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山市體育局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為促進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證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正確、及時、公證、高效實施行政管理,防止行政過錯行為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督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必須遵循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追究制度。
二、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懲處與責任相適應,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在行政許可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錯誤許可的責任人,實行追究制度。
三、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不論是主觀故意或過失造成錯誤的行政許可的,應依照規定追究責任。
四、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管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受理許可責任人的行政過錯責任:
1、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應予受理、許可而不予受理、許可的。
2、無法定依據實施許可的。
3、不依照法定程序,或者非法設立許可程序實施許可的。
4、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許可的。
5、許可責任人利用職務之便,涂改、隱匿、銷毀有關許可材料或證據的;
6、許可責任人擅自制作,提供虛假材料或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7、違反行政許可審批給當事人造成重大損失或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
8、對涉及不同部門許可、不及時主動協調,相互推諉或拖延不辦,本部門許可事項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門的。
9、無法定依據或非法收取抵押金、保證金和許可費用等各種規費的。
10、其他違反許可工作規定,貽誤許可工作或者損害許可申請人合法權益的。
五、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分為:
1、責令寫書面檢查;
2、通報批評;
3、扣發考核獎;
4、取消當年評選先進資格;
5、調離工作崗位或停職離崗培訓;
6、給予行政處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單處或并處。
六、本制度從2013年3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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