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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臺山市水利局關于臺山市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臺山市水利局
2020年1月30日
TSBG2020001
臺山市水利局關于臺山市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農村供水管理,建立健全我市農村飲水安全管理責任體系,保障農村供水工程建得成、管得好、長受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水利部《關于加強村鎮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見》和《廣東省水利廳轉發水利部關于建立健全農村飲水安全管理責任體系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與農村供水相關的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供水工程是指為滿足農村居民日常生活用水需要(不包括灌溉用水),向我市城區以外的鄉鎮、村莊(社區)等居民區生活飲用水供水的工程。
第四條 供水工程設施以入戶計量水表為界,水表至末端供水設施部分為入戶設施,由用水戶負責管理并承擔相關責任,其余部分由依法確定的管理單位負責管理。
第五條 農村供水實行政府主導與市場化運營相結合、開發水源與節約用水相結合的原則,確保農村供水用水安全。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農村供水安全管理實行地方行政首長負責制,市人民政府對轄區內的農村供水安全負總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轄區內農村供水安全負主體責任;水利、衛生健康、生態環境等部門是農村供水運行管理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行業監管責任;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林業、農業農村局、供電等有關部門按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工作。
第七條 我市成立臺山市農村供水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和調度我市農村供水各項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包括水利、衛生健康、生態環境、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林業、農業農村、供電等部門,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水利局。
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分別承擔以下職責:
(一)市水利部門是我市農村供水工程的監督檢查單位,負責實施檢查、問題認定、督促整改與責任追究;同時,還負責組織研究、制定農村供水工程管理相關規定;規劃和指導農村供水工程提質改造工作;協助相關部門做好水價核定、水質監測、飲用水源保護和運行管理經費保障等工作。
(二)市衛生健康部門負責農村供水工程的水質監測、水質改善技術指導與監督、飲水衛生宣傳教育等工作。
(三)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飲用水源地保護工作,加強水源地水質監測,對飲用水源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四)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供水水價的核定和監管,負責農村供水工程提質改造的立項審批。
(五)市財政部門負責按有關規定落實農村飲水改造資金籌措,并監督資金使用管理。
(六)市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出具農村飲水改造工程的規劃和用地意見,配合開展農村飲水提質改造工程建設。
(七)市林業部門負責飲用水源地涵養林的保護和管理,加強對林業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防止污染飲用水源。
(八)市農業部門負責農業生產的面源污染監管,加強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農業和漁業生產的監督管理。
(九)市供電部門負責為農村供水工程運行提供電力保障,落實農村供水工程優惠電價。
第八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農村供水工程的日常監督管理和安全生產檢查,落實鎮級農村供水工程監管單位和監管責任人;健全鎮級管理制度及責任體系,并配合上級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第九條 各村委會及村小組負責對轄區內自身建設的小型聯村或單村集中供水工程進行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設置專人管理供水設施,配合鎮級人民政府做好相關工作。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十條 農村供水工程的運行管理按照工程建設投資渠道、設計供水規模等進行分類管理,主要有政府管理、企業管理、群眾管理和個體管理等運行管理模式。
農村供水工程的運行管理主體劃分如下:
