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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發布機構: | 臺山市應急管理局 | |
| 生成日期: | 2018-09-07 08:43:00 | 主題分類: | |
| 主題詞: |
為進一步加強機關行政效能建設,特制訂本制度。
(一)責任追究范圍與對象
機關公務員、工勤人員、所屬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工作人員。
(二)責任追究內容
以上人員在行政執法、行業管理和提供服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責任追究;
1、對符合辦理條件的申請,應予以受理、許可的而不子以受理、許
可的;
2、未在規定成承諾時限內完成許可事項、告知辦理結果的;
3、對資料不全的申請,未能一次性清楚告知補充事項而致使當事人徒勞往返的;
4、對無權受理許可而明確告知理由的,或無權許可而越權實施許可的;
s、對展于責范圍內的事項推談、拖延不辦的
6、對突發事件或重要情況漏報或遲報,造成不良后果的;
7、在履行取責中,有“吃、拿、卡、要”現象的
8、在辦事或服務態度生硬、官辭粗魯或進行諷刺挖苦的;
9、不按規定擅自改變收費標準或規亂收費的;
10、對涉及多個部門的許可,許可事項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的;
11、因工作失誤造成人員傷亡或給國家、集體造成嚴重損失的;
12、被新聞單位曝光或被上級通報批評,造成不良影響的;
13、因行風問題引發群眾上訪的。
涉及上述內容屬個人的則追究責任人責任;屬個人和部門或單位的則同時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三)責任追究方式
1、發現一次有責任追究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如下處理:
(1)當事人所在股室進行教育
(2)取消當事人當年評先評優資格;
2、當年度發現兩次責任追究情形之一的,視情形輕重,分別給予如下處理
(1)當事人所在股室或全局范圍內進行通報批評;
(2)取消當事人所在股室當年度評先評優資格;
(3)相應扣減當事人當年年度考核獎
3、當年度發現3次及3次以上有貴任追究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予以調離工作崗位或離崗待崗,或給子警告、記大過、降級(職)、撤職、開除等相應行政處分;
4、以上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處或并處,情形特別嚴重的將追究法律責任。
(四)責任追究處理
1、在局黨組領導下,局長負總責;副局長按照工作分工,對分管行
業、分管股室負責;局紀檢組負責具體實施;
2、對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投訴、檢舉、控告,自接報告一般在20日內作出處理意見,并告知投訴、檢舉、控告人。其中特殊或復雜的問題處理答復不得超過60日;
3、責任追究由局紀檢組調查核實或提出處理意見,報經局黨組同意后執行;
4、被責任追究人員有陳述權和申訴權,對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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