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機關于2024年12月11日受理你單位提出的臺山市海洋牧場項目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北陡鎮一期)涉河擋墻及橋梁工程建設方案審批申請。經審查,該申請符合法定條件和相關技術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七條和《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決定準予行政許可。具體審批事項如下: 一、工程方案 (一)臺山市海洋牧場項目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北陡鎮一期)涉河擋墻及橋梁工程位于北陡鎮,其中擋墻工程位于臺山市沙咀河入海口上游300米處;橋梁工程位于臺山市那琴河入海口上游5.2公里處。 (二)項目擬新建擋墻全長1444.5米,樁號 K0+000至K0+497.5段為臨河側擋墻,沿現有避風塘臨水周邊布置,采用C35素混凝土擋土墻(摻15%塊石),擋土墻高4米,開挖線按1:1開挖,擋土墻基礎采用0.6米厚塊石基床,其中樁號 K0+000至K0+230段基礎下采用高壓旋噴樁處理地基。擬建擋墻工程設計防洪標準為10年一遇。 (三)擬建橋梁工程在原舊橋側下游新建橋梁,橋邊線與既有橋邊線水平凈距為30厘米,采用平交方式跨越那琴河。橋址河段現狀防洪標準尚未達到10年一遇。橋梁全長 57.04米,采用4×13米預應力混凝土先簡支后橋面連續矮T梁,橋面凈寬4.5米。橋梁軸線與水流方向垂直,橋墩軸線與水流夾角為0°,擬建橋梁工程設計防洪標準為10年一遇。 (四)在P=10%洪水頻率的設計水位下,擋墻工程及橋梁工程在采取相關的補救措施后的最大阻水比分別為3.50%、0%。在P=5%洪水頻率的設計水位下,擋墻工程及橋梁工程的施工期最大阻水比分別10.14%、50.03%。項目共占用河道管理范圍面積4826.7平方米,其中水域面積2580.45平方米,陸域面積2246.25平方米,涉河情況要素表詳見表1。 表1 擬建擋墻工程及橋梁工程涉河情況要素表 主要控制點 位置 中心點坐標 X坐標 Y坐標 擋墻工程 K0+000 A點/起點 2404085.754 327287.072 K0+048 B點 2404044.526 327263.439 K0+230 C點 2403940.378 327401.460 K0+497.5 D點/臨河擋墻終點 2403800.212 327617.718 橋梁工程 (那才橋) 0#橋臺 a點 2408133.723 331914.413 b點 2408130.770 331913.888 1#橋墩 c點 2408131.441 331926.855 d點 2408128.625 331926.355 2#橋墩 e點 2408129.168 331933.655 f點 2408126.351 331939.154 3#橋墩 g點 2408126.893 331952.454 h點 2408124.077 331951.954 4#橋臺 i點 2408124.749 331964.921 j點 2408121.795 331964.397 注: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國家85高程。 二、防治與補救措施 (一)你單位需對沙咀河擋墻工程局部河段進行適當的清淤疏浚(控制點坐標詳見表2),清淤面積約3922平方米,清淤河底標高為-0.05米,超深疏挖標高為-0.25米,靠近河岸附近底部按1:2坡降進行疏挖。疏浚物需運送至指定的堆場(控制點坐標詳見表3)。 (二)你單位需對那琴河橋梁工程局部河段進行適當的清淤疏浚(控制點坐標詳見表2),清淤面積約1756平方米,清淤河底標高為0米,超深疏挖標高為-0.3米,工程疏挖時,需同時對現有阻水物體進行清理,靠近河岸附近底部按1:2坡降進行疏挖,疏浚物需運送至指定的堆場(控制點坐標詳見表3)。 表2 清淤工程控制點坐標表 控制點編號 中心點坐標 X坐標 Y坐標 擋墻清淤工程 A 2403763.980 327512.750 B 2403815.570 327564.700 C 2403795.200 327610.380 D 2403735.550 327541.340 控制點編號 中心點坐標 X坐標 Y坐標 橋梁清淤工程 E 2408171.000 331922.420 F 2408166.150 331949.100 G 2408116.440 331942.990 H 2408121.700 331914.080 表3 政府指定堆場控制點坐標統計表(國家2000坐標系) 控制點編號 中心點坐標 X坐標 Y坐標 政府指定堆場 a 2403963.280 327676.920 b 2403939.750 327706.370 c 2403884.520 327654.610 d 2403909.910 327614.310 注: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國家85高程。 (三)你單位應對擋墻臨水側采用拋石護腳進行加固防護。橋墩完成施工后,需在各橋墩處河床局部范圍采取一定的沖刷防護措施。 (四)你單位應優化施工組織方案,盡量縮短河道管理范圍內的施工工期,河道內橋梁水下施工應安排在枯水期,并采取分期圍堰導流,盡量減少臨時施工工程對堤防和河道行洪安全的影響。另外,施工期間應及時關注水情,在可能遭遇超標準洪水情況下,及時清除施工臨時設施,保證排洪通道暢通。你單位需制定施工期安全度汛預案和防洪應急預案,報我局備案。 (五)距離堤防較近的橋墩樁基施工時,應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堤防,做好開挖支護,盡可能減少基坑開挖對堤腳的破壞。不得在堤身上布置大型施工機械設備,施工期應盡量減少機械震動、重型機械設備搬運等對堤防的擾動和破壞。如施工對堤防造成損壞,要及時按照原狀修復和加固,并報告我局。 (六)施工期應在擋墻及橋梁施工范圍及上、下游影響范圍內的堤防設置監測點觀測堤防的位移和沉降情況,并接受我局的監督,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時上報我局。項目建設應與現狀堤防平順相接,確保兩岸堤防防汛通道能正常運行,施工期間應保持防汛搶險通道通暢,工程施工完成后,你單位須盡快拆除圍堰,避免對岸坡、堤防產生破壞性影響。 (七)工程施工期間應做好水環境保護措施,不得向河道管理范圍內傾倒余泥廢料等建筑垃圾,不得向河道內排放未經處理達標的廢水、污水。施工完成后,施工棄渣應及時、妥善、徹底清理以恢復河道原有地貌,不得影響堤防岸坡的安全。 上述涉及堤防安全的論證與補救工程措施,應由具有相應水利資質的單位承擔設計、施工,具體方案報我局批準后實施。水利工程相關費用由你單位負責。 三、其他要求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七條和《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第十條規定,建設項目開工前,你單位必須將該工程設施建設的位置和界限報我局核準,同時將涉及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工程施工安排報送我局備案后,方可依法辦理開工手續。該工程施工安排應包括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圍內土地的情況和施工期防汛措施等內容。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八條和《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建設項目開工后,你單位必須嚴格按照經批準的建設方案和施工安排落實相關措施,接受我局的監督檢查。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八條和《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筑物和設施竣工驗收時,須請我局參加,并經我局檢驗其符合本審批文件后方可投入使用。你單位應在竣工驗收6個月內向我局報送有關竣工資料。 (四)工程運行期間,你單位應負責對該河段沖淤及堤防沉降等進行觀測和監測,發現異常情況及時上報我局;要保持堤防防汛搶險通道的暢通,工程的運行管理必須服從我局的防洪管理和統一調度。 (五)涉及其他第三方合法水事權益的,由你單位負責解決。 (六)涉及工程建設方案作重大修改的,如對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作較大變動時,需經我局同意。你單位申請的臺山市海洋牧場項目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北陡鎮一期)涉河擋墻及橋梁工程建設方案自我局批準之日起三年內未開工建設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向我局申請辦理延續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