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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第22個全國“安全生產月”活動,臺山市應急管理局現曝光2起安全生產典型案例,通過以案釋法和以案普法,督促生產經營單位以案為鑒,增強守法意識,落實好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案例1: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臺山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臺山市某包裝制品有限公司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紙箱車間有2處出口、泡沫2號倉庫有1處出口被貨物及雜物占用、封堵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執法人員向該公司下達了《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該公司立即清除占用、封堵生產經營場所出口的貨物及雜物。
處理結果
臺山市某包裝制品有限公司“占用、封堵生產經營場所的出口”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的規定,以及參照《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試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1號)的相關標準,對該公司作出:處人民幣貳萬伍仟元整(?250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該公司主要負責人作出:處人民幣伍仟元整(?50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該公司安全管理人員作出:處人民幣伍仟元整(?50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出口通道是緊急情況下人員疏散逃生的生命通道,也是發生事故時實施救援的主要通道,保持暢通的重要意義不言而喻。由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意識和法律意識淡薄,違規占用、封堵生產經營場所出口通道現象常有發生。該類行為會對企業員工生命財產安全帶來極大隱患,行為人不僅應當承擔相應行政責任,如因此引發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及財產損失的還可能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案例2: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臺山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開展煙花爆竹“打非治違”專項執法檢查,在巡查過程中發現臺山市某鎮一商場門前正在零售煙花爆竹。經調查和詢問,該零售經營者持有的臺山市某某煙花爆竹商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中載明的地址與該零售點不一致。涉嫌存在“變更零售點經營場所,未重新辦理零售許可證”的違法行為。執法人員立即下達《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其立即停止在商場門前銷售煙花爆竹,并將現場零售的煙花爆竹安全運回《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載明的經營場所經營。
處理結果
臺山市某某煙花爆竹商店“變更零售點經營場所,未重新辦理零售許可證”的行為違反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5號)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以及參照《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試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1號)的相關標準,臺山市應急管理局對臺山市某某煙花爆竹商店作出:處人民幣貳仟元整(?20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煙花爆竹是一種具有易燃易爆特性的危險制品,國家對于煙花爆竹的經營管理有著嚴格的要求。煙花爆竹的經營場所的安全條件必須經應急管理部門審批,并在取得許可的經營場所范圍內才能經營活動,未經許可隨意變更零售點經營場所是違法行為,必受查處。煙花爆竹的經營場所達不到安全條件,容易導致煙花爆竹安全事故的發生。通過對這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不僅有效打擊煙花爆竹經營領域的違法行為,而且有助于提高社會成員對安全生產的重要性認識,從而依法從事經營活動,有效遏制事故的發生。同時也體現了執法機關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違法行為的零容忍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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