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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黨的全面領導、保障科學民主管理與依法依規運行有機統一,構建運行順暢、協同高效、充滿活力的事業單位現代治理機制。根據《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名稱是臺山市殯儀館。
第三條 本單位住所是臺山市臺城石華路66號。
第四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是財政補助二類。
第五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為人民幣壹仟肆佰伍拾伍萬元。
第六條 本單位的舉辦單位是臺山市民政局。
第七條 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臺山市民政局。
第八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臺山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第九條 本單位的領導體制是行政領導人負責制。
第十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殯葬領域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尊重生命、敬畏職業、廉潔從業,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利益,確保“逝有所安”。
第十一條 本單位的業務范圍是為群眾辦理喪事提供各種服務,承辦接尸運尸、遺體整容、尸體火化、骨灰安置,為死者舉行悼念活動等服務性工作。
第二章 黨的建設
第十二條 本單位黨組織的地位和作用是:
本單位黨建工作歸屬中國共產黨臺山市民政局第四支部委員會,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促改革、保落實的領導作用,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集體討論決定本單位改革發展重大問題,支持行政主要領導人依法依規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全面加強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把制度建設貫穿其中,推動本單位各項工作任務完成。
第十三條 本單位黨組織發揮作用的方式、途徑和程序:
(一)加強黨組織建設和黨組織對本單位政治、思想及組織領導,認真履行黨章和有關規定,落實管黨治黨、依法辦事主體責任,全面加強本單位思想、組織、作風、制度建設;
(二)本單位所屬黨支部充分發揮戰斗堡壘作用,緊密圍繞黨的基本路線,會同行政領導班子共同做好本單位工作,充分發揮政治優勢、思想優勢和組織優勢,服務人才成長,促進事業發展,保證監督改革發展正確方向,參與重要決策;
(三)發揮監督保障作用,確保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以及法律、法規和政府決策等在本單位得到貫徹執行;
(四)黨章、黨規規定的其他途徑和方式。
第十四條 本單位通過以下方式保證黨的全面領導:
(一)宣傳和貫徹落實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黨組織及本單位所屬黨支部的決議;
(二)重視政治理論學習,加強黨員教育、管理和監督,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識形態工作;
(三)履行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嚴肅黨的組織生活,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
(四)密切聯系群眾,向群眾宣傳黨的政策,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重要情況。
第三章 舉辦單位
第十五條 舉辦單位對事業單位的權利:
(一)提出本單位的機構編制事項;
(二)審核本單位章程草案及修訂案;
(三)任免本單位的行政負責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員;
(四)監督本單位運行;
(五)組織指導本單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訂案),負責審核本單位章程草案及修訂案;
(六)本單位終止時,負責指導本單位依法開展清算、辦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本單位的人員、資產和債權債務處置工作;
(七)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辦單位權利。
第十六條 舉辦單位對事業單位的義務
(一)支持本單位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章程自主開展工作,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礙本單位行使自主權的行為;
(二)為本單位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業務指導;
(三)維護本單位合法權益,支持與引導本單位發展;
(四)指導監督本單位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等;
(五)協助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查處事業單位涉嫌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行為;
(六)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辦單位的義務。
第四章 管理層
第十七條 本單位的決策機構是行政會議。
第十八條 本單位決策機構任期及考核方式按照本單位工作需要及有關規定進行,決策機構的職責、產生方式、議事規則是:
(一)決策機構的職責:
1.接受黨的全面領導,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
2.擬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劃等日常業務管理;
3.財務資產管理;
4.工作人員管理;
5.定期向黨組織和舉辦單位匯報工作;
6.負責籌建章程起草(修訂)組織,擬制本單位章程草案(修訂案);
7.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8.完成舉辦單位交辦的各項任務;
9.本單位終止時,負責依法開展清算、辦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
10.落實舉辦單位賦予的其他職權。
(二)決策機構的產生方式:
本單位決策機構由舉辦單位任命。
(三)本單位的議事規則:
1.本單位的議事規則是召開行政會議,由主要行政負責人召開并主持,且出席班子成員需全體班子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
2.需列席會議人員由主要行政負責人提出,班子成員集體商議通過;
3.行政會議決議一般事項需全體班子成員的半數以上通過,重大事項需經全體班子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4.會議研究討論的問題和確定的事項,與會人員要嚴格保密,不得擅自傳播和先行公布;
5.會議研究探討的問題和確定的事項要以會議紀要或文件正式公布的為準,并及時報送舉辦單位。
第十九條 本單位行政負責人為館長,產生方式為舉辦單位依照相關程序任免或聘任,并報有關部門備案,行使以下職權:
(一)全面負責本單位業務工作;
(二)管理本單位的日常事務;
(三)負責本單位的人事、財務、資產等的監督管理;
(四)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 主要行政負責人作為本單位擬任法定代表人人選,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后,取得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資格。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結合工作需要完善業務框架,各項工作的落實由本單位決策機構成員按分工組織實施。
第五章 服務對象
第二十二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的權利:
(一)根據江門市免除殯葬基本服務費用相關規定,享有免除殯葬基本服務費用等權利;
(二)對本單位的服務監督和提出表揚、批評、建議的權利;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的義務:
(一)遵守公共秩序,自覺維護良好的環境衛生;
(二)遵守本單位各項規章制度和管理規定,服從工作人員管理;
(三)愛護本單位的資源和設備;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參與管理的具體途徑、方式和運行機制:
