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機關于2025年2月11日受理你單位提出的廣東辰港商貿有限公司年產水洗砂200萬噸、機制砂200萬噸建設項目涉河工程(變更)審批申請。經審查,該申請符合法定條件和相關技術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和《廣東省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決定準予行政許可。具體審批事項如下: 一、工程方案 (一)廣東辰港商貿有限公司年產水洗砂200萬噸、機制砂200萬噸建設項目涉河工程(變更)位于江門市臺山市大江鎮麥巷村委會龍東村,地理中心位置坐標為東經112°48’33.6”、北緯22°26’20.7”。其中裝卸點位于址山河與潭江交匯處上游約1km的潭江右岸,取水設施位于林沖水閘上游約900m的林沖河一左岸。項目擬建2個1000t級泊位裝卸點(固定起重機基座、靠船鋼管樁、系纜墩、皮帶機)及1個年取水量達98萬m3/年的取水設施項目裝卸點所在河段設防標準為30年一遇,取水設施所在河段設防標準為10年一遇,裝卸點工程及取水設施設計防洪標準均為30年一遇。 2024年9月13日,我局以臺水許準〔2024〕46號批復了該工程的建設方案。因原設計方案難以實施等原因,向我局申辦變更方案報批手續,變更后不影響項目原產能。原方案裝卸點采用浮躉的結構型式,取水水泵放置于躉船之上,通過抽取潭江水用于項目生產,變更后方案裝卸點采用高樁式墩臺的結構型式,取水設施移至項目場址東側,通過DN600預制混凝土管從林沖河一引水進入預制抽水井,再通過抽水泵及管道抽水至清水池供項目生產使用。 (二)本工程采用靠船樁進行船舶靠泊作業,每個泊位布置2根φ1500*15mm靠船鋼管樁,均為直樁,中心距為22m;樁長26m;樁上設置(DA-A)H400*L2000橡膠護舷作為靠船設施。每個泊位兩側分別布置一個3m*3m系纜墩進行船舶系纜作業,系船柱規格采用250kN。 (三)擬建固定起重機基座墩臺樁基采用4根φ1200mm灌注樁,間距為3.8m,樁長為30m。墩臺采用C30現澆混凝土,頂標高為4.00m,截面尺寸為6m*6m,厚2m。通過1座人行橋(鋼板)與后方堤岸相接。 (四)擬建皮帶機跨越堤防采取立交方式。皮帶機底高程9.10m,堤頂高程4.00m,防浪墻頂高程4.25m,皮帶機底下凈空5.10m。 (五)擬建皮帶機輸送帶共設計布置了三個C30現澆墩臺,分別是水上支腿墩臺、轉運出基礎立柱墩臺和后方地籠承臺。水上支腿墩臺:頂標高為4.00m,截面尺寸為4m*4m,厚2m。樁基采用2根φ800*10mm鋼管樁,均為直樁,間距為2.4m,樁長為24m;轉運出基礎立柱墩臺:頂標高為4.00m,截面尺寸為6m*6m,厚2m。樁基采用4根φ800*10mm鋼管樁,均為直樁,間距為4.2m,樁長為23.5m;地籠承臺:采用L型承臺,底寬為8m,高度為6m,頂標高為4.00m。樁基采用4根φ1000*10mm鋼管樁,均為直樁,間距為6.0m,樁長為19.5m,承臺后方回填中粗砂。裝卸點涉河要素一覽表詳見附件1。 (六)擬建取水設施取水井尺寸為2.5m*2.5m*2.5m,為預制取水井,井壁厚200mm,取水井東側設有DN600mm的預制混凝土管長6m于林沖河一取水;取水井西側設有抽水泵設施,采用1臺水泵型號為KBS30-490的離心式水泵提水,水泵裝機功率為30kW,設計揚程14m,取水高程0.28m,出水口高程3.00m,最大取水能力為486m3/h(0.135m3/s)。水泵通過DN300mmPVC管將水引至廠區清水池,經簡單沉淀過濾后向各主要用水環節供水。取水設施涉河要素一覽表詳見附件2。 (七)在P=3.3%洪水頻率的設計水位下,裝卸點建設后在P=3.3%洪水頻率下最大阻水比為0.45%,考慮新增行洪面積補償項目阻水面積后為0%,取水設施未占用河道行洪面積,阻水比為0%。