(一)政府投資興建的日供水1000m3以上的供水工程,資產所有權歸國家所有,工程責任主體為鎮人民政府,由鎮人民政府落實管理單位,負責工程運行管理。
(二)企業、個人投資興建或收購經營的日供水1000m3以上的供水工程,資產所有權歸投資者所有,工程責任主體為投資者,由投資者或其設立的現場管理單位負責運行管理。
(三)村民自籌資金或政府補助興建的小型聯村或單村集中供水工程,資產所有權歸村集體所有,由工程受益行政村或村小組負責管理。具備條件的,鼓勵通過提質改造并入日供水1000m3以上的供水工程,按本條第(一)或第(二)款方式管理。
(四)企業、個人投資興建的日供水1000m3以下的供水工程、小型聯村或單村集中供水工程,資產所有權歸投資者所有,由投資者組建管理單位負責管理。具備條件的,鼓勵通過提質改造并入日供水1000m3以上的供水工程,按本條第(一)或第(二)款方式管理。
(五)政府投資興建的農村管網延伸、提質改造工程,建成后資產所有權歸屬地鎮政府所有,管網委托所在供水廠的管理單位統一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 供水管理單位應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建立包括水源衛生防護、水質檢驗、計量收費以及輸配水管網、凈水設施與設備管理的崗位責任、運行操作、維護保養等運行管理制度,并嚴格按照制度執行。
第十二條 農村供水工程管理單位(人員)的基本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或行業的有關法律、法規,宣傳保護水源和供水工程、節約用水和飲用水衛生安全知識。
(二)依法保護供水工程,維護工程設施的正常安全運行。
(三)負責工程運行管理,包括工程各項設施的日常維修、養護,確保水質合格安全,滿足用水需求。
(四)建立工程運行管理檔案制度,真實完整歸檔資料,并指定專人管理。歸檔材料應包括:供水工程竣工報告、竣工圖紙、工程招標合同、設計文件、圖表、驗收文件、工程決算、財產清單等;供水工程運行中的水質監測記錄、水源變化記錄、設備檢修記錄、生產運行報表和運行日志等。
第十三條 供水工程管理單位不僅要接受水利、發展改革、財政、衛生健康、生態環境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報告制度,還要接受用水戶和社會的監督、質詢和評議;定期向水利、衛生健康部門報送水質檢測報告和運行報告,真實反映供水單位的運行狀況。
第四章 飲用水水源保護
第十四條 農村供水工程水源關系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都有依法保護飲用水水源不受破壞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五條 禁止任何個人或單位從事可能污染農村供水工程水源的任何活動。供水工程管理者應加強對飲用水水源的統一管理,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對工程飲用水水源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在保護范圍周邊設置明顯的范圍標志和警示牌。
農村供水工程水源地按以下規定實行保護:
(一)水源地為庫塘的,嚴格控制在庫塘匯水面積以內修建工礦企業,禁止開展有嚴重污染的種植業和養殖業活動。
(二)水源地為河流的,在取水點上游3000米、下游500米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排放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范圍內不得堆放有污染水質的廢渣、垃圾及其他有害物品。
(三)水源地為山溪、山泉的,在取水口上游匯流區域范圍內,不得開展污染水質的生產經營活動。
確定的水源地應優先滿足農村供水工程水量需求。河流、山溪、山泉取水的,上游不得隨意截流;打井取水的,在其保護范圍內不得再打其他生產經營性用水井。
第十六條 農村供水工程水源點未劃定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生態環境部門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劃定。
第十七條 農村供水工程管理者要加強對水源工程定期觀測、維修、養護并建檔登記,確保水源工程設施正常運行。因突發性事故造成水源污染或存在水源污染隱患時,供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時上報所在鎮人民政府和市水利、生態環境、衛生健康等部門處置,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水源保護區內進行生產建設活動,必須依法獲得批準。
第十九條 因開發、建設或進行其它活動造成水源污染、水量減小或供水設施損壞的,相關監督管理部門應按“誰污染誰負責,誰損壞誰補償”的原則依法責令責任人限期整改、予以賠償
第五章 水質檢測
第二十條 日供水10003以上的供水工程,應設立水質檢驗室,配備水質檢驗人員和儀器設備。水質檢驗室應定期將水質檢驗結果報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日供水1000 m3以下及其他不具備水質檢測能力的供水工程,其水質檢測工作由管理單位委托有資質的服務機構進行檢測。
日供水200m3以上農村供水工程的水質檢驗項目和頻率應按照《村鎮供水工程運行管理規程》(SL689-2013)有關規定執行。日供水200m3以下供水工程的水質檢測頻率每季度應當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一條 相關部門應按照《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規定按以下分工對農村供水工程的水源水、出廠水和管網末梢水進行抽檢:
(一)環保部門負責對水源水進行水質抽檢,日供水1000m3以上的供水工程應每個季度不少于一次。
