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訪問的鏈接即將離開“ 市司法局 ”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
繼續訪問放棄
TSBG2019009
關于印發《臺山市人民調解“以案定補”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臺司〔2019〕101號
各鎮(街)政府(辦事處),市直各單位:
現將《臺山市人民調解“以案定補”工作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臺山市司法局
2019年11月6日
------------
臺山市人民調解“以案定補”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調動我市人民調解員的積極性,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的質量和水平,同時規范人民調解員調解矛盾糾紛“一案一補”、“以案定補”經費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辦法》、《財政部、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意見》(財行〔2007〕179號)、《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市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實施意見》(江財行〔2016〕33號)、《江門市人民調解“一案一補”、“以案定補”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及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人民調解“以案定補”經費,是指專門用于補貼按本辦法規定調解民間糾紛案件的人民調解員的經費。
人民調解“以案定補”經費由市財政予以保障,在人民調解專項經費中列支。
第三條 “以案定補”經費實行專款專用,由市司法局負責管理,統一核算,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 “以案定補”經費按照“一案一補”、“誰調解,補助誰”的原則發放;所補貼案件必須符合“一案一卷(登記)、調解成功、協議履行”的要求。
第二章 補貼范圍、對象及考核時間
第五條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民間糾紛案件屬于案件補貼的補貼范圍。
下列糾紛不屬于補貼范圍:
(一)行政調解案件;
(二)司法調解案件;
(三)法律、法規規定只能由專門機關管轄處理的,或者法律、法規禁止采用民間調解方式解決的案件;
(四)其它不屬于人民調解受理范圍的案件。
第六條 本辦法補貼對象:我市各鎮(街)、村(居)、行業依法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和專職人民調解員(以下簡稱調解員),現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擔任人民調解員的除外。
第七條 市司法局每年定期對補貼案件進行集中評審,并統一發放案件補貼。
第三章 規范化案件的認定標準
第八條 人民調解案件應按“一案一登記”“一案一卷”原則及時進行歸檔。
第九條 人民調解案件檔案應當按規范裝訂成冊,并包含以下材料:
(一)調解案件封面;
(二)目錄;
(三)人民調解申請書;
(四)民間糾紛受理調解登記表;
(五)相關證據材料;
(六)調解筆錄;
(七)調解成功的,應附人民調解協議書;調解不成功的,應附人民調解終止告知書;
(八)調解成功的,應附人民調解回訪記錄。
第十條 調解文書制作要求如下:
(一)調解記錄制作規范、表述清楚;
(二)調解協議書要明確雙方具體權利義務和履行時間,人民調解終止告知書要求告知當事人案件終止調解的原因;
(三)回訪記錄要記載協議履行情況及當事人對調解工作的意見;
(四)調解案件適用法律、法規正確;
(五)當事人應按規范簽名、按指模;調解員應按規范簽名;調解委員會應按規范加蓋公章。
第四章 補貼標準
第十一條 按照《廣東省司法廳關于印發<省民生實事人民調解專項資金管理使用規范指引>的通知》(粵司辦〔2018〕182號)和《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市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實施意見》(江財行〔2016〕33號)文件精神,“以案定補”標準按照矛盾糾紛案件調處的簡易、復雜疑難、群體性社會影響的程度以及調解程度、制作協議書或人民調解終止告知書、履行情況、檔案質量等條件分五個補貼等級和標準:
(一)疑難糾紛案件,每宗補貼1000-3000元;
(二)重大民間糾紛案件,每宗補貼300-1000元;
(三)復雜民間糾紛案件,每宗補貼200-300元;
(四)一般民間糾紛案件,每宗補貼100-200元;
(五)簡單民間糾紛案件,每宗補貼50元;
調解疑難糾紛案件補貼標準以1000元為基數,涉案標的每增加5萬元,補貼增加100元,補貼最高不超過3000元。調解重大民間糾紛案件補貼標準以300元為基數,涉案標的每增加1萬元,補貼增加50元,補貼最高不超過1000元。調解復雜民間糾紛案件補貼標準以200元為基數,涉案當事人每增加3人,補貼增加50元;涉案標的每增加2萬元,補貼增加50元,補貼最高不超過300元。調解一般民間糾紛案件補貼標準以100元為基數,涉案標的每增加2000元,補貼增加50元,補貼最高不超過200元。鎮(街)調委會、村(社區)調委會人民調解員調解簡單民間糾紛案件,調解過程有作登記的,每宗補貼50元;市醫調委、市交調委人民調解員調解的簡單民間糾紛案件和交警大隊各中隊快速理賠的調解案件,不屬于補貼范圍。
調解不成功的糾紛案件,有人民調解委員會出具的《人民調解終止告知書》或者有相關材料能夠證明人民調解員引導當事人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的,經嚴格審核后,按標準的30%-50%補貼,同一案件不重復補貼。
經人民法院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案件另外補貼100元。
第五章 案件難易程度認定標準
第十二條 案件難易程度認定標準
(一)疑難糾紛案件認定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疑難糾紛案件:
1、涉案當事人在30人以上;
2、涉案標的在20萬元以上;
3、縣級(含)以上人民政府交辦的糾紛案件;
4、到地級市以上人民政府上訪或信訪的糾紛案件;
5、工傷、醫療死亡1人以上或道路交通事故死亡3人以上等糾紛;
6、其他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糾紛案件;
7、經市司法局“以案定補” 工作領導小組研究認定為疑難糾紛案件的。
(二)重大民間糾紛案件認定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重大民間糾紛案件:
