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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本局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以下簡稱《條例》)、《廣東省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規程》(粵辦函〔2012〕57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局實際,特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所稱的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是指本局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行為。
向申請人提供的政府信息,應當是正式、準確、完整的,申請人可以在生產、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訴訟或行政程序中作為書證使用。本局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獲取內部管理信息以及處于討論、研究或者審查中的過程性信息,一般不屬于《條例》所指應公開的政府信息。
向申請人提供的政府信息,應當是現有的。一般不承擔為申請人加工、匯總或者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作區分處理的除外),以及向其他行政機關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搜集信息的義務。
第三條 局辦公室要安排專人負責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業務受理,并公開辦公地址、辦公時間、郵政編碼、聯系電話、傳真號碼等內容。
對于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及時予以登記和審查,并于2個工作日內提出擬辦意見移交承辦人辦理。
第四條 本局應當向申請人提供統一規范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格式文本(包括紙質文本或電子文本),并開辟信函、傳真、網上處理系統等多種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渠道。
申請人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可以使用本局提供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格式文本,也可以自行撰寫申請書;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本局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并須經申請人確認后方可生效。
第五條 收到申請人公開政府信息的申請后,應當進行申請人主體資格審查。
我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本局申請與其自身特殊需要相關的政府信息,如行政許可、執法情況等,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不能出示的不予受理。
收到在我國境內的外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關于公開政府信息的申請,本局應當對當事人的身份進行核實。必要時商請公安部門進行核實,外事主管部門予以協助。
收到在我國境外的外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關于公開政府信息的申請,本局不予受理。
收到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關于公開政府信息的申請,本局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第六條 受理申請后,應當對申請的形式要件進行審查。即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是否要素完整、要求明確,包括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的身份認證、聯系方式等是否清晰和真實有效,內容描述是否準確,申請信息公開的形式要求是否明確。申請內容不明確或者不完整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第七條 審查中應當注意分析研判申請人申請的政府信息是否與其自身特殊需要具有關聯,必要時須要求申請人提供關聯性證明。對申請人申請與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政府信息,本局可以不予提供,但應當告知申請人。
第八條 經審查申請人申請公開的信息系由包括本局在內的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制作或保存的,本局應當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本局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與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公開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第九條 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保密審查機制,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規定,嚴格按照“誰公開、誰審查、誰負責”的原則對申請人申請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對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如公開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不得公開,可書面告知申請人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
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私隱,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并明確答復期限,同時書面告知申請人該情況。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本局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本局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對擬提供給我國境內的外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政府信息,除依據上述規定進行嚴格的保密審查外,必要時分別轉請外事主管部門、港澳事務主管部門、臺灣事務主管部門研究提出意見。
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十條 應當與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法制、保密、監察等部門建立協調會商工作機制,在處理內容比較敏感、答復難度較大、社會效應預期復雜的申請時,應當及時與以上部門會商,研究是否公開、如何答復。特別要聽取法制部門意見,有效規避后續法律風險。
第十一條 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經審查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依法不屬于本局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一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作為更改、補充。
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向在我國境內的外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人提供的政府信息一般為中文,不提供外文譯本。
第十二條 同一申請人向本局就已經答復的同一內容再次提出公開申請的,可以不重復答復。
對于一個申請要求公開分屬多個行政機關制作或者保存的政府信息的,以及申請公開的信息類別和項目繁多,本局既不能如需提供,又難以一一指明哪條信息不存在,哪條信息屬于哪個行政極端公開,影響了辦理時效,本局可要求申請人按照“一事一申請”原則對申請方式加以調整:即一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只對應以個政府信息項目。
第十三條 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期15個工作日內,盡早答復申請人;如需延長擔負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同意,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
給申請人的答復函,應當同時抄送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備案存檔。
第十四條 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省物價局和省財政廳《關于我省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價〔2011〕240號統一制定的收費標準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但不得收取其他費用,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第十五條 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關依申請公開工作的舉報的受理、調差處理和責任追究,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規定、國辦發〔2008〕36號文第十六條規定及《廣東省政府細心公開工作過錯之人追究辦法(試行)》執行。
第十六條 本局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年度統計匯總、歸檔備查的制度。
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的年度統計包括受理申請數量、申請涉及的主要內容和數據、各類咨詢(含來電或面訪等)涉及的主要內容和數據、政府信息公開的相關費用以及費用來源等。統計匯總情況列入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向社會公開。
凡是在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中已辦理完畢具有保存價值的各類文件(含受理、審查、處理、領導批示、答復等有關記錄的底稿等)應當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歸檔備查。
第十七條 本規程由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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