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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元才:
本機關于2025年7月18日依法對你作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臺農農(動防)執催〔2025〕1號),由于采取其他方式無法送達該催告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依法向你公告送達《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臺農農(動防)執催〔2025〕1號),內容如下:
本機關于2024年12月6日依法對你開辦動物屠宰加工場所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和屠宰、經營動物產品未附有檢疫合格證明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臺農農(動防)罰〔2024〕13號)。由于你已經離開臺山市轄區,電話無法接通,且你本人于重慶市的住所地簽收過本機關向你郵寄送達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因此本機關于同日將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郵寄予你重慶市的住所地,但你本人于2024年12月9日拒絕簽收。2024年 12月16日,本機關通過臺山市農業農村局官方網站發布送達公告,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向你予以公告送達。2025年7月18日,由于你在期限屆滿后仍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本機關采取郵寄送達方式將《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臺農農(動防)執催〔2025〕1號)郵寄予你重慶市的住所地,但你本人于 2025年7月20日拒絕簽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本機關決定自2025年1月30日起每日按罰款額3%對你加處罰款,即應繳罰款58681.46元及滯納金58681.46元,以上共計117362.92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請你自收到本催告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攜帶本催告書到廣東發展銀行臺山分行、郵政儲蓄銀行臺山分行、工商銀行臺山分行、農業銀行臺山分行、建設銀行臺山分行、臺山農商銀行依法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即繳納罰款共計117362.92元。
請你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到本機關領取《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逾期不領取即視為送達。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你有陳述、申辯的權利。你如要求陳述、申辯的,請在接到本催告書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本機關提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人:吳炳強 王貝貝 聯系電話:0750-5587260
聯系地址: 廣東省臺山市臺城街道舜德路140號
臺山市農業農村局
202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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