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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是用來進行農業生產的用地,新《土地管理法》將“基本農田”修改為“永久基本農田”,并完善了一系列措施,是重大理念的轉變,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對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重要決策部署的重大舉措。
Q :什么是永久基本農田
A :永久基本農田即對基本農田實行永久性保護,永久基本農田即無論什么情況下都不能改變其用途,不得以任何方式挪作他用的基本農田。基本農田是指中國按照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永久基本農田既不是在原有基本農田中挑選的一定比例的優質基本農田,也不是永遠不能占用的基本農田。永久基本農田就是我們常說的基本農田。加上“永久”兩字,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的高度重視,體現的是嚴格保護的態度。
Q :永久基本農是否可以占用
A :新《土地管理法》第35條明確: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須經國務院批準。一般永久基本農田不能占用,但除了以下六大類:
1、黨中央、國務院明確支持的重大建設項目(包括黨中央、國務院發布文件或批準規劃中明確具體名稱的項目和國務院批準的項目)。
2、軍事國防類。中央軍委及其有關部門批準的軍事國防項目。
3、交通類:機場項目、鐵路項目、公路項目。
4、國家級規劃明確的能源項目,包括電網項目、能源開采、油氣管線、水電、核電項目。
5、水利類。國家級規劃明確的水利項目。
6、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支持和認可的交通、能源、水利基礎設施項目。
Q :永久基本農田是否可以征收?
A :永久基本農田一經劃定,確保“不得改變土地用途、禁止擅自用于其他非農建設、不得超標準用地、禁止擅自擴大用地規模、不得改變農業設施性質、禁止擅自將農業設施用于其他經營”的政策規定落到實處。除法律規定的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無法避開外,其他任何建設項目都不得占用。城市建設要走出已劃定的永久基本農田,實現組團式、串聯式發展,不得侵占基本農田建新區,不能以園區、開發區名義非法圈地、占用基本農田。
只有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無法避開情況時,可以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征收基本農田需要國務院批準,也就是說如果是永久基本農田,省政府、市政府、縣政府、鎮政府都沒有征地的審批權,只有報國務院批準才能征收基本農田。
Q :市、縣能否調整永久基本農田布局?
A :根據新《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永久基本農田經依法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須經國務院批準;禁止通過擅自調整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方式規避永久基本農田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審批。在城市建設發展中,不符合上述占用永久基本農田要求的,不得調整相關規劃中的永久基本農田布局,規避占用審批。應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積極挖潛盤活存量用地,守住永久基本農田控制線。
Q :永久基本農田上能否種樹、挖塘?
A :根據新《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永久基本農田不得栽種各類林木,不得挖塘養魚,不得種植草坪、草皮等用于綠化裝飾的植物,不得種植其他破壞耕作層的植物。已經種植的,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農業生產現狀和對耕作層的影響程度組織認定,能恢復糧食作物生產的,5年內恢復;確實不能恢復的,調出永久基本農田并按要求補劃。
Q :臨時用地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建設項目有什么管理要求?
A :1. 臨時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用地、選址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在不修建永久性建(構)筑物、經復墾能恢復原種植條件的前提下,土地使用者按法定程序申請臨時用地并編制土地復墾方案,經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可臨時占用,并在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一般不超過兩年,同時,通過耕地耕作層土壤剝離再利用等工程技術措施,減少對耕作層的破壞。
2. 臨時用地到期后土地使用者應及時復墾恢復原種植條件,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等相關主管部門開展土地復墾驗收,驗收合格的,繼續按照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和管理;驗收不合格的,責令土地使用者進行整改,經整改仍不合格的,按照《土地復墾條例》規定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使用繳納的土地復墾費代為組織復墾,并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等相關主管部門開展土地復墾驗收。
3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對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構)筑物或其他造成無法恢復原種植條件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理;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臨時用地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通過日常檢查、年度衛片執法檢查等,及時發現并糾正臨時用地中存在的問題。
Q :涉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生態建設項目的處理辦法
A :1.黨中央、國務院確定建設的重大生態建設項目,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按有關要求調整補劃永久基本農田和修改相應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2.省級人民政府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提出具有國家重大意義的生態建設項目,經國務院同意,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按照有關要求調整補劃。
3.其他景觀公園、湖泊濕地、植樹造林、建設綠色通道和城市綠化隔離帶等人造工程,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
Q :生態退耕的處理辦法
A :1.對位于國家級自然保護地范圍內禁止人為活動區域的永久基本農田,經自然資源部和農業農村部論證確定后應逐步退出,原則上在所在縣域范圍內補劃,確實無法補劃的,在所在市域范圍內補劃;非禁止人為活動的保護區域,結合國土空間規劃統籌調整生態保護紅線和永久基本農田控制線。
2.不得擅自將永久基本農田和已實施坡改梯耕地納入退耕范圍。
3.對不能實現水土保持的25度以上的陡坡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的坡耕地、嚴重沙漠化和石漠化耕地、嚴重污染耕地、移民搬遷后確實無法耕種的耕地等,綜合考慮糧食生產實際種植情況,經國務院同意,結合生態退耕有序退出永久基本農田。
4.根據生態退耕檢查驗收和土地變更調查結果,以實際退耕面積核減有關省份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在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時予以調整。
Q :永久基本農田儲備區
A :為提高重大建設項目用地審查報批效率,做到快速保質保量補劃落地,在永久基本農田之外其他質量較好的耕地中,劃定永久基本農田儲備區。優先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儲備區的耕地:
1.已建成的高標準農田,經土地綜合整治新增加的耕地,正在實施整治的中低產田。
2.與已劃定的永久基本農田集中連片,質量高于本地區平均水平且坡度小于15度的耕地。
3.城鎮周邊和交通沿線,依據《土壤污染防治法》列入優先保護類、安全利用類的耕地。
4.已經劃入“兩區”的優質耕地。
5.集中連片、規模較大,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等。嚴禁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儲備區的耕地。
Q :關于永久基本農田補劃
A :1.補劃的永久基本農田必須是坡度小于25度的耕地,原則上與現有永久基本農田集中連片,補劃數量、質量與占用或減少的永久基本農田相當。
2.占用或減少城市周邊永久基本農田的,原則上在城市周邊范圍內補劃,經實地踏勘論證確實難以在城市周邊補劃的,按照空間由近及遠、質量由高到低的要求進行補劃。
3.重大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審查中要嚴格把關,切實落實最嚴格的節約集約用地制度,盡量不占或少占永久基本農田。
(1)重大建設項目在用地預審時不占永久基本農田、用地審批時占用的,按有關要求報自然資源部用地預審。
(2)線性重大建設項目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用地預審通過后,選址發生局部調整、占用永久基本農田規模和區位發生變化的,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論證審核后完善補劃方案,在用地審查報批時詳細說明調整和補劃情況。
(3)非線性重大建設項目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用地預審通過后,所占規模和區位原則上不予調整。
Q :用地審批權限
A :根據《國務院關于授權和委托用地審批權的決定》(國發〔2020〕4號):
1.國務院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審批事項。相關內容如下:
(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對國務院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城市在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國務院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2)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規定,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國務院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2.國務院委托試點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和土地征收審批事項,試點期限為一年。相關內容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審批事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永久基本農田、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土地征收審批事項。
3.國務院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管理水平綜合評估結果,對試點省份進行動態調整,對連續排名靠后或考核不合格的試點省份,國務院將收回委托。
來源:微信號“農業農村法治”,自然資源法律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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