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追究制度
責任追究制度是指工作人員由于不負責、不作為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必須追究其責任的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當理人批評教育;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影響或后果的,由上級有關部門處理。
一、無正當理由,對來訪人員或到機關辦事的人員推諉不辦、拖延辦理或拒不接待的;
二、對來信來訪中反映的不屬職責范圍的事項,不說明、不移送的;
三、刁難、粗暴對待服務對象,或因言行不文明而與服務對象發生沖突的;
四、違反保密和文件管理規定,致使涉密文件資料丟失或其他機密泄露的;
五、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六、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七、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
八、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
九、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十、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時限內未完成交辦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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