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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衛生用農藥的定義
02
衛生用農藥的性質
03
衛生用農藥的經營資質
04
衛生用農藥的標簽應當標注內容
(一)應當標注的內容:
1.農藥名稱、劑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2.農藥登記證號、產品質量標準號以及農藥生產許可證號;
3.農藥類別及其顏色標志帶、產品性能、毒性及其標識;
4.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
5.生產日期、產品批號、質量保證期、凈含量。
(二)不得標注的內容:
衛生用農藥標簽不得含有適用于兒童、孕婦、過敏者等特殊人群的文字、符號、圖形等虛假、誤導使用者的內容。
05
衛生用農藥的信息查詢
06
法律責任
未依法取得農藥登記證號而生產的農藥以及未附具標簽的農藥,按照假農藥處理。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農藥;(二)經營假農藥。
(轉自武漢農業執法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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