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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臺山市農業農村局關于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管理的辦法》的通知
一、出臺背景
我市于2021年7月19日印發實施《臺山市農業農村局關于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管理的辦法》(臺農農〔2021〕136號)(下稱《交易管理辦法》)。根據臺山市監察委員會對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意見建議以及江門市農業農村局《江門市農村集體“三資”監管突出問題集中專項整治行動工作方案》的工作要求,《交易管理辦法》已不適應當前我市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的需求,為進一步優化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管理辦法,全面完善管理制度,市農業農村局在原《交易管理辦法》的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完善了《交易管理辦法》。
二、目標任務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規范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行為,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
三、制定依據
1.《廣東省村務公開條例》(2014年修訂);
2.《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09號);
3.《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2號);
4.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門市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辦法》的通知(江府〔2019〕2號);
5.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延長《江門市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辦法》有效期的通知(江府〔2024〕4號);
6.關于印發《廣東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服務平臺數據規范(1.0版)》和《廣東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服務平臺接口規范(2.0版)》的通知(粵農農函〔2023〕129號);
7.關于再次征求《廣東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粵農農函〔2024〕172號);
8.關于印發《廣東省農村集體“三資”監管突出問題集中專項整治行動工作方案》的通知(粵農農函〔2024〕594號);
9.關于印發《江門市農村集體“三資”監管突出問題集中專項整治行動工作方案》的通知;
10.關于印發《臺山市農村集體“三資”監管突出問題集中專項整治行動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主要內容
《交易管理辦法》分六章,共二十五條。主要內容說明:
第一章總則。總則作一般性規定,規定適用范圍、管理原則,明確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應當堅持民主決策、應進必進、公開公正、誠實守信、依法合規原則,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章機構設置及職能。明確市農業農村局負責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各鎮(街)政府(辦事處)應加強對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工作的領導,對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重大事項進行研究和協調。
第三章對象和標準。本辦法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其擁有的資產資源對外采取有償出租、發包、轉讓、合作等方式進行流轉交易,并訂立合同,確定雙方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的一種經濟活動。各鎮政府應推動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活動全部納入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服務平臺進行監管,并加強交易活動的公開、公示等程序管理。
第四章交易程序及要求。規范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的交易,要嚴格依法按“四議兩公開”和臺山市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制度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執行。重點規范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通過交易服務平臺進行公開競價、公開協商等方式交易,規范交易程序。加強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的合同管理,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有關法律法規對農村集體資產資源對外租賃設置適當年限、適當金額,并協助完善合同條款,應稅收入應依法申報繳納稅費。
第五章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明確在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過程中提出異議的處理程序以及在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過程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相關人員和鎮政府工作人員有關職責。
第六章附則。規定本辦法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五、利企惠民措施
全面推廣應用農村產權網上交易,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啟用廣東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服務平臺(粵農交)。改變以往“線下舉牌競投、田間塘頭交易”的方式,全流程實現線上交易,提升農村產權交易的服務水準和辦事效率。
六、修訂的主要內容
新《交易管理辦法》主要增加市農業農村局對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明確市農業農村局負責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增加有關資產資源租賃期限的指導、農村集體資產資源應稅收入應依法申報繳納稅費。規范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程序及要求。對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服務平臺準入標準以及個別條文的表述進行了修改,以使意思表述更準確。
七、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2021年7月19日印發的《關于印發<臺山市農業農村局關于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管理的辦法>的通知》(臺農農〔2021〕136號)同時廢止。
咨詢聯系方式:臺山市農業農村局;電話:5587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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