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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2018年臺山市救助管理站預算基本情況說明
一、部門基本情況
(一)部門機構設置、職能
臺山市救助管理站是臺山市民政局屬下的一類公益事業單位。主要職能:負責臺山市范圍內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的臨時救助、救治、管理和教育及流浪兒童的救助保護。
(二)人員構成情況
臺山市救助管理站事業編制13人,實有在職人員11人,臨工3人,退休人員6人。
(三)預算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務
加大綜合財政預算改革力度,嚴格預算管理,完善和細化預算編制,以零基預算為基礎、部門預算為主導,建立管理規范、結構合理、約束有力、講求效益,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公共財政基本框架。
部門預算編制工作的原則是:根據本部門的工作職責、年度工作目標、財務收支計劃、現有公共資源配置情況,按照綜合預算和統籌安排、收支平衡和量財辦事、統籌兼顧和保證重點原則編制。
二、收入預算說明
2018年部門收入預算317.63萬元,其中:公共財政一般公共預算317.63萬元,占100% 。
三、支出預算說明
(一)支出總體情況
2018年支出預算317.63萬元,其中本年支出317.63萬元,占100%,包括:社會保障和就業(類)支出306.44萬元,占97%;住房保障(類)支出11.19萬元,占3%。
(二)一般公共預算和基金預算支出情況
2018年公共財政預算一般公共預算和基金預算撥款安排的支出共317.63萬元。其中:
基本支出(含工資福利性支出、對個人和家庭補助支出和公用支出)207.25萬元。
項目支出預算110.38萬元,主要支出項目有: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支出110.38萬元。
四、“三公”經費預算說明
2018年臺山市救助管理站用財政撥款數開支的因公出國(境)經費、車輛購置及運行費、公務接待費(簡稱“三公”經費)支出合計10.09萬元。
(一)因公出國(境)經費支出0元。
(二)公務用車購置費支出0元。
(三)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支出9.84萬元,主要包括公務用車燃料費、維修保養費及其他費用。
(四)公務接待費支出0.25萬元,主要包括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費用。“三公”經費預算增減變化的主要原因是:2018年“三公”經費支出預算合計10.09萬元,比上年預算數減少0.06萬元。其中:
(一)因公出國(境)經費支出0元,與上年預算數持平。
(二)公務用車購置費支出0元,與上年預算數持平。
(三)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支出9.84萬元,比上年預算數減少0.06萬元,主要是減少公務用車燃料費、維修保養費及其他費用。
(四)公務接待費支出0.25萬元,與上年預算數持平。
五、其他重要事項的情況說明
(一)行政事業單位運轉經費。
2018年臺山市救助管理站行政事業單位運轉經費支出預算18.24萬元,比2017上年增加1.48萬元,增加原因是:(1)增加水、電費(2017年站內救助人數增幅73%);(2)增加物業管理費8000元;(3)提高工會經費。
(二)政府采購情況。
臺山市救助管理站2018年政府采購預算16.52萬元。
其中救助人員被服費2萬元,救助人員日用品費3萬元,保安購買服務11.52萬元(按3人計算)。
(三)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情況。
截至2017年12月31日,臺山市救助管理站共有其他用車2輛。
第二部分 2018年臺山市救助管理站部門預算報表
預算01表:收支預算總表

預算02表:收入預算總表

預算03表:支出預算總表(按科目)

預算04表:財政撥款收支預算總表

預算05表:一般公共預算撥款支出表

預算06表: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表(經濟分類)

預算07表:政府性基金支出預算表

預算08表:專款專用支出預算表

預算09表:財政撥款三公經費預算表

預算10表:項目支出預算表

預算11表: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政府性基金、專項收入、經營服務性收入征收計劃表

預算12表:政府采購預算表

第三部分 名詞解釋
一、財政撥款收入:指財政當年撥付的資金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基金預算收入、專款專用資金收入等。
二、事業收入:指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動所取得的收入。
三、經營收入: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級財政撥款、存款利息收入、事業單位固定資產出租收入等。
五、用事業基金彌補收支差額:指事業單位在用當年的“財政撥款收入”、 “事業收入”、“經營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當年支出的情況下,使用以前年度積累的事業基金(事業單位當年收支相抵后按國家規定提取、用于彌補以后年度收支差額的基金)彌補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資金。
六、年初結轉和結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結轉到本年按有關規定繼續使用的資金。
七、結余分配:指事業事位按規定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事業基金和繳納的所得稅,以及建設單位按規定應交回的基本建設竣工項目結余資金。
八、年末結轉和結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預算安排、因客觀條件發生變化無法按原計劃實施,需要延遲到以后年度按有關規定繼續使用的資金。
九、基本支出:指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面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項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這外為完成特定行政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十一、經營支出: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所發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經費: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及部門預算管理有關規定,“三公”經費包括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公務接待費。(1)因公出國(境)費,指單位工作人員公務出國(境)的住宿費、旅費、伙食補助費、雜費、培訓費等支出。(2)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指單位公務用車購置費及租用費、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公務用車指用于履行公務的機動車輛,包括領導干部專車、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3)公務接待費,指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
十三、機關運行經費:指為保障行政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運行用于購買貨物和服務的各項資金,包括辦公及印刷費、郵電費、差旅費、會議費、福利費、日常維修費、專項材料及一般設備購置費、辦公用房水電費、取暖費、物業管理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以及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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