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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現將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印發的《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粵人社規﹝2020﹞21號,以下簡稱“省經辦規程”)轉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拓寬經辦渠道。對外經辦服務機構應開放廣東政務服務網、江門政務服務網及移動應用等互聯網的線上服務渠道,逐步開放各種自助終端設備。在未實現業務村級辦理的縣(市、區),可由村(居)協辦員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業務辦理委托函》,辦理參保登記、待遇申請核定、注銷登記、待遇領取資格確認等業務。
二、推進信用體系建設。對違背承諾并符合《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人名單管理暫行辦法》(人社部規〔2019〕2號)有關情形的,落實好納入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名單的規定。
三、嚴格按照規定審核參保條件和參保狀態。對外經辦服務機構收到通過互聯網服務渠道或線下服務渠道提交的參保申請時,應與機關事業單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參保信息進行數據比對,符合參保條件的,留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和有效身份證件、戶口簿的影像資料,在省信息系統中錄入相關信息,并建立城鄉居保關系;審核不通過的,出具《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理結果告知書》(以下簡稱“辦理結果告知書”),予以書面告知。
四、及時辦理信息變更手續。對外經辦服務機構無需審核參保人通過互聯網服務渠道或線下服務渠道填報變更最新的性別、民族、居住地址、聯系電話等參保登記信息,以及繳費檔次變更業務(含自助服務渠道)。涉及參保人姓名、出生日期、有效身份證件號碼、銀行賬戶等信息變更的“登記表”以及有效身份證件、銀行卡(折)等信息資料時,應利用數據比對進行核查,審核通過的,留存新的“登記表”和有效身份證件等影像資料,并在省信息系統中進行信息變更操作。審核不通過的,出具“辦理結果告知書”并書面告知。但辦理變更姓名、有效身份證件號碼等重要信息涉及已領取城鄉居保待遇人員的,對外經辦服務機構完成申請受理和初審后,由市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審核。
對外經辦服務機構應現場辦結信息變更手續;村(居)協辦員協助辦理時,應于3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報送對外經辦服務機構,對外經辦服務機構自收到參保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受理和審核,并通過村(居)協辦員反饋審核結果。
五、做好困難群體身份比對。通過數據比對確定建檔立卡未標注脫貧人員、低保對象、特困人員、重度殘疾人和精神智力殘疾人等困難群體及退役軍人有關身份信息。無法通過數據比對確定的,按照“省經辦規程”規定,對外服務經辦機構根據參保人提供的身份證明材料在省信息系統中進行特殊人群身份標識。
六、做好扣費工作。按照規定,稅務部門審核村(居)委會填寫上報的《城鄉居民保險批量申報繳費人員明細表》并核定無誤后,指導村(居)委會按要求通過ETS系統扣繳或到指定銀行進行保費劃繳,完成城鄉居保批量扣費手續。
因參保人信息資料錯誤導致批量扣費失敗的,村(居)協辦員需重新修改整理相關信息資料,按上述流程再次進行批量扣費。
對外經辦服務機構通過數據比對核查,即時審核辦結在互聯網服務渠道或線下服務渠道收到的因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其他養老保障制度或服刑、涉嫌犯罪被通緝、在押等原因不符合城鄉居保繳費條件的暫停繳費申請。
即時辦結因失業、服刑期滿、無罪釋放、退役等原因愿意繼續參加城鄉居保的恢復繳費申請,并告知參保人選定繳費檔次,及時辦理保費扣繳手續。
七、做好參保資助工作。對外經辦服務機構自收到戶籍地的其他社會經濟組織、村(社區)集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納養老保險費提供資助或補助的申請的,3個工作日內將初審無誤的《江門市城鄉居保補(資)助申請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補(資)助明細表》及相關資料上報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復核無誤后,通知提供資助或補助申請的單位或個人在5個工作日內將補助或資助金額存入市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八、做好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對外經辦服務機構自收到經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審批確認為被征地村集體組織的村(居)委會提交的《江門市被征地人員基本資料明細表》、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承諾書和征地社會保障審核意見書的5個工作日內,將初審無誤的資料送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
九、做好待遇發放。對外經辦服務機構收到待遇申請時,生成《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告知書》(以下簡稱“待遇領取告知書”),且包括參保繳費情況、預估權益及待遇申領手續等信息,通過互聯網服務渠道或線下服務渠道書面反饋參保人,以便其了解個人詳細權益記錄。
對外經辦服務機構負責受理和初審參保人提出的待遇申請,戶籍地(港澳臺居民居住地)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資格核定。
對外經辦服務機構應通過數據比對等方式,核查通過互聯網服務渠道或線下服務渠道收到的待遇申請人的待遇領取資格。在受理申請時,對外經辦服務機構需提前告知參保人有關欺詐冒領、多領待遇應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及追繳措施。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待遇申領時,重點審核參保人年齡、繳費以及享受其他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等情況,確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應自收到待遇領取申請時,即時為參保人核定待遇,生成《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核定表》(以下簡稱“待遇核定表”),且包括待遇核定依據、核定金額、欺詐及多領多發告知事項等內容,由參保人簽名確認。審核不通過的,應出具“辦理結果告知書”書面告知參保人原因和結果。
待遇發放逐步實行市級發放。
