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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和加強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建立健全市政公共資源出讓收益合理共享機制,促進市政公共資源有效利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近日印發了《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明確了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是指縣級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讓或者以其他有償方式(出租、出借等)轉讓市政公共資源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經營權及其相關權益,所取得的收入;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的原則、范圍和收入取得方式;財政部門是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主管部門,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屬于政府非稅收入,應上繳財政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統籌用于市政公共資源建設、維護和管理等方面支出。
現將《辦法》解讀要點梳理如下:
(一)出臺背景。《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將“建立公共資源出讓收益合理共享機制”,作為“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的一項重要內容。目前,物權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礦產資源法、水法等法律法規對國有土地、海域、森林、礦產、水等自然類公共資源有償使用作了規定,其有償使用收入管理也有相應的專項制度。市政公共資源與自然公共資源同屬國有公共資源,近年來,各地在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及收入管理方面做了一些有益探索和嘗試,但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還缺乏全國統一規定。為進一步促進資源合理利用,改進和提升政府公共服務能力,規范收入分配秩序,有必要在全國層面健全相關制度。
(二)適用范圍。《辦法》明確市政公共資源應當具備四個方面的條件:一是空間范圍上,應限定在城市的建成區和規劃區內;二是權屬關系上,應為全民所有并由政府行使所有者權益;三是服務對象上,應具有公共產品屬性,即向社會公眾提供,而不是為政府本身服務的資源;四是從資源形態上,應包括有形資產及相關的無形資產和公共服務。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收繳、預算、監督適用《辦法》。
(三)適用原則。《辦法》首先以市政公共資源是否稀缺、是否能供公眾普遍公平使用為標準,確定區分免費使用和有償使用的原則,即:政府可以充分提供,能夠保障公眾普遍公平使用的市政公共資源應當免費使用;資源相對稀缺、不能充分提供的,或者主要由部分社會公眾使用的市政公共資源可以有償使用。其次,明確在公平、公正、公開的總原則下,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應當堅持社會效益優先,積極提供優質市政公共資源;堅持合理開發利用,提高市政公共資源使用效率;堅持合理平衡負擔,兼顧經營者和社會公眾利益;堅持共享發展成果,規范市政公共資源收益管理。
(四)防止亂收費。一是要求地方在確定具體項目時,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評估,采取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等方式,增強公眾參與度。二是明確受讓方利用市政公共資源從事經營活動并向使用人收取費用的,市政公共資源管理部門要合理確定收益取得方式,價格和收費標準的確定方法以及調整程序,并作為出讓條件,采取公開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受讓方。三是實行明碼標價和收費公示,要求經營者及時公示收費依據、收費范圍、收費標準、舉報電話等,加強社會監督。四是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相關程序,對有償使用收入執收程序、繳納義務、繳庫規則、票據管理等做出了規定,強調市政公共資源管理部門依法開展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所需經費,由地方同級財政預算統籌安排。即有償使用收入要實現堅持“收支兩條線”管理。五是加強監督處罰,明確受讓方利用市政公共資源從事經營活動并向使用人收取費用的行為,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的不正當價格行為實施處罰。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改變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收取對象、范圍、標準和期限,多收、提前收取或者免收、減收或緩收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或者隱瞞、滯留、截留、挪用或者坐支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或者違反規定使用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或者其他違反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辦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建立市政公共資源出讓收益合理共享機制,促進市政公共資源有效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收繳、預算、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政公共資源,是指政府為了滿足城市公共需要,在城市的建成區和規劃區內,投資建設或者依法行使所有者權益的市政設施、公共場地(所)、公共空間以及相關的無形資產、公共服務等。
第四條 政府可以充分提供,能夠保障公眾普遍公平使用的市政公共資源應當免費使用。
資源相對稀缺、不能充分提供的,或者主要由部分社會公眾使用的市政公共資源可以有償使用。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社會效益優先,積極提供優質市政公共資源;
(二)堅持合理開發利用,提高市政公共資源使用效率;
(三)堅持合理平衡負擔,兼顧經營者和社會公眾利益;
(四)堅持共享發展成果,規范市政公共資源收益管理。
第六條 縣級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管理需要,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實行有償使用的市政公共資源項目。利用市政公共資源從事面向公眾的經營活動并收取費用,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納入政府定價目錄的,收費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確定。
第七條 縣級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前,應當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評估,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和相關方面專家的意見。
第八條 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屬于政府非稅收入,作為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上繳財政。
第二章 有償使用收入
第九條 本辦法所稱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是指縣級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讓或者以其他有償方式(出租、出借等)轉讓市政公共資源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經營權及其相關權益,所取得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收入:
