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機關于2024年9月13日受理你單位提出的廣東辰港商貿有限公司材料堆場涉河臨時工程項目審批申請。經審查,該申請符合法定條件和相關技術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和《廣東省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決定準予行政許可。具體審批事項如下: 一、工程方案 (一)廣東辰港商貿有限公司材料堆場涉河臨時工程項目位于臺山市大江鎮麥巷村委會龍東村(即址山河與潭江交匯處上游約1km的潭江右岸),地理中心位置坐標為東經112°48’33.6”、北緯22°26’20.7”。擬建一個1000t級泊位裝卸點,在臨岸位置設置躉船、引橋和皮帶機等設施。項目所在堤段堤防等級為3級,設防標準為30年一遇,裝卸點工程設計防洪標準為30年一遇。 (二)擬建躉船尺寸為42m×24m×2.5m(吃水0.8m),采用定位樁簇及定位樁系留躉船,位樁簇布置于躉船內舷后側,共布置兩組,間距30m;每組定位樁簇由3根φ529×10mm鋼管樁組成(1根直樁和2根斜率5:1斜樁),平面呈等邊三角形布置,中心距為2.7m;躉船兩側分別布置兩根φ1000×14mm定位鋼管樁,均為直樁,中心距為15m。躉船泊位通過引橋結構與后方陸域連接。 (三)擬建引橋采取平交方式跨越堤防,橋面設計高程4.3米,梁高1米,梁底高程3.3米,由活動鋼引橋和固定鋼引橋組成,活動鋼引橋長18米,寬3.2米,與固定引橋搭接長度為1米;固定引橋橋面寬6米,總長17.5米(其中上行部分長度5米,坡度8.5%;橫跨部分長度12.5米),樁基均采用φ529mm×10mm鋼管樁,共3個排架,排架間距為4米和12.5米;每榀排架由2根鋼管樁組成,間距為5.0米。 (四)擬建皮帶機采取立交方式跨越堤防,頂高程10.3米,底高程9.3米。 二、防治與補救措施 (一)項目涉水樁柱與堤防堤腳距離較近,引起近岸水流動力條件變化,你單位須對樁柱周邊按2倍的柱墩長寬在柱墩周圍進行拋石處理,拋石厚度應不少于1.7米,且拋石頂面應與河床面高程一致。 (二)項目陸域的堆場和倉庫等建構筑物需退讓至河道管理范圍以外布設,單個堆場體積不得超過5000立方米,堆放高度不得超過5米。 (三)堆場涉河臨時工程施工及運營不得利用堤頂作為進出道路,你單位應結合施工布置方案在引橋與堤防接觸位置做好必要防護措施,確保堤防安全。 (四)施工期應盡量減少機械震動、重型機械設備搬運等對堤岸的擾動和破壞,如施工對岸坡局部造成損壞,要及時修復和加固。施工期間,堤岸禁止堆放機械設備、施工材料和雜物,應保持防汛搶險通道通暢。 (五)施工及運行期間應做好水環境保護措施,不得向河道內排放未經處理達標的廢水、污水,不得向河道管理范圍內傾倒余泥廢料等建筑垃圾。施工完成后,施工棄渣應及時、妥善、徹底清理以恢復河道原有地貌,不得影響堤防岸坡的安全;同時,應合理設計引橋、皮帶機排水系統,避免污水直接匯入河道,造成河水污染。 (六)你單位應優化施工組織方案,項目涉水部分須在一個枯水期內完成,盡量減少涉河臨時工程施工對堤防和河道行洪安全的影響。 涉及堤防安全的防治與補救工程措施,應由具有相應水利資質的單位承擔設計、施工,具體方案報我局批準后實施。水利工程相關費用由你單位負責。 三、其他要求 (一)根據《江門市水利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河道采砂監管工作的通知》(江水〔2019〕66號)要求,堆放場的經營者應建立砂料進出場登記臺賬,不得接納非法砂源進場。 (二)為規范涉河臨時工程管理,確保堤防安全,你單位須與該堤段管理單位簽訂安全責任書,并在堆場進口處豎立公示牌(公示內容含堆放場名稱、法定代表人、聯系電話;批準機關、批準文號、臨時工程設施、有效期;堤防管理單位、監督部門、聯系電話等)。 (三)本次準予行政許可不包括裝卸點浮平臺周邊水域疏浚,若需在河道內開展清淤、疏浚等活動,你單位要向我局辦理審批手續,經批準后才能實施,且實施時須接受我局監督。 (四)項目開工前,你單位必須將該涉河臨時工程設施建設的位置和界限報我局核準,同時將涉及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工程施工安排報送我局備案后,方可依法辦理開工手續。該工程施工安排應包括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圍內土地的情況和施工期防汛措施等內容。項目開工后,你單位必須嚴格按照經批準的建設方案和施工安排落實相關措施,接受我局的監督檢查。 (五)涉河臨時工程施工及運行期間,你單位應負責對該河段沖淤及堤防沉降等進行觀測和監測,發現異常情況及時上報我局;要保持堤防防汛搶險通道的暢通,工程的運行管理必須服從我局的防洪管理和統一調度。 (六)涉及其他第三人合法水事權益的,由你單位負責解決。 (七)根據《廣東省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臨時設施或者臨時堆放物品的,臨時占用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確需繼續占用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批準機關提出延續申請,延續時間不得超過一年。臨時占用期滿后,你單位應消除臨時工程設施(物品),恢復原狀。若政府建設(含水利建設)需要收回場地時,你單位必須無條件服從。 (八)項目建設及生產經營活動涉及的其他事宜,請向有關部門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