城鄉居保待遇領取資格認證周期為12個月,自確認通過資格認證的次月開始計算認證周期。利用生物特征認證和社會化服務等方式,為待核實人員提供待遇資格確認辦理渠道。利用“粵省事”微信小程序、“廣東人社”APP、“廣東社保”APP、網頁人臉認證、社保自助服務終端等渠道,為已采集生物特征信息的待遇領取人提供生物特征認證服務。
戶籍地(港澳臺居民居住地)所在市對外經辦服務機構或村(居)協辦員應加大多領冒領待遇有關違法違規政策宣傳力度,引導已死亡的待遇領取人員的親屬及時主動向對外經辦服務機構報告有關情況。
十、按規定辦理參保注銷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月與檢察院、法院、監獄管理部門等對服刑人員信息進行數據比對。出現以下情形的,需按規定辦理參保注銷登記,終止城鄉居保關系:死亡、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等情形。
對外經辦服務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時,應視情況采用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通過數據比對進行情況核查,對部分確實無法提供相應材料的,可根據參保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按規定做出的承諾,視為已提供相應業務所需材料。
對外經辦服務機構負責受理和初審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提出的注銷登記和死亡待遇申請,戶籍地(港澳臺居民居住地)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核定死亡待遇。
對外經辦服務機構在審核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通過互聯網服務渠道或線下服務渠道提交的注銷登記和死亡待遇申請時,應通過數據比對核查參保人生存狀態。符合辦理條件的,留存“登記表”和告知承諾書、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的有效身份證件、銀行卡(折)及相關資料的影像資料,在省信息系統中進行相應業務操作,結算被注銷人員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余額)和喪葬補助金額;審核不通過的,出具“辦理結果告知書”,書面告知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對外經辦服務機構收到注銷登記申請時,應現場辦結注銷登記手續;收到死亡待遇申請時,自收到申請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受理和審核,并書面告知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審核結果。
對外經辦服務機構負責受理和初審因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注銷登記和退個人賬戶申請,戶籍地(港澳臺居民居住地)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核定退個人賬戶。
對外經辦服務機構在審核互聯網服務渠道或線下服務渠道收到的注銷登記和退個人賬戶申請時,應通過數據比對核查參保人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領取其他基本養老保障待遇情況。符合辦理條件的,留存“登記表”和告知承諾書、有效身份證件等影像資料,在省信息系統中進行相應業務操作,結算被注銷人員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余額);審核不通過的,出具“辦理結果告知書”書面告知。
對外經辦服務機構收到注銷登記申請時,應現場辦結注銷登記手續;收到退個人賬戶申請時,自收到申請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受理和審核,并書面告知審核結果。
十一、做好關系轉移。戶籍轉出地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將在繳費期間跨省、市轉移戶籍的參保人的城鄉居保關系和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轉入新參保地,由新參保地為其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在同一地級市范圍內遷移戶籍的,只辦理轉移城鄉居保關系,不辦理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
在同一縣范圍內遷移戶籍的,不需辦理城鄉居保關系轉移。
戶籍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辦理戶籍遷移前已年滿60周歲的參保人城鄉居保關系轉移。
轉入地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線上或線下收到在繳費期間跨市、縣轉移戶籍的關系轉入申請時,應通過數據比對核實相關信息,并自收到轉入申請5個工作日內反饋審核結果。轉入申請審核通過后,轉入地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留存參保人填寫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申請表》及有效身份證件和變更后的戶口簿首頁及本人頁,于5個工作日內通過省信息系統向轉出地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接收函》。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需為參保人提供互聯網服務渠道查詢業務辦理進度及辦理結果。
轉入城鄉居保待遇領取地需按規定審核已確定待遇領取地并歸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參保人提出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保制度銜接的申請。
附件:1.江門市城鄉居保補(資)助申請表
2.集體補助人員明細表
3.江門市被征地人員基本資料明細表
4.征地項目基本情況表
5.征地項目人員明細表
6.社會保險經辦業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承諾書
7.市(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計劃表
8.市(區)年月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周轉金申請明細表
9.江門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計劃匯總表
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0年11月4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江人社發〔2020〕266號 轉發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pdf
已排版:轉發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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