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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臺山市審計局黨組工作規則(試行)
( 2017年8月 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定,堅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進一步推動黨組工作制度化和規范化,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等黨內法規,制訂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 黨組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的領導,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為指導,全面貫徹執行黨的理論、路線和方針;
(二)堅持全面從嚴治黨,依據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開展工作,落實黨組管黨治黨責任;
(三)堅持民主集中制,確保黨組的活力和黨的團結統一;
(四)堅持黨組發揮領導核心作用與本單位領導班子依法依章履行職責相統一,把黨的主張通過法定、民主程序轉化為領導班子的決定。
(五)堅持貫徹執行黨的群眾路線,把群眾利益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做到為民、務實、清廉。
(六)堅持加強自身建設,努力提高政治鑒別能力、戰略思維能力、工作推動能力、持續創新能力和自我提升能力。
第三條 黨組必須服從上級黨組織領導。
第二章 職 責
第四條 黨組認真履行政治領導責任,做好理論武裝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學習、宣傳、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貫徹落實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的決策部署,發揮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重要作用。
第五條 黨組討論和決定本單位下列重大問題:
(一)需要向上級黨組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局機關黨支部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二)內部機構設置、職責、人員編制等事項;
(三)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8000元以上)使用等事項;
(四)機關黨支部和黨員隊伍建設方面的重要事項;
(五)意識形態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方面的重要事項;
(六)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項;
(七)其他應當由局黨組討論和決定的重要問題。
第六條 黨組認真貫徹黨管干部原則,按照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好干部標準,加強審計干部隊伍建設,完善干部培養選拔機制,加強干部教育培訓,從嚴管理監督干部。
黨組應當貫徹黨管人才原則,按照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關于人才工作重要決策部署,加強審計隊伍職業化建設。
第七條 黨組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統戰工作和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等群團工作的領導,重視對黨外干部、人才的培養使用,更好團結帶領干部和群眾,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上級黨組織交給的任務。
第八條 黨組應當認真履行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責任,加強對本單位黨的建設的領導,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黨組書記認真履行黨建工作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其他黨組成員根據分工抓好職責范圍內黨建責任落實。
黨組應當加強對局機關支部工作的指導,支持局機關支部履行的支部職責,黨組成員自覺過好雙重組織生活。
黨組應當認真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支持紀檢監察機構履行監督責任。
第三章 政治紀律和組織原則
第九條 黨組及其成員要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和看齊意識,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決定,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確保政令暢通。
第十條 黨組及其成員要加強思想政治建設,堅定理想信念,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肅黨內政治生活,按照規定召開民主生活會,開展嚴肅認真的批評和自我批評。嚴格落實中央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各項規定,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嚴格遵守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有關規定、保密紀律和《審計“八不準”工作紀律》,自覺接受黨組織和黨員群眾的監督。
第十一條 黨組及其成員要在政治堅定中體現擔當精神,以自己的示范作用影響和帶動周圍干部群眾,堅決做到在面對大是大非敢于發聲亮劍,面對矛盾敢于迎難而上,面對危機敢于挺身而出。
第十二條 建立黨組向本級黨委和上級黨組請示報告工作制度,遇有重大問題應當及時請示報告。
第十三條 黨組書記主持黨組全面工作,負責召集和主持黨組會議,組織黨組活動,簽發黨組文件。
黨組成員根據黨組決定,按照授權負責有關工作,行使相關職權。