1、涉案當事人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
2、涉案標的在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3、因案傷殘或道路交通事故死亡3人以下;
4、經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功,依法由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案件;
5、經市司法局“以案定補” 工作領導小組研究認定為重大民間糾紛案件的。
(三)復雜民間糾紛案件認定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復雜民間糾紛案件:
1.內容涉及兩種以上不同性質的糾紛;
2.省內跨縣域糾紛;
3.涉案當事人為5人以上、10人以下;
4.涉案標的在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
5.涉及10畝以上,不足50畝土地使用權或林權流轉;
6.涉及5戶以上,不足10戶拆遷安置補償;
7.經市司法局“以案定補” 工作領導小組研究認定為復雜民間糾紛案件的。
(四)一般民間糾紛案件認定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一般民間糾紛案件:
1.涉案當事人為4人以下;
2.涉案標的在1000以上、1萬元以下;
3.涉及10畝以下土地使用權或林權流轉;
4.涉及5戶以下拆遷安置補償;
5.涉及傷殘的工傷、醫療、道路交通事故等糾紛;
6.經市司法局“以案定補” 工作領導小組研究認定為一般民間糾紛案件的。
(五)簡單民間糾紛案件認定標準
1.涉案標的在1000元以下;
2.調解過程有作登記或記錄的,或制作比較簡單的、內容合法調解文書的糾紛;
3.經市司法局“以案定補” 工作領導小組研究認定為簡單民間糾紛案件的。
第六章 補貼評審機構
第十三條 市司法局成立市“以案定補”評審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評審小組),下設“以案定補”工作辦公室,辦公室設在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股。
評審小組工作職責:
(一)審定各鎮(街)司法所上報案件的補貼等級和補貼標準;
(二)對“以案定補”實施過程中涉及補貼認定、補貼標準、補貼對象等重大疑難問題進行解釋。
市司法局“以案定補”工作辦公室主要職責:
(一)收集各鎮(街)司法所上報的補貼申請材料;
(二)審核各鎮(街)司法所上報案件的補貼等級和補貼標準;
(三)根據批準的補貼數額,及時將個案補貼發放到相應的司法所;
(四)監督補貼的發放情況。
第十四條 各鎮(街)司法所負責所在鎮(街)、村(居)一級人民調解委員會補貼申請的初審工作。
具體工作職責:
(一)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對轄區內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和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成功的糾紛案件,進行初審,確保調解案件內容真實、程序合法、調解人員真實和其它案件相關材料完整;
(二)初定補貼等級和補貼金額并制表上報;
(三)根據核定的補貼數額,依照本辦法規定的發放程序向相應的調解員發放。
第七章 補貼程序
第十五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應及時將調解的案件,依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和第十條的規定規范化案卷認定標準,一案一檔,裝訂成卷,每年定期逐級報送審核認定評審。
第十六條 各鎮(街)司法所每年定期對本轄區內人民調解委員會符合要求的申請進行初審、初定補貼類別和補貼金額并及時制表統計。
各鎮(街)司法所每年定期向市司法局“以案定補”工作辦公室上報統計報表。
第十七條 市司法局“以案定補”工作辦公室應對各鎮(街)司法所報送材料進行逐一初審,市司法局“以案定補”工作領導小組審核通過后,由各司法所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滿后無異議的,市司法局“以案定補”工作辦公室按最終核定的補貼標準制表并通知相應鎮(街)司法所代為領取補貼經費。司法所應在代領補貼之日起7日內向相應的調解員足額發放補貼,并將調解員簽領補貼的簽領表報送市司法局,完善相關財務手續。
第十八條 市司法局“以案定補”工作辦公室、鎮(街)司法所應采取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的方式對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促檢查核實和對給予補貼的調解案件當事人進行回訪。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局責令退回已領取的補貼經費;情節嚴重、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侵占、挪用人民調解個案補貼經費的;
(二)弄虛作假、編造卷宗的;
(三)調解協議被司法、仲裁機關撤銷或認定無效的;
(四)當事人舉報,違反調解紀律,經查證屬實的;
(五)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條 為鼓勵基層人民調解組織積極開展業務規范化建設,做好新形勢下矛盾糾紛的預防、排查和調解工作,切實發揮人民調解在維護社會穩定中的“第一道防線”作用,我市將結合轄區實際開展“先進人民調解委員會”、“先進人民調解員”的推薦評選活動,并給予獎勵。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9年1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4日。以前制定的有關人民調解補貼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凡本網注明"稿件來源:臺山政府網"的所有文字、圖片和音視頻稿件,版權均屬臺山政府網所有,任何媒體、網站或個人未經本網協議授權不得復制或轉載。已經本網協議授權的媒體、網站,在下載使用時必須注明"稿件來源:臺山政府網",違者本網將依法追究責任。本網轉載其他媒體稿件是為傳播更多的信息,此類稿件不代表本網觀點,本網不承擔此類稿件侵權行為的連帶責任。如轉載稿件涉及版權等問題,請作者速與本網取得聯系。本網未注明"稿件來源:臺山政府網"的文/圖等稿件均為轉載稿,如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從本網下載使用,必須保留本網注明的"稿件來源",并自負版權等法律責任
聯系方式:0750-5524538郵件:ts686@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