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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按照省委、江門市委和臺山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民政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制訂民政工作有關規范性文件。
(二)擬訂全市社會救助政策、標準,統籌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組織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
(三)落實國家、省和江門市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政策、標準,研究擬訂全市行政區劃總體規劃思路建議,擬訂全市地名管理政策并監督實施,負責報省政府、江門市政府行政區劃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審核工作,組織、指導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地名管理工作。
(四)貫徹執行國家、省和江門市的婚姻管理法規政策,推進婚俗改革。
(五)貫徹執行國家、省和江門市殯葬管理政策、服務規范,推進殯葬改革。
(六)擬訂并協調落實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政策措施,指導協調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組織開展人口老齡化國情宣傳教育,擬訂并協調落實老年人社會參與政策,承擔老齡人口狀況、老齡事業發展的統計調查工作。
(七)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擬訂全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并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
(八)擬訂全市殘疾人權益保護政策,統籌推進殘疾人福利制度建設和康復輔助器具產業發展。
(九)擬訂全市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政策、標準,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
(十)組織擬訂全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指導社會捐助工作,負責福利彩票相關管理工作。
(十一)擬訂全市社會組織(含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下同)發展規劃、政策規定并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性社會組織的登記和監督管理,開展社會組織信用體系、綜合監管體系建設。負責社會組織人才建設、發展能力建設和主管及直接登記的全市性社會組織黨群建設。統籌全市社會組織信息化建設。
(十二)協助做好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工作中需以政府名義出面的相關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民政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