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機關于2023年5月8日受理你單位提出的西湖路與S273交匯處戶外三面單立柱廣告牌工程建設方案審批申請。經審查,該申請符合法定條件和相關技術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廣東省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和《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等規定,決定準予行政許可。具體審批事項如下: 一、工程方案 (一)西湖路與S273交匯處戶外三面單立柱廣告牌(以下簡稱:廣告牌)位于臺山市西湖路與省道S273(東方橋)交匯點,新昌水干流合水水閘下游約370米處左岸。項目所在位置現狀堤防防洪標準為20年一遇,規劃防洪標準為50年一遇。 (二)廣告牌通過樁基礎與現狀堤防搭接,采取鉆孔灌注樁基礎,共設3根,樁徑0.8米,樁長約19米;樁基與上部結構通過承臺連接,承臺為鋼筋混凝土六邊形結構,長邊3.32米,短邊0.92米,截面面積10.47平方米,頂部與現狀堤頂齊平,深度2米;承臺形心與樁形心對齊,采用鋼管獨立柱連接上部結構,直徑1.22米,凈高為12m;上部為三面廣告牌面板結構及其支架體系,面板尺寸為6米×18米(高×寬)。 (三)廣告牌大體呈三角形,上部面板結構北側邊線投影距離堤頂控制線約6.08米(堤外),西側邊線距離堤頂控制性約6.79米(堤內),東側邊線距離堤頂控制線約12.05米(堤內);承臺位于堤頂上,承臺臨河一側外邊線距離堤頂控制線約0.87~1.27米(堤內);承臺形心(鋼管中心線)距離堤頂控制線約3.05米(堤內)。 (四)廣告牌占用新昌水河道管理范圍約148.6平方米(廣告牌垂直投影于河道管理范圍內的面積),其中水域面積31.89平方米,陸域面積116.75平方米,廣告牌控制點坐標見下表: 二、防治與補救措施 (一)廣告牌位于新昌水河道管理范圍內,該工程建設應結合實際,科學合理安排施工工藝工序工期,并采取有效工程措施,避免對新昌水堤防安全造成影響。 (二)施工期應盡量減少機械震動、重型機械設備搬運等對堤岸的擾動和破壞,防止基坑開挖造成對堤身的破壞。如施工對岸坡局部造成損壞,要及時修復和加固。施工期間,堤岸禁止堆放機械設備、施工材料和雜物,應保持防汛搶險通道通暢。 (三)施工期間,你單位應加強施工組織管理,切實做好工程安全監測,發現問題及時報告我局,并采取有效補救措施。相關費用由你單位負責。 (四)施工期間應做好水土保持及水環境保護措施,不得向河道管理范圍內傾倒余泥廢料等建筑垃圾;完工后施工棄渣應及時清運,以恢復河道原有地貌,不得影響堤防及岸坡的安全。 三、其他要求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七條和《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第十條規定,建設項目開工前,你單位必須將該工程設施建設的位置和界限報我局核準,同時將涉及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工程施工安排報送我局備案后,方可依法辦理開工手續。該工程施工安排應包括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圍內土地的情況和施工期防汛措施等內容。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八條和《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建設項目開工后,你單位必須嚴格按照經批準的建設方案和施工安排落實相關措施,接受我局的監督檢查。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八條和《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筑物和設施竣工驗收時,須請我局參加,并經我局檢驗其符合本審批文件后方可投入使用。你單位應在竣工驗收6個月內向我局報送有關竣工資料。 (四)涉及其他第三方合法水事權益的,由你單位負責解決。 (五)涉及工程建設方案作重大修改的,如對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作較大變動時,需經我局同意。你單位申請的西湖路與S273交匯處戶外三面單立柱廣告牌建設方案自我局批準之日起三年內未開工建設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向我局申請辦理延續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