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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山市應急管理局現曝光1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典型案例,通過以案釋法和以案普法,督促有關生產經營單位以案為鑒,增強守法意識,落實好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19日,臺山市應急管理局對臺山市某砂石開發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礦區南側8~9號樁處未按安全設施設計方案開采(礦區南側+175m處未按設計留設安全平臺;臺階分層高度為18.5米,超過設計高度)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向該公司發出了《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立即停止礦區南側8~9號樁處工作面作業,整改完成后經執法人員復查驗收合格后方可恢復作業(隱患排除過程中注意人員安全)。并對此進行立案調查。
處理結果:臺山市某砂石開發有限公司“礦區南側8~9號樁處未按安全設施設計方案開采(礦區南側+175m處未按設計留設安全平臺、臺階分層高度為18.5米,超過設計高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以及參照《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試行)》(國家安監總局令第31號)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的相關標準,對該單位作出:處人民幣壹萬貳千伍佰元(¥12500.00)罰款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1.安全風險的顯著提升:未按設計留設安全平臺、臺階分層高度超過設計高度等行為,忽視了安全設施的建設和布局,會直接影響礦山作業的安全。安全平臺是防止邊坡滑坡、崩塌等事故的重要設施,其數量和寬度的不足會嚴重影響幫坡穩定性,易導致滑坡甚至坍塌事故。同時,臺階分層高度超過設計高度會增加鏟裝運輸的難度,易導致車毀人亡的事故發生。
2.法規遵從意識的淡薄:此類行為反映出非煤礦山企業對于安全生產法規的遵從意識淡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安全設施設計進行開采。然而,一些企業為了追求短期經濟利益,忽視法規要求,給安全生產帶來了嚴重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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