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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臺山市退役軍人事務局的政府公開信息,提高我局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加強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保證政務活動符合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符合人民的利益和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本局實際情況,制定相關工作制度。
一、主動公開政務信息
政務公開是指本我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和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依據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向行政相對人以及社會公眾公開相關政府信息的活動。
二、依申請公開制度
依申請公開的政務信息,是指不屬于主動公開范圍,必須通過申請程序才可以獲取的相關政務信息。依申請提供信息應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不得對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具體辦理方法是:
1.收到申請后,將對申請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于要件不完備的申請予以退回,要求申請人補正。
2.對不屬于本單位掌握的信息,應及時告知申請人。如果能夠確定該信息掌握機關(單位)的,應告知申請人聯系方式。
3.申請獲取的信息如果屬于本部門已經主動公開的信息,應中止受理申請程序,告知申請人獲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4.根據收到申請的先后順序處理申請,單件申請中同時提出幾項獨立請求的,應統一處理后答復。鑒于針對不同請求的答復可能不同,為提高處理效率,主動建議申請人就不同請求分別提出申請。
5.屬于不予公開的政務信息,應及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
6.處理時限。受理申請之后,將在第一時間向申請人提供申請公開的資料。如不能當面提供的,將告知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來獲取申請公開的資料,但最遲不超過15個工作日。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經本單位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不超過15個工作日。
三、政務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
(一)實行政務公開,須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和“誰制作、誰更新、誰審查、誰負責”的原則。按照規定的程序和制度,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完整地公開各類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除外)相關信息。
(二)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遵循“誰公開、誰審查、誰負責”的原則,明確保密審查的程序和責任。相關內設機構在制作政府信息時,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內容把關和保密審查。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我局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三)依申請公開的退役軍人事務局信息,我局在收到信息公開申請表后,經辦公室和分管局領導審核同意后,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四)依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要采取書面送達的方式征求第三方意見,確保第三方知曉,并明確答復期限。第三方明確表示同意公開的,方可對外公開;第三方未在要求期限內答復的,視為不同意公開。但是,經我局研究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并向第三方說明理由。
(五)保密審查必須有文字記載,記載內容應包括:
1、被審查信息的標題及文號或者內容摘要;
2、保密審查認為不應當公開的依據;
3、保密審查的結論或者處理意見;
4、保密審查承辦人的簽名、日期;
5、本機關信息公開機構負責人的簽名、日期;
6、本機關認為應當記載的其他內容;
7、保密審查文字記載自產生之日起,應當保存三年以上。
(六)定期對本機關確定的國家秘密進行清理,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秘密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應當及時按法定程序解密,清理工作每年至少應進行一次。
四、信息公開發布審核制度
(一)本工作制度所稱政府信息,是指本我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二)發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制作信息的機構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與有關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本局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本局負責公開;本局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本局不再對該信息進行發布和解釋。
(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協調機制。政府信息涉及包括本局的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其中任何一個行政機關在公開該政府信息前,都應當與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公開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四)本局向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機關提出協調確認的,應當以書面的形式提出,其他行政機關應當于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予以答復,情況緊急的應當即時答復。
(五)本局與其他行政機關聯合產生的政府信息,其他行政機關對擬發布的政府信息內容存在不同意見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政府信息的內容屬于其他行政機關權限范圍的,應當按照有權機關的意見處理;
2.不能依據權限對應政府信息內容的,應當由擬發布該信息的行政機關報請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請協調決定。
(六)本局發布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或者本縣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準不得發布。
(七)本局與其他單位聯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對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組織起草生成該信息的單位負責向公眾公開發布。
(八)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發布政府信息,嚴格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執行。
(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發現本局公開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本局的同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反映。本局發現其他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不準確或與自己掌握的政府信息不一致的,應及時向同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反映。
五、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制度
(一)政務公開責任是指局各股室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產生嚴重后果所應擔負的責任。
(二)本制度適用于局機關各股室及其工作人員。
(三)本單位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落實政務公開責任追究工作。
