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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貫徹民主集中制,加強和改進臺山市醫療保障局黨組工作,規范領導干部決策行為,提高決策科學化、民主化、規范化水平,結合工作實際,現就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以下簡稱“三重一大”)事項實行集體決策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三重一大”事項的主要內容
(一)重大決策事項
1.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黨內重要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市委、市政府和上級部門重大決策部署的具體意見、工作舉措;
2.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基層黨組織提出的重大問題;
3.意識形態方面的重要工作;
4.醫療保障事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專項重要工作計劃的制定和調整;
5.重要文件的制定,機關內部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變更及廢止;
6.固定資產的核銷;
7.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實施方案的制定,領導班子成員分工及調整、內部機構設置、崗位設置、人員編制及調整、全局性表彰獎懲等重要事項;
8.其他需要集體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1.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對干部的錄用、任免、交流、調動、考核、獎懲等事項;
2.各級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候選人的推薦;
3.后備人才的推薦、培養;
4.干部人事方面的其它重要事項。
(三)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1.局機關基建工程、大型房產修繕、大宗物資、辦公設備(指固定資產)采購等項目;
2.其它需要集體研究決定的重大項目。
(四)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
1.年度財務預算的編制、調整、資金安排使用及財務決算報告等事項;
2.各類專項資金、項目安排和下達等重大事項;
3.一次性支出金額在2萬元(含2萬元)以上的項目;
4.政策允許內的職工福利項目;
5.其他需要集體研究決定的項目和資金的使用。
第三條 凡屬“三重一大”事項,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保證決策過程的科學民主和結果的公正合理。
第四條 決策程序
(一)決策醞釀
1.議題提出。會議議題由黨組書記根據班子成員和股室的提議確定,“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前,議題牽頭單位必須深入調查研究,充分聽取意見。
2.意見醞釀。“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前,班子成員可通過適當形式對有關議題進行個別醞釀,但不得作出決定或影響決策。
3.會議準備。會議所需文件、材料等,由分管領導組織相關股室提前準備并送達參會人員,保證參會人員有充足時間了解相關情況。
(二)集體決策
1.參加會議。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的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黨組成員到會方可召開。
2.充分發表意見。參會人員應當對決策事項逐個明確發表意見。會議決策應當按大多數成員的意見形成,討論須執行有關回避規定。
3.逐項作出決策。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時,應當逐項表決。表決可以根據討論和決定事項的不同,采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贊成票超過應到會人員半數為通過。
4.做好會議記錄。決策“三重一大”事項時,應指定專人負責會議記錄。特別重大問題要整理形成會議紀要。
(三)決策執行
1.嚴格執行決策。經集體決策的“三重一大”事項,由班子成員按職責分工組織實施,確保決策落實。執行過程中需作重大調整的,應當提交會議重新討論決定。班子成員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或者按組織程序向上級組織反映,但在集體決策改變前應當堅決執行。
2.嚴肅責任追究。對“三重一大”集體決策事項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五條 本制度所涉及內容,凡黨和國家政策、法規、制度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集體議事的,黨組書記和班子成員可臨機處置,事后應及時向局領導班子集體通報。
第七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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