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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一、為加強信息化建設的管理,促進資源共享,確保信息系統安全,避免重復建設和投資浪費,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規定。
二、局信息化建設應當遵循統一領導,統一規劃,統一技術標準,統一系統平臺和統一組織實施的原則;堅持為統計業務服務的原則。
三、本規定所稱信息化建設主要包括:信息網絡系統、信息安全系統、業務信息系統、門戶網站系統、計算機房建設等。
四、局辦公室會同市經信局、監察局負責信息化建設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項目申報
五、各專業信息化建設項目必須先向局辦公室申報,由局辦公室會同有關專業對項目是否符合上級業務的建設規范、項目的資金來源如何落實等進行初步審核,并提出意見提交局領導研究。
六、各分管專業申報材料必須包括建設依據(上級有關文件)、項目的可行性報告、其他區(縣)的實施情況等。
第三章 項目評審
七、局辦公室根據局領導的批示,組織對項目的評審,對金額較大的項目,請示局領導后,提請采購中心組織進行評審。
八、項目評審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是否符合財政部“金財工程”建設規范;2、安全保密評審,做到涉密不上網,上網不涉密;3、是否能和現有系統進行整合,資源共享,提高系統利用率,降低成本;4、項目設計和建設有無考慮數據的安全備份,有無提供相應的安全等級保護;5、項目建設規模是否和實際需求相適應,項目預算資金是否合理,項目資金的來源是否有保障。
九、系統設計開發單位必須有信息化建設資格證書。沒有取得資格證書的單位,不得從事信息化建設項目的設計開發工作。設計開發單位必須按照資格證書確定的等級,從事相應的建設項目的設計開發工作。
十、項目評審通過后,由市統計局會同市采購中心與經信局提出項目建設申請報告,經市領導同意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制訂標書,進入政府采購流程。
第四章 項目驗收
十一、信息化建設項目完成后,中標單位應向我局提交驗收申請報告書,局辦公室會同監察局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項目驗收,對重大項目經局領導同意后,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驗收。
十二、信息化建設項目驗收,應當以國家標準、上級統計部門的規范要求及項目建設合同、技術資料為依據。
十三、信息化建設項目驗收內容:1、檢查項目是否達到計劃任務書和合同書的總體要求;2、技術文檔是否齊全,是否達到技術規范要求;3、檢查各項技術指標是否達到設計要求;4、使用的設備質量是否達到國家有關部門標準的規定要求;5、項目是否達到相應的安全保護等級標準;6、系統連續運行的記錄報告;7、系統管理人員、操作人員是否已熟練地掌握管理、操作要求;8、管理制度、操作要求是否建立和健全;9、系統維護是否有保障;10、項目的財務決算和經濟、社會效益分析。
十四、凡未經過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信息化建設項目,不得交付使用,不得付款。
第五章 運行維護
十五、項目驗收運行后,責任科室領導應根據不同的崗位,設置相應的權限;操作員應設置登錄口令;系統管理員特別要注意保護好超級用戶密碼,定期查看設備的運行情況,發現有異常時要及時與維護商溝通,確保系統的安全可靠運行。
十六、項目系統管理員要做好數據的安全備份工作,系統維護商在進行系統維護時,項目系統管理員要親臨現場,確保數據的安全。
十七、本規定由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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