(四)政務公開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懲處與教育相結合、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責任與處理相適應的原則。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股室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1、未實行政務公開;
2、政務公開流于形式,政務活動中搞“暗箱操作”,承諾不踐諾;
3、應公開的重點工作項目沒有按要求公開,造成不良影響;
4、不及時處理群眾的舉報投訴,對有關責任人員包庇縱容,不向群眾公開處理結果;
5、其它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問題。
(六)工作人員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發生下列行為之一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1、工作時間脫崗、漏崗,延誤正常公務,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群眾來訪事項;
2、不履行服務承諾;
3、在受理來訪事項時擅自提出辦事條件和要求;
4、拒絕、干擾、阻撓政務公開主管機關的檢查與監督,或者編造假情況,隱瞞真實情況;
5、其它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且拒不改正其行為。
(七)對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的股室及其工作人員,按以下辦法追究責任:
1、責任的區分
一是未經主管領導審核批準而作出的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的行政行為,由直接承辦人承擔全部責任;
二是經主管領導審核批準或同意后作出的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的行為由主管領導承擔主要責任,直接承辦人承擔次要責任;
三是經過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作出的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由主要領導承擔主要責任,直接承辦人員承擔次要責任。
2、責任的追究
一是情節輕微、影響較小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告誡或批評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是影響正常工作或者給群眾造成損失的對有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取消其當年評優、評獎資格。
三是情節嚴重、影響較大的,對股室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評優、評獎資格;對股室領導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年度評優、評獎資格,視情節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將直接責任人調離原工作崗位,并按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四是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六、機構職責
(一)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各股室(單位)負責人為成員,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協調、督查和考評。
(二)建立健全我局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指定機構(統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我局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我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設在辦公室,負責我局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其具體職責是:
1.協調、指導、監督我局公開的政府信息;
2.組織編制我局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3.受理申請人申請我局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4.匯總、答復涉及多機構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5.對政務輿情及時組織回應;
6.我局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三)我局指定一名政府信息公開聯絡員負責本局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開聯絡員:彭運,聯系方式:0750-5538902。具體職責是:
1.制作我局擬公開的政府信息;
2.維護、更新、發布我局公開的政府信息;
3.對我局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4.辦理并答復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5.協調確認我局要公開的涉及其他行政我局的政府信息;
6.完成領導交辦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事宜。
七、公開范圍
(一)對下列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1.與我局職能相關的法律規范性文件;
2.辦事指南或者辦事流程;
3.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
(二)應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由各小組確定并制作、更新,經綜合組負責人初審、我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復核和我局局長簽發后予以發布。
(三)除本工作制度第十四條規定的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本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按照“統一受理、分別辦理”的原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受理,根據工作職責分流到相關股室(單位)。相關股室(單位)負責辦理,經辦公室、分管領導審核、主要領導簽發后答復申請人。具體要求(包括收費)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相關規定執行。
八、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一)依法應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通過官網、電子顯示屏、公告欄等方式公開。有條件的可以設立電子顯示屏,用于公開機構職能、目錄、指南以及行政許可類信息。
(二)屬于重大決策的事項,決策過程中應當采用下列一種或者幾種方式公開征求意見:
1.征集、聽取管理和服務對象、相關單位以及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
2.組織有關方面的專家進行咨詢、論證;
3.依法舉行聽證會;
4.其它適當的方式。
(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編制、公布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并及時更新。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依法屬于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由信息擁有單位在該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適當的方式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九、監督檢查和獎懲
(一)辦公室負責對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認真執行本工作制度,開展政務公開活動工作成效顯著的股室,適時予以表彰、獎勵。
(三)違反本工作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糾正;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組織人事組依法對責任人員追究相關責任:
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2.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3.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4.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5.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6.未進行保密審查的;
7.違反本工作制度規定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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