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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傳月
那些民法典中的生產安全與應急管理
2021年1月1日
第二期
工作中致人損害
·案例·
甲公司與乙保安公司簽訂保安派駐合同,約定乙保安公司負責甲公司廠區內的安全保衛工作。不料,甲公司的一名員工耿某在廠區內被乙保安公司正在巡邏的巡邏車撞傷。法院認定甲公司與乙保安公司之間形成勞務派遣法律關系。耿某在甲公司內被巡邏車撞傷,巡邏車駕駛人是直接的侵權人,但因駕駛員系履行職務行為,故應由其所在單位興揚公司承擔替代賠償責任。 ·條款·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解析· 《民法典》中的該條款,一是賦予了用人單位追償權,即單位在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二是補充責任向相應責任的轉變。在民法理論中,“補充”二字意味著在責任承擔上有嚴格的先后順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第二款將“補充”二字刪掉,意味著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在責任承擔上無先后順序。 從性質上看,責任主體是用人單位而不是工作人員,承擔的是無過錯的替代責任;只賦予了用人單位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的權利,而沒有賦予用人單位向有一般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的權利,需證明工作人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工作人員既包括用人單位的正式員工,也包括臨時在單位工作的員工;執行工作任務一般指執行單位授權和指示范圍內的工作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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