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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提高勞動保障監察執法水平,加強對勞動保障監察員的辦案監督,防止和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堅持依法行政、公正執法,根據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有關法規、規章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的過錯責任,是指勞動保障監察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造成不良社會后果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其應當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過錯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和法律依據對勞動者依法提出的舉報、投訴拒不受理立案的;
(二)依法應當作出限期改正,或者行政處理、處罰決定,而沒有責令當事人改正,或作出行政處理、處罰的;
(三)玩忽職守,構成行政不作為或者亂作為的;
(四)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行政處罰的;
(五)未經依法委托或者授權,擅自實施采取強制措施、作出行政決定的;
(六)濫用自由裁量權,超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權限實施限期改正、行政處理或處罰,侵害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
(七)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或者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的;
(八)偽造或者擅自更改、變更勞動保障監察文書的;
(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追究錯案責任的。
四、過錯追究形式:
(一)批評教育;
(二)責令檢討改正;
(三)取消監察員資格,收繳勞動保障監察證件;
(四)通報批評;
(五)行政處分;
(六)追究刑事責任。
過錯追究形式應當根據引起過錯責任行為的原因、事實、性質、程度、后果及過錯人的認錯態度,單獨或合并適用。
五、過錯發生二年以上的,不予追究責任。
六、在過錯追究的有效期間,視過錯情節輕重,對過錯人給予以下處理:
(一)情節輕微的,責令有關責任人員立即改正,由所在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給予批評教育;
(二)情節較重,但未造成重大影響的,責令有關責任人作出書面檢查并改正,由所在地級以上市或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通報批評;
(三)錯案頻發,勞動保障監察員當年發生2件以上(含2件)錯案、審批人當年發生4件以上含4件)錯案的,對辦案的勞動保障監察員和案件審批人,給予暫停辦案、審批或不予通過換證的處理,經省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重新培訓考核合格后才能繼續履行職責。
(四)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所在單位和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取消勞動保障監察員資格,給予行政處分,并在管轄范圍內進行通報批評;對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明知過錯而堅持不予糾正或隱瞞的,按前款第(四)項規定進行處理。
對于主動承認錯誤,積極糾正過錯,及時消除不良影響的,可以從輕或免于追究責任。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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