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機關于2023年8月28日受理你單位提出的《臺山市廣海灣灣區聯合供水工程取水工程對大隆洞水庫安全影響評價報告》審批申請。經審查,該申請符合法定條件和相關技術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等規定,現決定準予行政許可。具體審批事項如下: 一、工程方案 本項目涉及的大隆洞水庫管理范圍為副壩周邊土地,擬建工程由引渠段、塔式取水口段、引水隧洞和交通橋四部分組成。新建取水塔位于大隆洞水庫東北角,距離現狀取水口直線距離約63m,距離副壩最小直線距離約為94m,距離主壩最小直線距離約為125m。引水隧洞距離副壩最小的直線距離約為11m,距離現狀輸水涵管距離約為46.12m。 (一)引渠段主要建設內容為:大隆洞水庫死水位為16.244m,根據大隆洞水庫水下地形圖,需設置引水渠引水至進水口,引水渠的起點選在庫底低洼處,庫底高程14.00m。引水渠采用梯形明渠型式,渠底高程為14.244m,底寬2.4m,兩側按照1:1放坡至現狀地面高程,設計縱坡1‰,總長37.34m。 (二)塔式取水口段主要建設內容為:取水口位于大隆洞水庫東北角副壩右岸,采用塔式進水口,順水流向長14m,寬6.5m,采用分層取水方式,分兩層取水,取水口底板高程分別為:12.24m、23.144m。取水口坐落在強風化基巖上,塔身采用C30鋼筋混凝土結構,順水流向依次布置耙斗清污機、攔污柵、下層工作閘門及上層工作閘門,取水口頂高程為39.944m(同大隆洞水庫大壩壩頂高程),上設啟閉機室,取水口與岸邊采用交通橋連接,橋長46.1m,橋寬3m,取水口前設10m長C30混凝土護坦,厚50cm,與引水渠段采用1:4坡度平順銜接。 (三)引水隧洞主要建設內容為:引水隧洞接進水口,采用圓形有壓洞,全長246m,進口底板高程12.24m,出口底高程為12.00m,布置在大隆洞水庫管理所大門口側,底坡為i=1/1000,洞徑為2.0m,采用40cm厚C30鋼筋混凝土襯砌,出口段10m范圍采用鋼襯以防止內水外滲。 (四)交通橋主要建設內容為:交通橋橋寬5.5m,橋梁全長43.00m,跨徑組合為2×20.0m預應力砼簡支T梁。橋面高程為41.27m-39.94m,橋梁底高程為39.53m-38.20m。 二、防治與補救措施 (一)工程施工期,項目建設單位應加強施工組織管理,輸水隧洞施工區域與現狀水庫道路之間設置安全防護欄進行隔離。施工期間禁止施工車輛在水庫大壩上行駛或堆放材料等。同時要做好基坑、副壩及放水塔水平位移、沉降變形及副壩背水側地下水位等各類監測,發現問題應及時報告臺山市水利局和臺山市大隆洞水庫管理所并停止施工。施工完成后應及時、徹底清理水庫管理和保護范圍內的臨時設施、棄渣、余泥、廢料和垃圾等。工程建設如對水庫管理和保護范圍內水利工程設施、岸坡造成損害,應及時向臺山市大隆洞水庫管理所報告,并負責補救、修復。 (二)大隆洞水庫為臺山市重要灌溉水源,應進一步優化施工組織設計,確保2023年4月15日前完成水下部分施工,確保水庫度汛安全并具備蓄水灌溉條件。 (三)項目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經專家論證的引水隧洞施工專項方案相關要求落實各項施工工藝和防護措施。施工采用“分部開挖、短進尺、超前支護、鋼支撐、網噴、注漿結合跟進”原則。施工時應隨時掌握圍巖變形數據,仔細觀測每次掘進的圍巖情況,并進行認真分析,如發現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杜絕塌方事故發生。洞室開挖后巖壁可能出現大量的滲水甚至出現涌水, 洞室開挖后的滲水和涌水處理的質量將直接影響到后面混凝土澆筑時的質量和進度,因此必須對滲水和涌水采取有效處理措施。 三、其他要求 (一)根據《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建設項目開工前,項目建設單位須將該工程設施的位置和界限報臺山市水利局審查核準后,方可辦理開工手續。施工放樣應由臺山市大隆洞水庫管理所派人員鑒定認可。 (二)根據《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建設項目開工后,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嚴格按照經批準的建設方案和相關要求落實臺山市廣海灣灣區聯合供水工程取水工程相關工程的安全措施,并接受我局的監督檢查。 (三)項目建設單位應會同臺山市大隆洞水庫管理所制定和完善施工期、運行期應急預案,明確雙方在施工期和運行期的責任。施工期間,施工單位應接受臺山市大隆洞水庫管理所安全保護指導。工程投入運行后,涉及臺山市廣海灣灣區聯合供水工程取水工程安全運行問題,須服從臺山市大隆洞水庫管理所調度管理。 (四)根據《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工程竣工驗收時,須請臺山市水利局、臺山市大隆洞水庫管理所參加,并經臺山市水利局、臺山市大隆洞水庫管理所檢驗其符合本審批文件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涉及其他第三人合法水事權益的,由你單位負責解決。 (六)涉及工程建設方案作重大修改的,如對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作較大變動時,需經我局同意。項目建設單位申請的擬建工程自我局批準之日起三年內未開工建設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向我局申請辦理延續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