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修訂通過了《廣東省公共文化服務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條例》于2011年制定出臺,當時是全國首部關于公共文化服務促進方面的省級地方性法規,為廣東省公共文化服務法治化建設作出了重要貢獻,也為國家層面立法積累了實踐經驗。時隔多年,我省此次對《條例》進行全面修訂,是貫徹習近平文化思想的重要舉措,是細化落實上位法的必然要求,是回應時代課題和人民需求的有效途徑,更是新時期推動我省公共文化服務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對促進形成更高質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的公共文化服務提供機制具有重要意義。
在“促改革、謀發展”上聚力,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重大任務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其中部署了深化文化體制機制改革的重大任務,對建立優質文化資源直達基層機制、健全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機制、推進公共文化設施所有權和使用權分置改革、健全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發展體制機制等方面提出了若干具體改革舉措,《條例》充分貫徹落實這些重大改革任務,把相關改革任務要求寫進法規條文。
一是推動優質文化資源直達基層。基層是文化傳承的重要陣地,是公共文化服務的重心所在,也是提升公共文化服務水平的關鍵環節,為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人民文化權益,為更好滿足基層群眾的精神文化需求,《條例》在第一章總則第七條中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共文化設施建設,創新公共文化服務方式,豐富公共文化服務內容,促進優質文化資源向基層延伸,同時在后續的章節、條款中,圍繞加強建設公共文化設施、優化供給公共文化產品和活動等作出一系列制度安排,旨在切實增強公共文化服務的便利可及性,有效暢通優質文化資源向基層流動、供給的渠道,從而進一步擴大公共文化服務惠民覆蓋面。
二是支持探索推進分置改革。推進公共文化設施所有權和使用權分置改革是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的全新改革舉措,為推動改革任務落地見效,進一步優化公共文化資源配置,進一步提升公共文化服務效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化公共文化設施的建設管理使用模式,可以探索推進公共文化設施所有權與使用權分置改革”。
三是完善社會力量參與相關制度。政府主導是公共文化服務的主要保障形式,但隨著公共文化服務進入高質量發展階段,支持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已成為政府豐富品質化、個性化公共文化服務供給的重要舉措。目前我省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的實踐比較豐富,也積累了不少經驗,《條例》專門增設一章作為第四章,對“社會參與”作出系統規定,從加大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力度、鼓勵社會力量參與設施建設和運營、鼓勵社會力量捐贈、倡導國家機關和學校等各類單位開放文化設施、支持民間文化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加強文化志愿服務等方面作出一系列規定,體現了現代公共文化服務供給主體多元化的新趨勢,也有利于發揮不同供給主體的專長優勢,有利于調動各方力量共同為公共文化事業持續發展提供內生動力。
四是促進文旅融合發展。近年來,文旅融合發展形式不斷豐富、融合深度不斷拓展,公共文化場館、景區度假區等積極落實“以文塑旅、以旅彰文”,在設施改造、功能融合等方面取得顯著成效,《條例》總結實踐經驗,在第三十八條規定“文化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推動公共文化設施在場地場所、功能服務、管理運營、宣傳引導等方面進行融合提升,增加觀賞、體驗等旅游功能”,“鼓勵有條件的公共文化設施在確保安全性、公益性的前提下,通過設施改造、功能優化、服務升級等,打造旅游景區景點”,“鼓勵有條件的旅游景區、旅游度假區等旅游服務場所因地制宜配套建設文化設施或者提供公益性文化服務”。
在“保基本、惠民生”上用力,完善公共文化服務設施建管用制度
公共文化設施是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重要基礎,是滿足人民群眾文化需求的重要陣地,其規劃、建設、管理水平直接關系人民群眾基本文化權益的實現和文化發展成果的共享程度,尤為重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第二章專章對“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與管理”作出規定,《條例》為有效落實上位法規定,從規劃建設、日常管理、開放使用等方面作了銜接和補充性規定。
