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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統計工作的方針政策、方法制度和法律法規,擬訂統計工作規劃和調查計劃并組織實施;承擔組織和協調全市統計工作,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及時的責任;監督檢查統計法律、法規和制度的實施,指導全市統計工作。
二、組織實施全市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和投入產出調查,執行國家、省和江門市的統計標準和基本統計報表制度,擬訂適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地方統計調查項目和調查方案并組織實施。核算全市生產總值,匯編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監督管理全市國民經濟核算工作。
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重大市情市力普查計劃、方案,組織實施全市人口、經濟、農業等重大市情市力普查,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市情市力方面的統計數據,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預測和監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咨詢服務。
四、組織實施農林牧漁業、工業、建筑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房地產業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旅游、對外經濟、交通運輸、郵政、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公用事業等全市性基本統計數據。
五、組織實施能源、投資、科技、人口、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
六、組織全市及各鎮(街)、各部門的經濟、社會、科技和資源環境統計調查,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統計資料,定期發布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組織建立服務業統計信息共享和發布制度。
七、依法審批或備案全市及各鎮(街)、市直各部門統計調查項目,指導統計基層建設和統計基礎工作規范化建設,組織建立服務業統計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審核、監控和評估制度,開展對重要統計數據的審核、監控和評估。
八、指導全市統計專業技術隊伍建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管理全市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職務評聘工作,組織指導全市統計人員教育和業務培訓。
九、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市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和數據庫系統,指導各鎮(街)、各部門統計數據庫和網絡的基本標準和運行規則的實施工作,指導全市統計信息化系統建設。
十、承辦市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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