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作業,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 |
責令停止作業、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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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電能的 |
盜竊電能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追繳電費并處應交電費五倍以下的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七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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