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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機關各股(室):
為了科學、有效地組織統計工作,規范統計活動,增強統計人員的工作責任心,推進統計職業道德建設和統計行業作風建設,保障統計數據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一、統計數據質量責任追究的責任人包括單位一把手、分管領導、專業負責人、統計執法負責人。一把手是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和統計執法負責人是直接責任人,專業負責人是具體責任人。
各專業要認真做好培訓、布置、收表、審核、數據處理、評估、上報等各環節工作,增強在各階段工作中的質量意識,并采取具體的質量控制措施,以保證主要統計數據能夠客觀真實地反映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狀況。對外公開使用的主要統計數據,必須以評估確認的數據為準。
二、統計專業人員應按照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制度的規定,及時、準確、全面收集統計資料。漏報或不按規定報送紙介質統計資料的,應責成調查對象按照統計制度規定補報紙介質統計報表。
三、市統計局有權督促鎮(街)統計人員以及基層單位統計人員按照統計法及統計制度的規定,設置、保存原始記錄、統計臺帳,并按照有關規定對原始資料進行規范化管理。存儲在計算機上的統計數據應當采取適當方式及時進行備份。沒有按規定年限保存原始資料或原始資料嚴重丟失、沒有備份、數據無法查證的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專業負責人追究責任。
四、當年的原始資料沒有依法保存的,以故意毀滅原始記錄、統計臺帳或統計資料論處,應追究直接責任人、專業負責人的責任。
五、上報的統計數據及統計資料應當按照工作職責范圍,分別由專業人員、分管領導審核把關并簽字方可上報。因審核把關不嚴,造成統計數據失實的,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六、市統計局應當定期開展統計數據質量檢查。因檢查不力、監督不到位,造成調查對象數據嚴重失實的,追究統計執法責任人的責任。
七、市統計局定期開展統計執法檢查。對于各種統計違法行為應當依法查處。因執法不力,造成統計數據失真的,追究統計執法責任人的責任。
八、市統計局、統計人員不得擅自修改原始統計數據。發現有關原始數據確有錯誤的或統計調查對象要求修改的,應責成有關調查對象更正或補報報表。統計調查對象拒絕更正或補報,屬于邏輯性錯誤的,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對計算機中的相關數據進行修改,并向上級統計部門做出說明,但不得修改紙介質報表上的數據。違反本規定,擅自修改統計數據,且未要求有關統計調查對象進行更正或未向有關部門做出說明的,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九、市統計局、統計人員發現上報的綜合統計數據出現錯誤的,應在各專業統計制度規定的時間內進行修改。超過規定時間的不得修改,但可在下一報告期報表中進行調整。超過更正期的年報統計數據修改應經上級統計機構批準。隨意修改綜合統計數據,未經批準,造成影響的,追究直接責任人、專業負責人的責任。
十、各專業重要統計指標數據嚴重失實,且非統計制度要求的原因造成的,追究直接責任人、專業負責人的責任;上報統計數據出現嚴重趨勢性錯誤的,追究一把手的責任。
十一、市統計局、統計人員對于涉及國家秘密的統計資料、統計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單項資料應當保密。未經批準擅自對外提供涉及國家秘密的統計資料的,對責任人按國家保密法規有關規定處理;未經被調查對象同意擅自對外提供私人、家庭單項調查資料或泄露統計調查對象商業秘密的,追究直接責任人、專業負責人的責任。
十二、市統計局、統計人員應當按規定的方法提供或公布統計資料。未按規定的時間、程序、范圍,擅自提供或公布統計資料的、違反規定越級提供或公布統計資料的,對直接責任人追究責任。擅自提供或公布的統計資料嚴重失實,追究一把手的責任。
十三、定期報表應當嚴格按照統計制度規定的統計方法收集統計數據,不得違反規定采用錯月辦法上報統計報表。擅自同意或批準有關統計調查對象采取錯月辦法報送統計報表的,或對錯月報送行為不檢查、不追究的,追究直接責任人、專業負責人、統計執法責任人的責任。
十四、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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