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機關于2025年7月28日受理你單位提出的廣州發展臺山漁業光伏產業園四期200MWp項目審批的申請。經審查,該申請符合法定條件和相關技術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廣東省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和《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決定準予行政許可。具體審批事項如下: 一、工程方案 (一)廣州發展臺山漁業光伏產業園四期200MWp涉河項目位于臺山市汶村鎮,項目分為光伏區(本期新建)、35kV集電線路(本期新建)及升壓站(三期已建)。其中光伏區均位于西南邊灘海堤背水側,包括西六南邊灘海堤公路北咸圍、西九南邊灘海堤公路北咸圍、大灶圍共計3個光伏區;35kV集電線路跨越七〇河。項目所在西南邊灘海堤防洪(潮)標準為50年一遇,七〇河防洪標準為10年一遇,擬建工程設計防洪(潮)標準為50年一遇。 (二)擬新建光伏支架采用固定式支架安裝方式,組件排布為2×14/2×28/2×56豎向布置,組件傾角為9°,方位角0°,光伏組件最下沿高于50年洪(潮)水位。支架基礎采用高強預應力管樁,樁型擬采用PHC300(70)AB型,樁頂標高4.05m,入土長度≥5.0m。西六南邊灘海堤公路北咸圍光伏區占用七〇河陸域管理范圍,光伏組件結構邊緣線與七〇河背水坡堤腳最小水平距離-0.64m(僅部分光伏組件位于堤腳垂直上空,光伏支架基礎不在堤身上),光伏組件結構邊緣線與那扶河(西南邊灘海堤)背水坡堤腳最小水平距離22.05m。西九南邊灘海堤公路北咸圍光伏區占用七〇河陸域管理范圍,光伏組件結構邊緣線與七〇河背水坡堤腳最小水平距離-2.71m(僅部分光伏組件位于堤腳垂直上空,光伏支架基礎不在堤身上),光伏組件結構邊緣線與那扶河(西南邊灘海堤)背水坡堤腳最小水平距離17.25m。西六南邊灘海堤公路北咸圍、西九南邊灘海堤公路北咸圍光伏區僅光伏區紅線涉及那扶河河道管理范圍,建構筑物實際未占用;大灶圍光伏區未占用深井水河道管理范圍,光伏組件結構邊緣線與深井水(西南邊灘海堤)背水坡堤腳最小水平距離31.63m。 (三)擬新建架空集電線路長度共計1.14km,其中新建架空集電線路A1~A4段,長度為1.076km,A1~A4段新建線路按同塔四回路建設;新建架空集電線路A4~原四回路分歧塔段,長度為0.064km,A4~原四回路分歧塔段新建線路按同塔雙回路建設。架空集電線路新桿塔4基,為四回路耐張塔,均位于七〇河陸域河道管理范圍內,其桿塔均布設在七〇河堤防背水坡上,桿塔結構邊緣線與臨水側堤肩最小水平距離1.72m,架空線路跨越七〇河堤頂最小凈空16.57m。 (四)擬建項目建設后未占用河道行洪斷面,阻水比為0%,項目共占用河道管理范圍面積為10996.45平方米,其中水域面積2102.81平方米,陸域面積8893.64平方米。 項目占用河道管理范圍坐標(CGCS2000) 二、防治與補救措施 (一)項目光伏區涉及七〇河有堤段管理范圍,場址涉及堤段現狀背水側堤腳線較明顯,應以背水側堤腳線為起算線,外延10m作為退讓線,項目構筑物結構邊緣線應位于退讓線以外。 (二)占用期間占用地范圍安全責任全由你單位承擔,若提標加固、堤防工程建設和防洪(潮)調度等工程需要,應無條件服從堤防管理單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指揮調度。占用期間如因政府建設及水利建設需要收回場地時,須無條件撤場。 (三)A1-A4桿塔完建后堤頂防汛道路最小寬度為1.72米(A3桿塔處,其余桿塔段均大于4.5米),路面寬度未能滿足通車要求,你單位應對受影響堤段一定范圍內進行達標加固,確保堤頂防汛道路寬度不小于5m,共計加固堤段長度335m。其中A1桿塔采用拋石擠淤基礎+砼擋墻護岸的型式,長度共計40m,基礎采用塊石擠淤基礎厚0.5m,C25砼擋墻高1.4m,墻頂高程 3.5m,下設碎石找平層厚0.1m,墻后填土層從地基面開始向上每隔0.5m厚填土層鋪布一層聚丙烯雙向土工格柵,上下游段設置1:2 坡填土過渡段,使加固段堤頂、堤外坡及其堤腳擋土墻與上下游堤防之間平順銜接;A2-A4 桿塔采用在桿塔保護范圍外填筑堤防的補救措施,長度共計295m(A2 桿塔段95m,A3桿塔段78m ,A4桿塔段122m),規劃堤頂寬5m,堤頂高程3.5m,背水坡按1:2放坡,水平投影坡長5m,采用草皮護坡。 (四)補救措施施工期間,應盡量減少機械施工對堤防的振動影響。工程施工期和運行期應在一定范圍內設置觀測點,觀測堤防的位移和沉降情況,加強對堤防的巡查,如發現異常情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清除。施工結束后,你單位應對受影響堤段、水閘做好復測與評估。 (五)施工過程如對上、下游堤岸或水利工程造成損壞,由你單位制定修復補救措施方案,按現有堤防、水利工程設計標準進行無條件修復,施工材料、標準要滿足水利行業技術規范要求。 (六)考慮項目主體工程雖已完工,但仍有補救措施需施工,你單位應優化施工組織方案,盡量縮短河道管理范圍內的施工工期,補救措施施工應安排在枯水期,盡量減少對堤防和河道行洪安全的影響。 (七)你單位應編制防洪應急預案和各種意外情況下的應急處理預案,并將防洪應急預案報我局備案。 (八)工程施工期間應做好水環境保護措施,不得向河道管理范圍內傾倒余泥廢料等建筑垃圾,不得向河道內排放未經處理達標的廢水、污水。施工完成后,施工棄渣應及時、妥善、徹底清理以恢復河道原有地貌,不得影響堤防岸坡的安全。 上述涉及堤防安全的論證與補救工程措施,應由具有相應水利資質的單位承擔設計、施工,具體方案報我局批準后實施。水利工程相關費用由你單位負責。 三、其他要求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七條和《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第十條規定,你單位必須將涉及河道管理范圍內的補救措施工程施工安排報送我局備案后方可開工建設。施工安排應包括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圍內土地的情況和施工期防汛措施等內容。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八條和《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建設項目開工后,你單位必須嚴格按照經批準的建設方案和施工安排落實相關措施,接受我局的監督檢查。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八條和《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筑物和設施竣工驗收時,須請我局參加,并經我局檢驗其符合本審批文件后方可投入使用。你單位應在竣工驗收6個月內向我局報送有關竣工資料。 (四)工程運行期間,你單位應負責對該河段沖淤及堤防沉降等進行觀測和監測,發現異常情況及時上報我局;要保持堤防防汛搶險通道的暢通,工程的運行管理必須服從我局的防洪管理和統一調度。 (五)涉及其他第三方合法水事權益的,由你單位負責解決。 (六))根據《廣東省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臨時設施或者臨時堆放物品的,臨時占用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從批復之日起算),兩年期滿后確需繼續占用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批準機關提出延續申請,延續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