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經2013年4月2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次會議通過,2013年4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號公布。2013年10月1日起實施。 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組織到境外的游覽、度假、休閑等形式的旅游活動以及為旅游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經營活動,適用本法。 答:①旅游者有權自主選擇旅游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游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②旅游者有權知悉其購買的旅游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③旅游者有權要求旅游經營者按照約定提供產品和服務。 答: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享受便利和優惠。 答: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游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旅游文明行為規范。 答: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不得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干擾他人的旅游活動,不得損害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答:不可以。 答:設立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為其提供旅游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①有固定的經營場所;②有必要的營業設施;③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④有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導游;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門的許可,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答:不可以。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發生違反前兩款規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答:不能。 答:①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務和輔助設施;②有必要的安全設施及制度,經過安全風險評估,滿足安全條件;③有必要的環境保護設施和生態保護措施;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答:應當公示并相應減少收費。 答:①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②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③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④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游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⑤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因前款規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游者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答:①雙方協商;②向消費者協會、旅游投訴受理機構或者有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③根據與旅游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④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答:①未按照規定為出境或者入境團隊旅游安排領隊或者導游全程陪同的;②安排未取得導游證或者領隊證的人員提供導游或者領隊服務的;③未向臨時聘用的導游支付導游服務費用的;④要求導游墊付或者向導游收取費用的。 答:①在旅游行程中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嚴重損害旅游者權益的;②拒絕履行合同的;③未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價旅游合同的。 信息來源:江門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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