(二)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對出廠水和管網末梢水進行水質抽檢,其中對日供水1000m3以上的供水工程每年每宗不少于二次抽檢;日供水1000m3以下的農村供水工程按工程數量的20%比例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檢。
第二十二條 水質自檢或抽檢發現有不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供水管理單位應及時查找原因,采取補救措施,確保水質達到生活飲用水標準。
第六章 供水管理
第二十三條 供水管理單位應按照《村鎮供水工程技術規范》制定和完善機電設備操作規程、職工工作守則、安全運行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民主監督制度、獎懲制度、計量收費制度、水質衛生管理制度、重大事項公示制度等有關制度,并按制度對供水工程設施進行管理維護。
第二十四條 供水管理單位應對水廠生產區和單獨設立的生產建筑物(加氯間、配電室、機泵房)設置警示標志;劃定衛生防護范圍,并設立明顯標志。
第二十五條 農村供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組織管理人員參加供水運行管理、水質監測等業務培訓。
第二十六條 直接從事供、管水人員必須持縣級以上疾控中心頒發的健康證上崗,并定期參加體檢,如發現有傳染性疾病的,須立即離崗。
第二十七條 農村供水工程管理單位(個人)應與用水戶簽訂供水協議,按協議規定供水。
用水戶必須安裝水表,按計量交費。嚴禁用水戶擅自改動、拆除供水設施和私接管道取水。
第二十八條 消防用水設施實行專用,除火警及特殊情況用水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因其它情況確需動用的,必須依法獲得批準。
第二十九條 供水管理單位因施工或者檢修等原因確需臨時停止供水的,應在臨時停水前二十四小時前通過張貼通知、手機短信等方式將停水、恢復供水時間和注意事項等提前通知用水戶;因發生自然災害或供水工程發生不可預測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的,應在搶修的同時盡快通知用水戶,并逐級上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無故阻撓和干擾供水設施的搶修。
第三十條 供水管理單位應在顯著場所公布供水服務熱線電話、服務指南等,方便群眾辦事,接受群眾監督。
第七章 水費征收及管理
第三十一條 農村供水工程按照“補償成本、優質優價、合理收益、公平負擔”的原則按以下規定實行有償供水,計量收費:
(一)政府投資、企業投資或個體投資的日供水1000m3以上的供水工程,或城區水廠管網延伸的農村供水工程,其水價由物價部門按照有關政策合理核定。政府投資以管網延伸方式擴建的農村飲水改造工程,由管網所在供水廠向用水戶統一收取水費。
(二)村民自籌資金建成的聯村或單村供水工程,其水價由村民委員會、村小組與用水戶協商確定。
(三)聯村或單村供水工程并入日供水1000m3以上的供水工程后,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水價統一向用水戶計量收費。
用水單位或個人在申請用水時應與供水管理單位簽訂供水協議書,明確雙方責任和義務,按供水到戶、一戶一表按月計量收費。
第三十二條 用水戶未按時交納水費的,供水管理單位可以按照合同約定予以催交或停止供水。停止供水前,供水管理單位應當書面告知用戶。被停止供水的用水戶交清拖欠的水費后,供水單位應在5日內恢復供水。
第三十三條 供水管理單位應根據用水戶日用水量的大小及變化情況科學配置計量裝置,并對用水戶水表統一管理,建立水表臺賬,定期檢查維護,以提高計量的準確性。
第三十四條 水費的收取和使用實行“水價、水量、水費”三公示,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并接受水利、物價、審計、財政部門的檢查和監管。
第八章 工程維修養護經費
第三十五條 有關部門和供水管理單位應通過水費收取、社會捐助、財政補助等方式多渠道籌集農村供水工程維修養護經費,保障工程正常運行維護。
農村供水工程的維修養護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城區管網延伸供水工程、企業投資和個體經營的日供水1000m3以上的供水工程,運營維護經費由供水企業或個體經營者自負盈虧,通過向用水戶收取水費平衡解決工程的日常運行和管護。
(二)政府投資的日供水1000m3以上的供水工程,若供水成本高、水費收入難以保障正常運營的,由擔任工程責任主體的鎮政府予以適當的補貼。
(三)村民自籌資金建成的小型聯村或單村供水工程,運營和維護資金由水費收入、集體投入等方式解決。如不能正常運行的,可征求群眾意愿,由政府投資主管網、受益群眾自籌資金入戶安裝的方式實施農村飲水提質改造,并入日供水1000m3以上的供水工程統一管理。
第三十六條 市財政部門應在水利部門年度預算中根據改造需求安排適當資金,推進農村飲水工程提質改造,逐步實現全市范圍內日供水1000m3以上的供水工程集中供水全覆蓋。
第三十七條農村供水管理單位依法享受國家有關減免政策。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供水水源、供水工程的義務,有權制止和舉報污染水質、破壞或損壞農村供水工程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或個人,視情節輕重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條 各鎮(街)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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