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服務對象電話咨詢或辦理有關事宜時,經辦人員必須一次性告知其所要辦理事項的依據、時限、程序、所需的全部資料以及不予辦理理由的制度。
二、對服務對象要求辦理的事項,屬于本人業務范圍的,必須按政策法規及有關文件規定,一次性清楚地告知需辦事項的辦理程序、有關手續、具體如何辦理;對手續、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應一次性書面告知其所需補正的手續和資料。不屬于本人業務范圍的,要明確告知他人應找哪個部門或哪位同志辦理。
三、對服務對象所辦事項涉及多個部門的,或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不明確等特殊情況,經辦人應想辦法及時幫助其咨詢了解或請示報告,并將結果告知當事人,不能一推了之。
四、對需一次性告知的重要事項,要以書面的形式告知當事人,并存檔備查。
五、違反本制度,能一次性告知清楚而未明確告知,致使服務對象跑二趟,給他人造成不便和不必要損失的,按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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