一是要求編制公共文化服務設施專項規劃。實踐中,公共文化設施在規劃建設時經常面臨用地不足、空間分布不科學等問題,為加強與國土空間規劃的協調銜接,提早為公共文化設施的建設預留必要的用地空間,《條例》第十條第二款明確要求“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結合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分布和結構、環境條件、文化特色等,編制公共文化設施專項規劃,并按照法定程序納入本級國土空間規劃”。
二是明確公共文化設施更新要求。為有效解決實踐中公共文化設施落后老化、更新滯后、補建不及時等問題,《條例》第十一條對此作出了針對性規定,明確“現有公共文化設施不符合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的,可以通過新建、重建、改建、擴建、合建、置換等方式更新”,“因城鄉建設確需拆除公共文化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重建、改建,并堅持先建設后拆除或者建設拆除同時進行的原則。原址重建或者確需建設與拆除同時進行的,建設單位應當安排過渡的公共文化設施”。此外,《條例》第十二條還對居民住宅區配建公共文化設施的要求,以及鼓勵合理補充公共文化設施等作出規定,進一步保障人民群眾對公共文化設施的合理需求。
三是完善服務公示和年度報告制度。公共文化設施的服務情況應當向社會公眾公開并接受監督,《條例》對此細化規定了服務公示制度和年度報告制度,第十四條明確公共文化設施管理應當建立服務公示制度,并對服務公示的事項作了詳細列舉,第十五條規定了公共文化設施年度報告制度,要求“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年度報告制度,每年定期向社會公布本設施上一年度公共文化服務開展情況”。
四是注重公共文化設施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文化設施和公眾活動安全,是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履行管理職責最基本、最底線的要求,《條例》在落實上位法相關規定的基礎上,細化規定“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備安全保護人員和設備,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開展公共文化設施以及公眾活動的安全評價。鼓勵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投保公眾責任險”。
在“提質效、促升級”上發力,優化公共文化產品和活動供給機制
公共文化產品和活動一般是依托公共文化設施,以動態形式呈現的公共文化服務。有效供給優質的公共文化產品和活動是各級政府及文化等有關主管部門的法定職責。《條例》更加注重提供優質公共文化產品和活動,從品牌培育、免費開放、分眾服務、數字服務等方面作出規定。
一是打造地方特色公共文化品牌。實踐中各地結合節慶民俗、傳統文化等活動開展公共文化服務的做法較為普遍,為推動更好挖掘本地文化資源,提供更多符合本地特色、更接地氣的公共文化產品和服務,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對培育打造地方特色公共文化品牌、地方紅色公共文化品牌等作出規定,體現了公共文化服務的提檔升級和高品質化。
二是規范公共文化設施的開放行為。為使群眾享受到更多普惠性的公共文化服務,第二十一條規定“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美術館、非物質文化遺產館、鄉鎮(街道)和村(社區)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等公共文化設施應當免費開放,其基本服務項目應當免費提供。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不得因免費開放而降低服務水平,并應當根據公眾文化需求逐步增加服務項目”。為更好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差異化的精神文化需求,提供更加人性化的公共文化服務,第二十二條規定“公共文化設施應當根據其功能特點以及服務對象的需求合理確定開放時間,開放時長不得低于國家和省的要求。鼓勵提供夜間服務、延時服務、錯時服務”,“公共文化設施在公休日、國家法定節假日應當開放,在學校寒暑假期間適當延長開放時間”。
三是推動公共文化服務分眾化。因地因人提供分眾化的文化服務是公共文化服務精細化的體現,為滿足人民群眾個性化、多層次的精神文化需求,為推動提供更加精準、更加有效、更加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務,《條例》在充分考慮不同群體、不同區域特點的基礎上,在第二十三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人員流動量較大的公共場所、務工人員較為集中的區域以及留守老人婦女兒童較為集中的農村地區,配備圖書閱讀、數字文化服務、體育健身等必要設施,采取多種形式,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務”,在第二十四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托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方志館、文藝團體、數字文化工程等,因地制宜開展圖書閱讀、文藝演出、科普活動等流動文化服務,推動優質文化資源向基層流動,擴大公共文化服務惠民覆蓋面”。