第十四條 黨組實行集體領導制度。凡屬黨組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由黨組成員集體討論決定。
黨組書記應當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駕于組織之上,不得獨斷專行。黨組成員應當認真執行黨組集體決定,勇于擔當、敢于負責,切實履行職責。黨組每位成員應自覺維護黨組內部團結,互相支持,互相幫助,互相監督。
第十五條 以黨組名義發布或者上報的文件、發表的文章,黨組成員代表黨組的講話和報告,應當事先經黨組集體討論或者傳批審定。黨組成員署名發表的與工作有關的文章,應當事先經黨組審定或者經黨組書記批準。
黨組成員在調查研究、檢查指導工作或者參加其他活動時發表的個人意見,應當符合黨組決定精神。
第十六條 黨組對有關重要問題作出決定時,應根據需要充分征求本單位黨員干部的意見。重要情況應當及時進行通報。
第四章 議事決策
第十七條 黨組議事決策應當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重大決策應當充分協商,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第十八條 黨組作出重大決策,一般應當在調查研究基礎上提出方案,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進行風險評估和合法合規性審查,經過集體討論決定。
黨組討論決定人事任免事項,應當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執行。
第十九條 黨組議事決策一般采用黨組會議形式。黨組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如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
第二十條 黨組會議議題由黨組書記提出,或者由其他黨組成員提出建議、再由黨組書記綜合考慮后確定。黨組會議上各黨組成員一般不得臨時或突然增加議題,特別重大或緊急的事項除外,但必須經全體黨組成員同意,黨組會議不得表決未經全體黨組成員同意增設的事項。遇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可召開緊急會議,議題在會上提出。
對來不及召開黨組會議或因人數不足無法召集會議,但又必須盡快作出決定的,由黨組書記臨機處置,或經請示黨組書記同意,由黨組成員臨時處理,處理情況應向下一次黨組會議報告。
第二十一條 黨組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黨組成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組成員到會。黨組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在會前請假,對會議議題的重要意見可以用書面形式表達。黨組會議決定要向未能出席會議的黨組成員通報。黨組會議議題涉及本人或者其親屬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關黨組成員應當回避。
根據工作需要,召開黨組會議可以請不是黨組成員的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列席。會議召集人可以根據議題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二十二條 黨組會議議題提交表決前,應當進行充分討論。參加會議人員要緊緊圍繞議題發言,提出自己的觀點和意見。發言要簡明扼要。黨組會集體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時,實行書記末位發言制,即書記應待其他班子成員廣泛討論并充分發表意見后,再發表個人意見。
表決可以采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贊成票超過應到會黨組成員半數為通過。未到會黨組成員的書面意見不得計入票數。列席人員可以發表意見,但不參加表決。會議研究決定多個事項的,應當逐項進行表決。
討論時如意見發生原則性分歧,除緊急情況下須按多數人意見執行外,可暫緩作出決議,應進一步調查、醞釀或向上級報告請示。
第二十三條 黨組決策一經作出,班子成員和各股室要分工負責,堅決執行。黨組成員對黨組決策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級黨組織反映,但在黨組決策改變前應當堅決執行。會議決定的事項,決議的實施情況納入全局工作督查范圍,并做好信息反饋。執行中如發現問題,要及時向黨組報告。
第二十四條 黨組會議由專門人員如實記錄,并按照規定存檔備查。根據會議決定事項編發《黨組會議紀要》,由黨組書記簽發,也可以由受黨組書記委托的會議主持人簽發。黨組會議討論的內容、決定的事項,宜在黨內通報的,應及時通報。
黨組會議的內容,除經黨組決定可在一定范圍內傳達或公開發表外,與會人員要嚴格保密,不得擅自向外泄漏。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五條 建立黨組書記述職制度及其成員履職考核制度。考核應當每年開展1次,與領導班子年度考核等相結合。
第二十六條 對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不力、違反程序決策或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嚴格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及其他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七條 對發生集體違反本規則行為的,或者在其他黨組成員出現嚴重違反本規則行為上存在重大過失的,還應當追究黨組書記的相關責任。
黨組重大決策失誤的,對參與決策的黨組成員實行終身責任追究。
黨組成員在討論決定有關事項時,對重大失誤決策明確持不贊成態度或者保留意見的,應當免除或者減輕責任。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實行。其他有關黨組規定,凡與本規則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則執行。原《臺山市審計局黨組議事制度(試行)(臺審【2015】9號)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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