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山市烈士評定申報審核工作制度(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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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1 12:59:35
- 來源: 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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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臺府辦函〔2016〕157號,2016年4月19日發布
第一條 根據《廣東省烈士評定申報審核工作制度(試行)》要求,為貫徹落實《烈士褒揚條例》,規范我市烈士申報審核工作,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工作制度。
第二條 申報烈士的,按照《烈士褒揚條例》第九條規定,由市人民政府提出評定烈士的報告并逐級上報江門市、省人民政府審查評定。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對烈士評定申報材料和申報對象死難情節的真實性、準確性負首要責任,應組織人員對申報人提供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以及是否符合烈士評定規定進行審核,對申報對象的死難情節進行現場調查,出具調查報告。向上級政府申報評定烈士的,須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討論,確實符合烈士評定規定的,由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簽發上報江門市人民政府。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在向上級申報評定烈士前,除涉及國家秘密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向社會公示不少于10個工作日。
第五條 市民政局負責承辦烈士評定申報材料初審工作,對申報程序及申報材料的規范性、完整性進行把關。組織人員對申報材料進行現場審核,核實申報對象死難情節的真實性、準確性,出具初審意見。
第六條 市成立烈士評定聯合審核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市聯審小組),負責對市民政局提出的烈士評定初審意見進行審核。
市聯審小組由市政府辦公室協助協調民政工作的副主任任組長,市民政局局長任副組長;市公安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分管領導為固定成員。根據審核工作需要并經市聯審小組組長同意,可相應增加其他有關單位負責同志為成員。市聯審小組日常工作由市民政局承擔。各成員單位指定一個聯絡股(室)、一名聯絡工作人員,配合做好有關工作。
第七條 烈士評定市級聯合審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開展:
(一)初核。市民政局相關業務股室對烈士申報材料進行初核,包括申報程序、申報材料、現場復核。對情節復雜的,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長召集市聯審小組成員單位相關股室負責人共同開展現場復核,并經集體研究,提出初核意見。
(二)復核。市民政局召開局務會議對初核意見進行集中討論,詳細聽取初核情況匯報,認為初核工作程序合規、事實清楚、合法合規的,可將初核意見提交市聯審小組。否則,應組織對初核工作進行進一步完善后再次召開局務會議討論。
(三)聯合審核。召開市聯審小組會議對市民政局提交的初審意見進行聯合審核,提出意見。
第八條 市烈士評定聯合審核工作采取記名投票的方式(每個成員單位一票,組長、副組長不參與投票),由各成員單位通過填寫《臺山市市級烈士評定聯合審核票決表》進行票決。同意票數超過應參與投票數三分之二的,市聯審小組出具同意意見。否則,退市民政局重新核報。市民政局將重核意見報市聯審小組進行再次票決,如同意票數超過應參與投票數三分之二的,市聯審小組出具同意意見,仍未超過應參與投票數三分之二的,市聯審小組出具不同意意見。
市民政局根據市聯審小組最終審核意見形成評定烈士的審查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市聯審小組審核意見及票決情況;(二)市民政局復核工作情況報告;(三)申報人提供的全部申報材料。
市政府辦公室承辦科(室)根據市民政局上報的審查意見和復核工作情況報告,對確實符合烈士評定規定的,由市政府主要負責人簽發上報江門市人民政府。
第九條 烈士評定聯合審核工作原則上每季度組織開展一次。
第十條 《烈士褒揚條例》頒布實施前犧牲的人員,其烈士評定程序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一條 烈士評定工作實行問責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存在失職、瀆職、偽造證明材料、出具虛假死難情節證明等行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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