四是加強公共文化服務數字化建設。通過數字賦能公共文化服務是實現公共文化服務共建共享、實現優質文化資源直達基層的重要途徑。《條例》第二十六條從加強公共數字文化服務建設,構建全省互聯互通的公共數字文化服務網絡,支持運用新媒體、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型載體或者技術手段,開發數字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科技館和云劇場等線上文化空間,拓展公共數字文化服務應用場景等方面提出明確指引,著力推動公共文化服務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
在“強保障、利長遠”上給力,推動公共文化服務協調可持續發展
公共文化服務承載著人民群眾的“文化福祉”,是一項利長遠的公益事業,其協調可持續發展離不開有效有力的制度保障。《條例》以滿足人民群眾精神文化需求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以提供優質公共文化服務和產品為導向,在充分考慮實踐需要的基礎上,著重建立全方位的制度保障,從財政保障和區域扶持、人員配備、人才培育、跨區域交流與合作、建立反映公眾文化需求的征詢反饋制度、建立有公眾參與的公共文化服務考核評價制度等方面作出系統規定,一系列保障措施將為推動公共文化服務高質量、可持續發展提供有力抓手。
一是明確政府財政保障和區域扶持責任。公共文化服務工作能否順利開展,關鍵在于是否得到有效保障,為切實解決公共文化服務工作中碰到的經費不足、城鄉發展有差距、農村等地區較薄弱等問題,第三十三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公共文化服務的事權和支出責任,將公共文化服務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安排公共文化服務所需資金,并探索拓寬公共文化服務資金來源渠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資金投入、設施建設、服務提供、人才培養、交流合作等方面,加強對農村地區、革命老區、民族地區以及其他欠發達地區公共文化服務的扶持”。
二是注重配備人員和培養人才。公共文化服務效能的較好發揮,除了有公共文化設施等硬件配套,也離不開專門和專業人員的支撐保障。對此,《條例》第三十四條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共文化設施的功能、任務和服務人口規模等,合理設置本級公共文化服務崗位數量、任職條件,按照需要配備熟悉文化藝術、圖書管理、文化遺產等業務工作的專業人員,“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配備鄉鎮(街道)負責綜合文化服務的工作力量;村(社區)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應當安排專職、兼職人員或者設置公益性文化崗位,負責設施日常維護和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第三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公共文化人才引進、培養、激勵等制度,采取教育培訓、定期服務、項目合作等方式,加強公共文化人才隊伍建設”。
三是加強區域交流與合作。針對我省區域特點,為推進區域公共文化服務協調發展,深化粵港澳大灣區在公共文化服務領域的交流合作,加強國際交流合作,《條例》第四十條從三個層面推動公共文化服務的交流與合作:一是支持珠三角地區與粵東粵西粵北地區通過資源共享、業務合作、人才培養等方式開展區域協作;二是明確省政府應當推動與香港、澳門在閱讀推廣、文藝演出、文博展覽、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古籍保護、數字文化服務等領域開展交流合作;三是鼓勵和支持在公共文化服務領域的學術研究、活動舉辦、資源互通、項目共建等方面加強國際交流合作。
四是建立需求征詢反饋和服務考核評價制度。為推動公共文化服務供需更精準對接,為推動各級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暢通渠道及時準確了解和掌握群眾文化需求,逐步解決公共文化的供給與群眾需求不匹配甚至脫節的問題。《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公共文化設施利用、公共文化服務和產品供給等方面的宣傳力度,采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提供本地公共文化服務信息,建立反映公眾文化需求的征詢反饋制度和有公眾參與的公共文化服務考核評價制度,并將征詢反饋結果作為調整公共文化服務內容的參考,將考核評價結果作為確定補貼或者獎勵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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