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臺山市民政局取消、保留的證明事項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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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0 11:23:20
- 來源: 臺山市民政局
- 發布機構:臺山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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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臺山市民政局取消的證明事項清單 |
序號 | 報送單位 | 證明名稱 | 設定依據 | 實施基本情況 |
依據名稱、文號及條文內容 | 索要部門 | 行政事項 | 開具單位 |
1 | 市民政局 | 收養人本人婚姻狀況證明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1998修正)第十條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 | 民政部門 | 收養登記 | 村(居)委會 |
2 | 市民政局 | 收養人本人有無撫養教育被收養人能力的證明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1998修正)第六條(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 民政部門 | 收養登記 | 村(居)委會 |
3 | 市民政局 | 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的證明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1998修正)第五條(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 民政部門 | 收養登記 | 村(居)委會 |
4 | 市民政局 | 父母重病證明 | 廣東省民政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建立事實兒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粵民發〔2016〕45號)(二)父母患病的,應提供縣級以上人民醫院診斷證明。 | 民政部門 | 申請認定為父母雙方不能履行撫養義務的兒童(事實無人撫養兒童) | 縣級以上人民醫院 |
5 | 市民政局 | 監護人資格證明 | 廣東省民政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的通知(粵民福〔2011〕22號)(二)④監護人資格證明文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 民政部門 | 申領社會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 | 法院、公證處、村(居)委會 |
6 | 市民政局 | 父母死亡失蹤證明 | 廣東省民政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的通知(粵民福〔2011〕22號)(二)③父母死亡的,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孤兒父母死亡戶口本銷戶頁或證明,查找不到父母或父母失蹤的,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蹤證明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查找不到父母的證明; | 民政部門 | 申領社會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 | 公安機關、醫療衛生單位、殯儀館、法院等 |
7 | 市民政局 | 孤兒在讀證明 | 廣東省民政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的通知(粵民福〔2011〕22號)(二)⑥孤兒已滿18周歲在全日制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讀的,需提交學校出具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 民政部門 | 申領社會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 | 有關學校 |
8 | 市民政局 | 國家醫療衛生機構開具的感染艾滋病病毒的相關醫學證明 | 廣東省民政廳 廣東省財政廳轉發民政部財政部關于發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基本生活費的通知(粵民福〔2011〕22號)四2.感染兒童監護人出具國家醫療衛生機構開具的醫學證明(HIV抗體確診監測報告單,HIV抗體檢測呈陽性) | 民政部門 | 申領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基本生活費 | 醫療衛生機構 |
9 | 市民政局 | 申請開展兒童寄養的家庭證明材料 | 家庭寄養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部令 第54號) 第八條 寄養家庭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有兒童福利機構所在地的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寄養兒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積不低于當地人均居住水平; (二)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家庭成員人均收入在當地處于中等水平以上; (三)家庭成員未患有傳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寄養兒童撫育、成長的疾病; (四)家庭成員無犯罪記錄,無不良生活嗜好,關系和睦,與鄰里關系融洽; | 民政部門 | 辦理福利機構兒童家庭寄養 | 公安、住建等部門,醫療機構等 |
10 | 市民政局 | 無犯罪記錄證明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0號)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批準籌備:……(三)發起人、擬任負責人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 民政部門 | 社會團體成立登記、社會團體變更登記(法定代表人)、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 | 公安部門 |
11 | 市民政局 | 無犯罪紀錄證明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1號)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四)擬任負責人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 民政部門 | 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登記(法定代表人)、民辦非企業單位理事(監事)備案 | 公安部門 |
12 | 市民政局 | 無犯罪記錄證明 | 基金會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二十三條……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以及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擔任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 | 民政部門 | 基金會設立登記、基金會變更登記(法定代表人)、基金會理事備案 | 公安部門 |
13 | 市民政局 | 納稅證明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0號)第十一條申請籌備成立社會團體,發起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 (四)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 民政部門 | 社會團體成立登記 | 稅務部門 |
2020年臺山市民政局保留的證明事項清單 |
序號 | 報送單位 | 證明名稱 | 設定依據 | 實施基本情況 |
依據名稱、文號及條文內容 | 索要部門 | 行政事項 | 開具單位 |
1 | 臺山市民政局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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