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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調解是司法行政工作密切聯系群眾、深度參與社會治理的重要載體,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作用。近日,臺山市司法局四九司法所成功排查并化解一宗涉及100余畝土地承包合同糾紛,避免資源閑置,最終實現經濟合作社、原承包方、現承包方三方滿意,魚塘及配套設施順利移交并投入使用,成為基層治理的又一范例。
一、糾紛背景:合同到期大棚“難移交”,三方陷入補償拉鋸
2009年,四九鎮4個經濟合作社將一塊集體土地發包給李某從事養殖業,約定承包期15年,期滿后地上不動產無償歸合作社。承包期間,李某出資搭建了兩座鋼架大棚,作為養殖配套生產設施。2024年合同期滿,合作社通過招標將魚塘重新發包給現承包方。然而在移交過程中矛盾凸顯:原承包方李某主張大棚不屬于合同約定之“不動產”,要求自行拆除或補償1萬元;合作社則強調大棚系不動產,應無償歸合作社所有,拒絕補償;現承包方則表示,其通過合法招投標程序取得承包權,所簽合同并未涉及大棚補償事宜,不愿承擔額外支出。三方多次協商未果,土地流轉工作陷入僵局:土地未能按時移交,合作社面臨月租金損失近萬元,新承包方生產計劃受阻,無法按時投放魚苗,整體經營陷入停滯。
二、破局關鍵:“背靠背”溝通巧算賬,立足共贏找平衡
面對情緒對立、僵持不下的局面,四九司法所調解員及時介入,赴現場實地勘察大棚的結構、使用與維護狀況,收集原承包合同、施工記錄等資料,核驗建設成本與剩余使用價值,為協商補償提供依據。調解員采取“背靠背”溝通策略,分別與各方深入交流,梳理真實訴求:原承包方希望獲得合理補償而非拆除大棚;現承包方愿意利用現有大棚設施以降低成本并盡快投產;合作社核心訴求是保障集體收益和土地順利出租。調解員引導大家算好各自“經濟賬”與“長遠賬”,提出務實方案:由現承包方向原承包方支付適當補償,承包期內大棚由現承包方使用,期滿后無償歸還合作社。
三、調解成果:一紙協議實現三方共贏,生產恢復大棚再利用
經多輪耐心協調,最終達成一致:現承包方向原承包方李某支付補償款3000元,承包期內享有大棚及配套設施使用權,期滿后無償移交合作社。協議簽署后,現承包方當場通過轉賬完成支付,李某積極配合完成土地及大棚的移交。合作社避免了租金損失,集體權益得到了保障;原承包方收回了部分成本,實現止損;現承包方利用現有設施迅速開展養殖生產,節省了經濟成本,跟上了生產節湊。大棚得以繼續發揮效用,避免資源浪費和重復建設,真正實現了“案結事了促生產”的綜合目標。
四、案例價值:小切口做實大治理,為鄉村振興注入法治動能
本案的成功化解,是新時代“楓橋經驗”在基層的生動實踐,彰顯了人民調解在矛盾糾紛預判、疏導和化解中的獨特優勢。以“低成本、短時間、高效益”的方式實現定分止爭,依法維護了當事人合法權益,也保障了集體利益與經濟生產秩序。該案不僅為類似土地承包糾紛提供了可復制的調解經驗,更體現出基層司法所在推動鄉村治理現代化、服務“百千萬工程”中的積極作用。
接下來,臺山市司法局將繼續指導各基層司法所發揮前沿陣地作用,深耕基層、主動服務,將法治思維和調解機制融入鄉村振興全過程,為構建和諧社會、促進農業農村高質量發展持續注入“和諧動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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