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門市委組織部 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關于印發江門市實施高層次人才“綠卡”制度暫行辦法的通知
江人社發〔2016〕592號
各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中直、省直駐江門有關單位:
《江門市實施高層次人才“綠卡”制度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反映。
中共江門市委組織部 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6 年11月10日
江門市實施高層次人才“綠卡”制度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高層次人才服務工作,進一步優化我市高層次人才發展環境,根據《關于完善體制機制加快建設人才強市的若干意見》(江府〔2016〕6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根據《江門市高層次人才認定和評定辦法》認定或評定為江門市高層次人才的,在獲得《江門市高層次人才證明》同時,獲發“江門市高層次人才綠卡”(以下簡稱“綠卡”)。從獲發綠卡之日起,持卡人享受本辦法規定的相關待遇。
第三條持綠卡的高層次人才(以下簡稱“持卡人”)僅限在江門市范圍內享受相關待遇。涉及需要申請的事項,可到屬地“邑門式”服務中心或屬地相關部門申請。
第四條市民待遇
除享受本辦法所規定待遇外,非江門市戶籍的持卡人在享受江門市政府提供的相關服務便利方面可視同江門市本市戶籍身份。
第五條居留許可
持卡人是外國國籍的,可憑綠卡簽發居留期最高不超過5年的工作類居留許可。
第六條換領駕照
持卡人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在本市申領或者換領機動車駕駛證、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手續。
第七條人才落戶
持卡人及其直系親屬符合入戶條件的,由公安機關簡化程序,優先辦理。
第八條社會保險
持卡人在江門工作的,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參加本市社會保險;其未就業配偶及子女(包括非本地居民戶籍但在本市全日制中、小學就讀的在校學生或幼兒園、托兒所兒童,以及在本市參保的持卡人的新生兒)可以參加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并享受相應待遇。
第九條子女入學
(一)持卡人子女(含本市戶籍和非本市戶籍的,下同)在我市入讀幼兒園、各級各類學校,均可享受當地戶籍學生同等待遇。不遷移戶口的高層次人才子女可在其父母工作地入讀義務教育公辦學校,與當地戶籍學生同等享受免費義務教育政策;若參加廣東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簡稱:高考),按廣東省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制定的有關辦法執行。
(二)持卡人子女在我市接受義務教育,可按照“免試就近入學”原則,由屬地教育局統籌安排在其父母居住地或工作單位相對就近的公辦學校就讀。
(三)根據《江門市領軍人才引進和資助暫行辦法》和《江門市創新科研團隊引進和資助暫行辦法》入選的領軍人才和創新科研團隊帶頭人及核心成員的子女,由各市、區教育局優先照顧安排。
(四)在外地就讀高中階段學校的持卡人才子女申請轉學到我市高中就讀的,按與原就讀高中學校等級相當的原則,由居住地屬地教育局核定安排入學。
持卡人如要求安排子女入學的,應于每年5月底之前向屬地“邑門式”服務中心或教育局提出子女就學申請(參加江門市中考的,需在中考報名前)并提交相關材料。屬地教育局在審核驗證相關證明及入學材料后,提出安排意見,并在20個工作日內辦理相關入學手續。
第十條配偶就業
持卡人配偶申請協助就業,屬公務員身份或事業單位在編在崗人員的,向屬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社會事務)局提出就業協助申請,由屬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社會事務)局協助安排到機關事業單位就業;屬于其他身份人員的,按照其所在單位行政區域,向各市、區“邑門式”服務中心或屬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社會事務)局提出就業協助申請。
第十一條醫療保健
(一)每年組織持卡人進行一次免費常規健康體檢,持卡人可自愿選擇到指定醫療機構進行體檢。
(二)憑綠卡在附近的家庭醫生診所登記簽約,持卡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享受我市家庭醫生服務。
第十二條人才驛站
定期組織持卡人到我市人才驛站開展休閑活動。
第十三條綠卡的制發、管理等工作由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兌現綠卡待遇所需資金和相關工作經費在各級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資金的支出、管理和監督按照《江門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綠卡信息實時錄入江門市就業實名制信息系統,并與業務相關部門的信息系統互通互聯互審,加強高層次人才綠卡的信息化建設。
第十五條本辦法規定的待遇僅限持卡人本人享受,但明確持卡人其父母、配偶、子女可享受的除外。
第十六條持卡人工作單位等信息發生變化或綠卡遺失的,持卡人應及時向屬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社會事務)局提交書面申請。屬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社會事務)局向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報備,由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更改綠卡信息或注銷原綠卡并補辦新卡。
第十七條持卡人因個人原因或工作變動不在江門工作的,應在離任前將綠卡交還原單位,原單位應及時向屬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社會事務)局交回綠卡。屬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社會事務)局報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注銷。
第十八條綠卡管理期限為三年,期滿后重新認定發放。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注銷其享受綠卡待遇的資格,終止享受本辦法規定的生活待遇并收回綠卡:
(一)因違法犯罪受到處罰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二)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其他應當予以注銷的情形。
對存在上述行為的,由屬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社會事務)局提出處理意見,送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批。處理結果應及時通過相關部門門戶網站和主流媒體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16年12月15日起執行,實施期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