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機關于2024年1月23日受理你單位提出的晶科電力臺山北陡30MW、二期30MW漁光互補綜合利用示范項目涉河工程審批申請。經審查,該申請符合法定條件和相關技術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和《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決定準予行政許可。具體審批事項如下: 一、工程方案 (一)晶科電力臺山北陡30MW、二期30MW漁光互補綜合利用示范項目位于江門市臺山市北陡鎮228國道東側,地處北緯21.8578°,東經112.4056°。建設內容包括:1座110kV升壓站與裝機容量60MW光伏電站區(一期30MW、二期30MW)。工程總占地面積為57.93公頃,為臨時占地,包括光伏組件區55.47公頃,道路工程區2.10公頃和施工臨建0.36公頃。其中110kV升壓站配套排水溝、進場道路部分位于北陡圍海堤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工程所在位置堤防設計防洪潮標準為20年一遇。 (二)擬建110kV升壓站所在堤防現狀無明顯背水坡,進站道路采用平交方式與右岸堤防連接,跨背水側排水溝處采用蓋板,場區墻體距背水側排水溝最小距離3.8m,進出通道距堤頂約6.0m。場區高程為6.0m,通過道路與堤頂放坡連接至現狀堤頂高程5.7m,坡度約5%。 (三)擬建110kV升壓站配套排水溝、進場道路涉及占用北陡圍海堤水利工程管理范圍總面積為277.4平方米,其中進場道路路面占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238.7平方米,排水溝占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38.7平方米。由于工程總體布置均在堤防背水側,未占用水域,因此阻水比為0,不會對河道行洪造成阻水,并滿足防洪高程要求。 二、防治與補救措施 (一)施工期間應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堤防,不得在堤身上布置大型施工機械設備,施工期應盡量減少機械震動、重型機械設備搬運等對堤防的擾動和破壞。如施工對堤防造成損壞,要及時按照原狀修復和加固,并報我局。 (二)施工期應在所在堤防上、下游200米范圍內設置監測點觀測堤防的位移和沉降情況,并接受我局的監督,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時上報我局。施工期應保持防汛搶險通道通暢,工程施工完成后,你單位應盡快拆除相關臨時設施,并做到工完場地清,避免對岸坡、堤防產生破壞性影響。 (三)你單位應優化施工組織方案,盡量減少臨時施工工程對堤防和河道行洪安全的影響。你單位需制定施工期安全度汛預案和防洪應急預案,報我局備案。 (四)工程施工期間應做好水環境保護措施,不得在堤防管理范圍內傾倒余泥廢料等建筑垃圾,不得向河道內排放未經處理達標的廢水、污水。同時,應合理設置升壓站排水系統,避免污水直接匯入河道,造成河水污染。 三、其他要求 (一)建設項目開工前,你單位必須將該工程設施建設的位置和界限報我局核準,方可依法辦理開工手續。該工程施工安排應包括施工占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土地的情況和施工期防汛措施等內容。 (二)建設項目開工后,你單位必須嚴格按照經批準的建設方案和施工安排落實相關措施,接受我局的監督檢查。 (三)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建筑物和設施竣工驗收時,須請我局參加,并經我局檢驗其符合本審批文件后方可投入使用。你單位應在竣工驗收6個月內向我局報送有關竣工資料。 (四)工程建成后,應在工程周邊設置明顯警示標志,標明工程安全保護范圍等,避免其他活動對堤防安全運行造成影響。 (五)涉及其他第三方合法水事權益的,由你單位負責解決。 (六)因河道整治、堤防加固需拆除堤防管理范圍內進站道路、排水溝等設施,你單位應無條件配合。 (七)涉及工程建設方案作重大修改的,如對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作較大變動時,需經我局同意。你單位申請的晶科電力臺山北陡30MW、二期30MW漁光互補綜合利用示范項目建設方案自我局批準之日起三年內未開工建設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向我局申請辦理延續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