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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退役軍人事務部第9號令公布修訂《烈士公祭辦法》。現就有關內容予以解讀。
修訂后的《烈士公祭辦法》新增5條,共計23條,主要針對六方面內容進行修改完善,明確工作職責,填補制度空白,方便各地執行。一是調整適用范圍和主管部門。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舉行的烈士公祭活動適用本辦法,調整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主管,進一步壓實了責任。二是細化公祭儀式內容。結合各地實際并參照烈士紀念日在天安門廣場舉行的向人民英雄敬獻花籃儀式,細化了公祭儀式儀程、著裝、默哀、瞻仰等具體細節,增強了可操作性。三是明確禮兵安排。明確參加烈士公祭活動的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官兵由組織活動的地方人民政府協調當地駐軍有關部門負責安排。四是強調發揮公祭活動對青少年的教育作用。要求各級各類學校組織學生以適當方式參加烈士公祭,加強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育。五是規范群眾性紀念緬懷活動。明確單位、個人開展紀念活動應當文明有序,并接受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管理,為公民個人或有關單位組織紀念緬懷烈士活動提供了原則性指引。六是指導境外祭掃紀念活動,明確駐外使領館組織開展烈士公祭等活動,應參照本辦法執行。
稿件來源于退役軍人事務部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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