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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機構: |
臺山市應急管理局 |
| 生成日期: |
2024-09-18 10:33:00 |
主題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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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行政處罰信息采集表
| 行政相對人信息 | 案件信息 |
*行政相對人 名稱 | *行政相對人 類別 | 法人及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 | 自然人 | *案件名稱 | *決定書 (通知書) 名稱 | *決定書 (通知書) 文號 | *違法依據 | *違法事實 | *處罰依據 | *處罰決定 日期 | *處罰類別 | *職權來源 | *委托單位 | 備注 | 決定書 |
|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證件類型 | 法定代表人 證件號碼 | 自然人 證件類型 | 自然人 證件號碼 | 警告 | 通報批評 | 罰款 |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 暫扣許可證件 | 降低資質等級 | 吊銷許可證件 | 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 責令停產停業(yè) | 責令關閉 | 限制從業(yè) | 行政拘留 | 其他行政處罰 |
| 罰款金額(萬元) | 可確定金額(萬元) | 不可確定金額 | 暫扣的證照名稱 | 暫扣的證照編號 | 吊銷的證照名稱 | 吊銷的證照編號 | 行政拘留天數 |
| 臺山市祥安礦業(yè)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91440781MA******** | 鄭寶云 | | | | | 臺山市祥安礦業(yè)有限公司涉嫌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違法行為案 | 行政處罰決定書 | (臺山)應急罰〔2024〕 監(jiān)管-23號 |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 | 1、凹陷平臺-2m 未建設排水溝,平臺的積水未引流收集到沉淀池,且中間修建了一條道路擋住了水通;2、現狀圖紙反映東北方向-2m~+8m 臺階已終了,臺階高度超過 12 米,超過設計值 10米;現場測量采場西南側已終了+23m~+8m 臺階高度 16.3米,超過設計值 15 米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應急管理行政裁量權基準暫行規(guī)定》第十七條第(一)款以及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 | 2024.9.13 | | | 決定給予:處人民幣? 貳萬伍仟元整(¥25000.00)罰款的行政處罰 | | | | | | | | | | | | | | 依職權 | 臺山市應急管理局 | | |
| 鄭寶云 | 自然人 | | | | | 居民身份證 | 3501261970****** | 臺山市祥安礦業(yè)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涉嫌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案 | 行政處罰決定書 | (臺山)應急罰〔2024〕監(jiān)管-24號 |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五)項的規(guī)定 | 臺山市祥安礦業(yè)有限公司存在“1、凹陷平臺-2m 未建設排水溝,平臺的 積水未引流收集到沉淀池,且中間修建了一條道路擋住了水流通;2、現狀圖紙反映東北方向-2m~+8m 臺階已終了,臺階高度超過 12 米,超過設計值 10 米;現場測量采場西南側已終了+23m~+8m 臺階高度 16.3 米,超過設計值 15 米”的隱患問題,主要負責人鄭寶云對礦區(qū)內安全問題負有管理責任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以及《應急管理行政裁量權基準暫行規(guī)定》第十七條(一)項的規(guī)定 | 2024.9.13 | | | 決定給予:處人民幣? 貳萬柒仟伍佰元(¥27500.00)罰款的行政處罰 | | | | | | | | | | | | | | 依職權 | 臺山市應急管理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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