(一)保障服務對象對本單位正常運行的知情權、參與權
監督權。
(二)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等有關規定,服務對象可以通過下列方式對本單位提出意見建議:
1.可直接到臺山市殯儀館前臺將意見建議寫入“意見簿”;
2.可通過撥打電話:0750-5502877 反饋意見;
3.可郵寄信件,通信地址:臺山市臺城街道石華路66號臺山市殯儀館,郵編:529200,請在信封上注明“意見建議”字樣;
4.當面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和方式。
第六章 業務運行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業務運行原則和辦法:
(一)堅持依法依規、公平公正、民主參與的原則,依照制度化、規范化、標準化、個性化的辦法提供服務;
(二)堅持殯葬基本服務的公益性,認真貫徹落實惠民政策規定,保障辦喪群眾的殯葬合法權益,促進我市殯葬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二十六條 業務范圍內開展業務運行的具體措施:
(一)嚴格落實殯葬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服務內容、服務程序、服務承諾、服務監督“六公開”制度;
(二)創新服務供給方式,積極發展個性化的殯儀服務項目,更好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多樣化殯葬服務需求;
(三)傳承發展優秀殯葬文化,推廣現代殯葬禮儀,引導培育新時代殯葬新風尚。
第七章 資產和財務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單位國有資產包括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并確認為國有的資產以及其他國有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等。本單位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配置資產。本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單位內部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應當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執行國家實行統一的政府會計制度,依法接受稅務、財政、審計、國有資產管理等主管部門監督管理。本單位的經費使用應符合本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二十九條 本單位財務管理體制:
本單位財務管理實行獨立核算模式。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標準,按照厲行節約原則嚴格執行,完整準確編制單位財務報告,加強財務控制和監督,防范財務風險。
第三十條 本單位的人員(包括在編人員、離退休人員和聘用人員)工資、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接受捐贈、資助和使用的原則:
本單位接受捐贈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并根據宗旨和業務范圍使用;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于符合宗旨和業務范圍的用途時,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于捐贈目的。接受捐贈及使用接受舉辦單位監督,有關情況按規定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內部審計、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財政、稅務等審計監督制度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單位法定代表人離任前,應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八章 信息公開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承諾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規定,真實、完整、及時地公開以下信息:
(一)本單位章程,自章程核準(備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自有或臺山市民政局的信息平臺發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單位年度報告,應按照有關時限要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
(三)本單位法人登記事項、主要活動情況;
(四)其他依法依規需要公開的信息。
第九章 終止和剩余資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運行:
(一)經審批機關決定撤銷;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改制;
(三)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自行決定解散的,應報舉辦單位審查同意;
(四)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責令撤銷;
(五)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依法被撤銷,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依法被吊銷;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在申請注銷登記前,應在舉辦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開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清算工作結束后形成清算報告,報舉辦單位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本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資產及債權債務情況清晰明確,權利義務有承接單位的事業單位,可按照有關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簡易注銷登記:轉制為行政機構的;轉制為國有企業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銷事業單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條 本單位終止后的剩余資產,在舉辦單位和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進行處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的;
(二)章程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三)單位主要職責經機構編制部門調整的;
(四)決策機構認為應當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章程修改的草案應經舉辦單位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核準同意,并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須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于2024年5月22日經臺山市殯儀館行政會議同意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內容如與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相抵觸時,應以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的規定為準。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以登記管理機關核準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刊載內容為準。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臺山市殯儀館。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2024年8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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