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
2021年6月,市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印發了《關于建立市場主體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和一般違法行為從輕減輕行政處罰清單制度實施方案》(江府依法辦〔2021〕7號),要求具有行政處罰職權的市級行政執法部門嚴格對照廣東省政務服務事項管理系統的事項,充分結合行政執法實際,完成第一批免罰清單的梳理和編制工作,并通過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等渠道向社會公開。
為強化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提高社會對行政處罰的認可度,確立輕微不罰、初次不罰、無錯不罰制度,建立包容審慎監管制度,防范執法“一刀切”和機械執法,我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及新聞出版領域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文化市場管理實際情況,制定了《江門市文化市場主體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
二、主要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2.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3.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4.娛樂場所管理辦法
5.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
6.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
7.音像制品管理條例
8.印刷業管理條例
9.旅游安全管理辦法
10.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
11.導游人員管理條例
12.導游管理辦法
三、主要內容
《江門市文化市場主體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涉及到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娛樂場所、出版物經營單位、旅行社、導游等行業的17個輕微違法行為,對于《清單》中的輕微違法行為,初次發現并及時糾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四、適用原則
實施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具體細化,但并非只要符合對應的輕微情節都一律免予處罰,免予處罰事項除符合相應輕微情節外,還需要滿足“初次,危害后果輕微且能及時改正”等法定條件。對列入本清單的文化市場主體初次、危害后果輕微且能及時改正的違法行為建立容錯機制,給予當事人改正的機會。未列入本清單,但符合法定不予行政處罰條件的,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辦理。
五、有效期限
《江門市文化市場主體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自2022年3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咨詢電話:0750-3985812
聯系人:李土盛
(來源于:江門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
附件:
江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關于印發《江門市文化市場主體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的通知.docx
聯系人:廣電股,聯系電話:0750-5530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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