工程共占用河道管理范圍面積365.57平方米,其中水域面積216.83平方米,陸域面積148.74平方米。 二、防治與補救措施 (一)項目涉水樁柱與堤防堤腳距離較近,引起近岸水流動力條件變化,你單位須對樁柱周邊按2倍的柱墩長寬在柱墩周圍進行拋石處理,拋石厚度應不少于1.9米,且拋石頂面應與河床面高程一致。 (二)項目陸域的堆場和倉庫等建構筑物需退讓至河道管理范圍以外布設,并在河道管理范圍線設置硬質隔離設施(控制線范圍詳見附件3),嚴禁非法占用河道管理范圍。 (三)堆場涉河臨時工程施工及運營不得利用堤頂作為進出道路,確保堤防安全。 (四)施工期應盡量減少機械震動、重型機械設備搬運等對堤岸的擾動和破壞,如施工對岸坡局部造成損壞,要及時修復和加固。施工期間,堤岸禁止堆放機械設備、施工材料和雜物,應保持防汛搶險通道通暢。 (五)施工及運行期間應做好水環境保護措施,不得向河道內排放未經處理達標的廢水、污水,不得向河道管理范圍內傾倒余泥廢料等建筑垃圾。施工完成后,施工棄渣應及時、妥善、徹底清理以恢復河道原有地貌,不得影響堤防岸坡的安全;同時,應合理設計皮帶機排水系統,避免污水直接匯入河道,造成河水污染。 (六)你單位應優化施工組織方案,項目涉水部分須在一個枯水期內完成,盡量減少涉河臨時工程施工對堤防和河道行洪安全的影響。 涉及堤防安全的防治與補救工程措施,應由具有相應水利資質的單位承擔設計、施工,具體方案報我局批準后實施。水利工程相關費用由你單位負責。 三、其他要求 (一)根據《江門市水利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河道采砂監管工作的通知》(江水〔2019〕66號)要求,堆放場的經營者應建立砂料進出場登記臺賬,不得接納非法砂源進場。 (二)為規范涉河臨時工程管理,確保堤防安全,你單位須與該堤段管理單位簽訂安全責任書,并在堆場進口處豎立公示牌(公示內容含堆放場名稱、法定代表人、聯系電話;批準機關、批準文號、臨時工程設施、有效期;堤防管理單位、監督部門、聯系電話等)。 (三)本次準予行政許可不包括裝卸點周邊水域疏浚,若需在河道內開展清淤、疏浚等活動,你單位要向我局辦理審批手續,經批準后才能實施,且實施時須接受我局監督。 (四)項目開工前,你單位必須將該涉河工程設施建設的位置和界限報我局核準,同時將涉及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工程施工安排報送我局備案后,方可依法辦理開工手續。該工程施工安排應包括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圍內土地的情況和施工期防汛措施等內容。項目開工后,你單位必須嚴格按照經批準的建設方案和施工安排落實相關措施,接受我局的監督檢查。 (五)涉河工程施工及運行期間,你單位應負責對該河段沖淤及堤防沉降等進行觀測和監測,發現異常情況及時上報我局;要保持堤防防汛搶險通道的暢通,工程的運行管理必須服從我局的防洪管理和統一調度。 (六)涉及其他第三人合法水事權益的,由你單位負責解決。 (七)根據《廣東省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臨時設施或者臨時堆放物品的,臨時占用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確需繼續占用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批準機關提出延續申請,延續時間不得超過一年。臨時占用期滿后,你單位應清除涉河建構筑物(鋼板樁護堤為永久支護,不得拆除),恢復原狀。若政府建設(含水利建設)需要收回場地時,你單位必須無條件服從。 (八)項目建設及生產經營活動涉及的其他事宜,請向有關部門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