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五普法”——以案釋法
嚴格執行實名制,護航青少年健康成長
【基本案情】2018年10月17日,臺山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大隊執法人員對臺山市俐俐網吧進行日常檢查,在現場負責人梁某的陪同下,對上網人員身份進行核查。執法人員發現第79號機與服務器電腦管理系統上登錄使用人的身份資料不符。場負責人梁某承認當場承認現未核對上網消費者有效身份證件的事實,使用一男性名為蘇某的身份資料在網吧管理系統第79號機登記開機,為一名女性姓名為黃某的顧客提供上網消費服務。
【處理結果】2018年10月24日,本機關依法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臺)文罰字〔2018〕第F-1號),作出警告及罰款肆仟元(¥4000元)的行政處罰。
【法律聚焦】《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對上網消費者的身份證等有效證件進行核對、登記,并記錄有關上網信息。登記內容和記錄備份保存時間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登記內容和記錄備份在保存期內不得修改或者刪除。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項: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依據各自職權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三)未按規定核對、登記上網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記錄有關上網信息的。給予當事人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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