(一)城市公共場地、場所等有償使用收入;
(二)市政道路路內停車泊位及政府投資的公共停車場等有償使用收入;
(三)政府投資的城市地下人防設施等地下公共空間有償使用收入;
(四)市政公共設施、空間、地名等冠名權有償使用收入;
(五)公園綠地等城市綠地內配套服務設施(含臨時設置)及場地有償使用收入;
(六)城市公共空間廣告設置權等有償使用收入。
第十條 縣級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主要采取公開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對市政公共資源實行有償使用。
對不具備采用公平競爭方式實行有償使用的市政公共資源,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受讓的單位和個人(簡稱受讓方)收取費用。
對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投資運營的市政公共資源,其有償使用收入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確定。
第十一條 市政公共資源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市政公共資源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應在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的各個環節,建立健全市政公共資產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市政公共資源實行有償使用,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及其他法定規劃,受讓方不得擅自改變市政公共資源的基本功能和主要用途。
第十四條 受讓方為市政公共資源使用人并交納有償使用收入的,市政公共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與受讓方簽訂合同,明確出讓金額、繳款方式、繳納期限、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十五條 受讓方利用市政公共資源從事經營活動并向使用人收取費用的,應當兼顧經營性和公益性平衡,維護公共利益。
市政公共資源管理部門要合理確定收益取得方式,價格和收費標準的確定方法以及調整程序,并作為出讓條件,采取公開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受讓方。
受讓方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和收費公示,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價費,包括收費標準、收費范圍、舉報投訴電話等,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章 收繳管理
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是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市政公共資源管理部門負責收取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市政公共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公示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收取依據、項目、對象、范圍、標準、期限和方式等;
(二)嚴格按照規定的對象、范圍、標準和期限,收取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及時足額上繳國庫,并對欠繳、少繳收入實施催繳;
(三)記錄、匯總、核對并按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收繳情況;
(四)執行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市政公共資源管理部門不得違規多收、提前收取或者減收、免收、緩收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
第二十條 市政公共資源的受讓方,為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繳納義務人。
第二十一條 繳納義務人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收繳有關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
對擴大收取范圍、提高收取標準等違規行為,繳納義務人有權拒絕繳納。
第二十二條 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實行國庫集中收繳制度,具體繳庫辦法按照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有關規定執行。繳庫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3類07款99項“其他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
第二十三條 市政公共資源管理部門收取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財政票據或者稅務發票。
第二十四條 未按管理權限報經批準,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改變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收取對象、范圍、標準和期限。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預算管理
第二十五條 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統籌用于市政公共資源建設、維護和管理等方面支出。
第二十六條 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實行收入和支出分離制度,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或者坐支。
第二十七條 市政公共資源管理部門依法開展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所需經費,由地方同級財政預算統籌安排。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受讓方利用市政公共資源從事經營活動并向使用人收取費用的行為,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的不正當價格行為實施處罰。
第二十九條 市政公共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切實做好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收繳工作,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如實提供相關情況和資料,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條 縣級及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切實加強對本地區市政公共資源的有償使用、收入收繳、資金管理、票據使用等情況的監督,依法查處財政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一條 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擅自改變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收取對象、范圍、標準和期限,多收、提前收取或者免收、減收或緩收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
(二)隱瞞、滯留、截留、挪用或者坐支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
(三)違反規定使用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
(四)其他違反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實施辦法。
第三十三條 國家對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投資運營的市政公共資源及有償使用收入,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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