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關于印發審計“八不準” 工作紀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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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4 07:46:57
- 來源: 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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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關于印發審計“八不準” 工作紀律的通知
審辦發〔2015〕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審計廳(局),署機關各單位、各特派員辦事處、各派出審計局:
為全面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保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努力鍛造政治強、業務精、作風優、紀律嚴的審計鐵軍,切實做到忠誠、干凈、擔當,審計署對2008年12月頒發的《審計署關于加強審計紀律的規定》進行了修訂,形成了《審計“八不準”工作紀律》,已經審計長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審計署機關及派出機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八不準”工作紀律要連同審計通知書送達被審計單位,同時公布舉報電話,接受被審計單位和社會各界對審計組和審計人員的監督。
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可結合實際情況,參照制定或修訂相關規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審計署
2015年11月6日
審計“八不準”工作紀律
一、不準由被審計單位和個人報銷或補貼住宿、餐飲、交通、通訊、醫療等費用。
二、不準接受被審計單位和個人贈送的禮品禮金,或未經批準通過授課等方式獲取報酬。
三、不準參加被審計單位和個人安排的宴請、娛樂、旅游等活動。
四、不準利用審計工作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內部信息謀取利益。
五、不準利用審計職權干預被審計單位依法管理的資金、資產、資源的審批或分配使用。
六、不準向被審計單位推銷商品或介紹業務。
七、不準接受被審計單位和個人的請托干預審計工作。
八、不準向被審計單位和個人提出任何與審計工作無關的要求。
對于違反上述紀律者,視情節輕重作出處理;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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