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行政相對人信息 | 案件信息 |
*行政相對人 名稱 | *行政相對人 類別 | 法人及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 | 自然人 | *案件名稱 | *決定書 (通知書) 名稱 | *決定書 (通知書) 文號 | *違法依據 | *違法事實 | *處罰依據 | *處罰決定 日期 | *處罰類別 | *職權來源 | *委托單位 | 備注 | 決定書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證件類型 | 法定代表人 證件號碼 | 自然人 證件類型 | 自然人 證件號碼 | 警告 | 通報批評 | 罰款 |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 暫扣許可證件 | 降低資質等級 | 吊銷許可證件 | 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 責令停產停業 | 責令關閉 | 限制從業 | 行政拘留 | 其他行政處罰 |
| 罰款金額(萬元) | 可確定金額(萬元) | 不可確定金額 | 暫扣的證照名稱 | 暫扣的證照編號 | 吊銷的證照名稱 | 吊銷的證照編號 | 行政拘留天數 |
| 1 | 臺山市中鎂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91440781MA******** | 馮建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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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山市中鎂科技有限公司“4.5”一般灼傷事故行政處罰案 | 行政處罰決定書 | (臺山)應急罰〔2024〕工貿-2 號 | 違反了《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15577-2018)第6.4.4 項、《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監總局令第80號)第十三條第一款、《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應急管理部令第6號)第八條、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正)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 該公司存在“未能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員工粉塵防爆安全培訓不到位;未認真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從業人員違規、冒險切割作業的事故隱患;粉塵清理制度不健全,未定期對除塵系統的管道位置進行全面的清理的問題”的違法行為。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應急管理部令第14號)第十四條第(一)項、《江門市應急管理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暫行))》(江應急〔2024〕125號)附件《江門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表》序號43的規定。 | 2024.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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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人民幣叁拾萬元整(¥300000.00)罰款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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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職權 | 臺山市應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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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馮建平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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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身份證 | 4329021972******** | 臺山市中鎂科技有限公司“4.5”一般灼傷事故行政處罰案 | 行政處罰決定書 | (臺山)應急罰〔2024〕工貿-3 號 |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正)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的規定。 | 該公司總經理、法定代表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馮建平存在:“未有效履行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未有效組織實施本公司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對違規作業行為失察,組織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到位,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忽視事故報告制度,未按規定時限向有關部門報告事故,造成生產安全事故遲報”的違法行為。 | 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 77 號)第五十三條的規定 | 2024.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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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人民幣柒萬貳仟元整(¥72000.00)罰款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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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職權 | 臺山市應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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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王定春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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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身份證 | 4206831968******** | 臺山市中鎂科技有限公司“4.5”一般灼傷事故行政處罰案 | 行政處罰決定書 | (臺山)應急罰〔2024〕工貿-4 號 |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正)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的規定。 | 該公司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王定春存在:“未協助公司主要負責人做好安全生產工作,未有效組織實施公司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組織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到位,檢查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違規作業行為失察,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違法行為。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 年修正)第九十六條、《江門市應急管理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暫行))》(江應急〔2024〕125號)附件《江門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表》序號7的規定。 | 2024.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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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人民幣貳萬肆仟元整(¥24000.00)罰款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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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職權 | 臺山市應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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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陳鴻偉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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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身份證 | 4414261966******* | 臺山市中鎂科技有限公司“4.5”一般灼傷事故行政處罰案 | 行政處罰決定書 | (臺山)應急罰〔2024〕工貿-5 號 |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正)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的規定。 | 該公司生產部經理陳鴻偉存在:“未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未有效實施生產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對違規作業行為失察,組織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到位,檢查工作不到位,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違法行為。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 年修正)第九十六條、《江門市應急管理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暫行))》(江應急〔2024〕125號)附件《江門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表》序號7的規定。 | 2024.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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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人民幣壹萬陸仟壹佰叁拾柒元整(¥16137.00)罰款的行政處 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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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職權 | 臺山市應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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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趙長江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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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身份證 | 4407811993******** | 臺山市中鎂科技有限公司“4.5”一般灼傷事故行政處罰案 | 行政處罰決定書 | (臺山)應急罰〔2024〕工貿-6 號 |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正)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的規定。 | 該公司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趙長江存在:“未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未有效實施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未及時制止和糾正違規作業行為;組織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到位;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不到位,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的違法行為。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六條、《江門市應急管理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暫行))》(江應急〔2024〕125號)附件《江門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表》序號7的規定。 | 2024.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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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決定對臺山市中鎂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趙長江作出:處人民幣壹萬貳仟元整(¥12000.00)罰款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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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職權 | 臺山市應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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