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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調整的原因
獨生子女家庭是我國計劃生育政策的積極踐行者,對我國人口發展作出了重大貢獻。對實行計劃生育家庭給予適當補償,既是黨和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也是事關群眾切身利益的根本大計,更是建立誠信政府的重要體現。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我市城鄉居民收入也穩步增長,增幅大多在9%以上。比較而言,計劃生育利益獎勵政策顯得力度不大、標準不高,未隨著經濟發展進行適時調整。通過與我省各市獎扶標準對比,我市獎扶標準偏低,東莞300元,深圳160元,廣州、珠海、佛山、中山150元,河源、梅州120元、惠州、清遠100元,而江門市仍按80元的標準執行。因此,江門市決定從2018年1月份起將城鎮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標準由原來的每人每月8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20元的標準發放。
二、關于獎勵對象范圍的調整增加
獎勵對象,為本市戶籍居民中,自2009年1月1日起,且2015年12月31日以前生育(含依法收養)子女,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市戶籍居民,納入申領獎勵范圍:
(一)符合生育政策終身只生育了一個子女(該子女沒有同胞兄弟姐妹或者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姐妹)的夫妻;
(二)終身沒有生育只在婚后依法收養了一個子女的夫妻。
增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參照前款申領獎勵金:
(一)符合前款條件,婚姻狀況發生變動后沒有再婚再生育的一方;
(二)再婚前沒有生育子女,再婚后生育一個子女且沒有與繼子女形成撫養關系的一方;
(三)終身沒有生育子女,再婚后與一個繼子女形成撫養關系的一方;
(四)再婚前符合政策只生育了一個子女,再婚后沒有再生育的夫妻;
(五)雙方均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符合政策曾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現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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